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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7日星期三

大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试运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03日   来源:辽宁日报
8月30日,大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试运行,此举为广大市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和使用政府信息创造了更加便捷的条件,加速了“阳光”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 步伐。据介绍,大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是大连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有关在连中省直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 政府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网站全方位地发布各类政府信息,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和使用政府信息资源,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 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记者 杨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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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通知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准备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17日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 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新疆自治区的施行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精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批准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通过重视学习抓好培训、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建立机制健全制度、进一步抓好政府网站建设保障工作开展等五个方面的措施全面部署安排《条例》在自治区的施行准备工作。

通知明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办公室(厅)为当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

通知确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自治区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行署)负责政府网站管理的电子政务机构为本级政府(行署)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自治区县级以上政府(行署)的工作部门办公室(综合 秘书机构)和负责本单位政务网站管理的电子政务机构共同承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尚未设立电子政务工作机构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 门(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能够保障履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职责的相应机构作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通知要求自治区各级行政学院要将《条例》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安排开展相关的培训工作;各地、各部门(单 位)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位主要领导同志分工负责,完善相关制度,经常性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及工 作机制,推动工作顺利开展;要建立机制,健全制度;各级政府(行署)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根据《条例》第二章和第三章第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立即开 展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具体编制工作,各级财政要对这项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南和目录要于2008年3月前全 面完成并汇编发布。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和自治区的实际,通知强调政府网站是全区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行署)和部门信息公开的主 要手段,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重要平台,要求全区县级以上政府(行署)和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凡尚未建立政府网站的,必须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加大网站 建设工作力度,为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手段上的基本保障;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政府网站的三大功能定位,建立好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抓好内容建设和完善工 作,畅通链接,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建立起与社会和公众就信息公开工作的交流和沟通渠道。同时要在档案馆、图书馆和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政府网站查询 点或大屏幕显示,通过建立与政府网站相联接的政务呼叫中心或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电话查询服务等方式,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服务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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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准备工作卓有成效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18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度重视,施行《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了有导可学、有章可循、有规可操、有据可依、有道可畅。  

一、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有导可学。

6月20日,四川省委副书记、省长蒋巨峰主持召开省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如何做好全省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要求省政府政务 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认真履行职能,有关部门要落实具体措施,切实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8月2日,四川省政府邀请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杨学山为全 省200多名政府信息公开骨干作了贯彻落实《条例》的专题培训,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魏宏亲自会见杨学山同志,并就切实做好四川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与 杨学山同志进行了深入探讨。

二、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有章可循。

经四川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三个文件,及时指导四川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6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川办函〔2007〕 162号文件,重点安排了四川今年六月到十二月要认真落实的四项主要任务,要求各市(州)政府、省级各部门切实做好施行《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9月5 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川办函〔2007〕241号文件,提出了四川全面落实《<条例>的实施意见》,对进一步做好施行《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 进行了全面部署。一是深入学习《条例》,迅速适应《条例》,积极实施《条例》,切实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依照《条例》公开的轨道;二是对本届政府以来的 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今年10月10日前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明年2月底前全面完成《指南》和《目录》编制任务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同时严格按照《指南》和《目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三是切 实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制度,努力把政府网站建成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四是切实 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配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的经费,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 行。9月1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方案》,提出了“上下同步、规范统一、分级编制、各负其责”的总体要求,制定了统一 培训、填报公示、评审检查、整改完善、总结评比的工作步骤,编制了信息分类、填报格式、信息号索取、网上公示等清理政府信息和编制《指南》、《目录》的重 要规范,并再次重申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成立政府信息公开专项工作小组,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项经费。

三、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有规可操。

在四川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省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集中三个月时间,在认真学习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法规政策、专家理论 知识和先进省市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四川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为确保四川政府信息公开“全省同步、统一规范、分级负责、高度整合、高效快捷”,加班加点 编写了《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资料》,制订了四川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方案》,研发了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填报系 统,编制了《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填报系统操作规范》,从全省到省政府办公厅,从文字到图表,从理论到实践,从内容到技术,从政府信息公开到政府网站建 设,做到了点面结合、图文并茂、理论联系实际,实现了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府网站建设的高度统一。

四、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有据可依。

为给四川各市(州)政府、省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探索捷径,省政府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先行一步,率先在全省开展施行《条例》的各项准备工 作。省政府办公厅已于9月10日前落实了组织机构,制定了《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任务分解表》,确定了政府信息清理范围,明确了政府信息填报 和审核方式,落实了各处(室、中心)和行政单位及其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并对政府信息清理、填报、初审、复审、审核、公示的时间作了具体安排。目前,各处 (室、中心)和行政单位正按省政府办公厅的总体要求全面清理、填报、初审政府信息。省政府办公厅在先行试点的过程中还力图把《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填报 格式规范表》实例化,对《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分类规范表》中规定的7大类23小类的政府信息网上填报各列举了一个实例,形成了《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例 表》,更便于各市(州)政府、省级各部门的信息填报人员可以边学习实例边分类填报信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有道可畅。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授权省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研发了“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填报系统”,主要用于省级各部门填报、初审、复审、复核、公示 政府信息,最后自动生成省级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全部政府公开信息。“填报系统”功能完全契合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所涉及的信息分类、信息内容填 报流程和信息内容填报规范,具有安全、稳定、高效、便捷等特点。通过“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填报系统”,可以使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高度整合、表现 方式统一、资源全面共享,并通过四川各地各部门政府网站接口向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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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9日星期二

上海市信息公开流程图


上海市信息委制作了上海市信息公开流程图,复制如下,和我依据信息公开条例制作的流程图做个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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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流程图




这是本人根据新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作的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流程图,如有不对的地方,请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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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5日星期五

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七月份工作情况


来源: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七月份工作情况
[2007-09-30]

2007年7月份,全市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统计分析情况如下:
新增政府公开信息目录4821条,全文电子化率94%,其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3900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921条。
市级机关新增政府信息目录1447条,全文电子化率87.3%,其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1075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372条。
区(县)政府机关新增政府信息目录3374条,全文电子化率96%,其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2825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549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87件,在本月内完成答复340件,其中“同意公开”的为225件,占66.2%;“同意部分公开”的为16件,占4.7%;否决公开的为99件,占29.1%。
在否决公开的答复中,以“信息不存在”26件,占26%,“非本部门掌握”43件,占43%,“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有1件,“申请内容不明确”13 件,占13% ,“免予公开范围”11件,占11%,免予公开理由主要是国家秘密、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其它原因的有5件,占5%,主要是申请人主动撤消。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页面浏览量约1068.36万人次,收到120.07万人次的咨询,其中电话咨询量达116.28万人次,主要集中在房地、信息、侨务等部门,内容主要涉及劳动保险、就业,户籍管理等方面。
2007年7月,上海市档案馆外滩新馆查阅服务中心共接待查阅政府公开信息5007人次,其中通过上海档案信息网查询政府公开信息4885人次,直接来馆 查阅122人次,提供文本政府公开文件383份。从市民查阅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来看,主要集中在房屋拆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房地产开发、城市规 划、社团登记、社会保障、军人抚恤、养老保险、高温环境补助、农村宅基地、复员军人补贴、支内支边回沪政策、劳动合同、土地征用、冤假错案平反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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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八月份工作情况

来源: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2007年8月份,全市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统计分析情况如下:
新增政府公开信息目录5196条,全文电子化率99%,其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4436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760条。
市级机关新增政府信息目录1194条,全文电子化率99%,其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988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206条。
区(县)政府机关新增政府信息目录4002条,全文电子化率99%,其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3448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554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17件,在本月内完成答复407件,其中“同意公开”的为272件,占66.8%;“同意部分公开”的为22件,占5.4%;否决公开的为113件,占27.8%。

在否决公开的答复中,以“信息不存在”40件,占35.5%,“非本部门掌握”25件,占22%,“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有10件,占8.8% “申请内容不明确”10件,占8.8% ,“免予公开范围”21件,占18.7%,免予公开理由主要是国家秘密、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其它原因的有7件,占6.2%,主要是申请人主动 撤消、信访。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页面浏览量约1604.33万人次,收到159.57万人次的咨询,其中电话咨询量达152.8万人次,主要集中在劳动保障、公安、财税部门,内容主要涉及养老保险、户籍管理、税收政策等方面。
2007年8月,上海市档案馆外滩新馆查阅服务中心共接待查阅政府公开信息3515人次,其中通过上海档案信息网查询政府公开信息3394人次,直接来馆 查阅121人次,提供文本政府公开文件319份。从市民查阅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来看,主要集中在房屋动拆迁、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征用土地、旧房成 套改造、住房解困、交通事故认定、房屋权属登记、私有房屋管理、养老保险、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转业干部安置、支内支边回沪政策、户籍管理、劳动合同、信访 条例、行政复议、提前退休、退休工龄计算、中小学学收费、物业管理、医疗保险、冤假错案平反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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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6日星期日

国家档案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国家档案馆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档案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国家档案馆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来自国家档案局


5月14日,国家档案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档案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重要意义,做好实施的准备工作。

  《通知》指出,2007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49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 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通知》要求各级档案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实施《条例》工作的重要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 法治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腐败体系,从制度上、源头上遏制腐败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义务。各 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档案馆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大胆创新服务机制,通过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推动和促进档案馆各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通知》指出,现在距《条例》正式实施还有不到一年的时间,各级国家档案馆要抓紧时间,全面、充分地做好实施《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一要切实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各级国家档案馆要设置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要以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配备电 子计算机等现代化设施、设备,加强档案网站建设和电子文件中心建设,通过现场查阅及互联网等手段,为社会各界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要不断优化查阅环境,提高 利用服务水平,为实现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供保障。不具备相应设施、设备条件的档案馆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情况,争取财政部门 支持,尽快解决政府信息公开需要的场所和设备问题。二要切实保障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齐全完整和及时送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 制定本级行政机关向国家档案馆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并具体督查指导有关单位,确保本地区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 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开信息齐全完整地及时送交。有条件的国家档案馆要在电子文件中心平台上建立政府公开信息目录和全文机读数据库,提供网上服 务。三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借助当地大众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地报道国家档案馆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项目内容及开馆时间,宣传为广大人民 群众服务的实例和效果,为档案馆服务政府信息公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通过送政府公开信息进社区、街道、乡镇,印制宣传品等形式,为公众查阅和获取政府 公开信息提供便利。四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利用服务制度。要把档案馆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规划,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利用 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政府公开信息的权利,使档案馆服务政府信息公开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通知》强调,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条例》赋予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档案馆要提高对做好《条例》实施 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把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作为档案部门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把此项工作列入本地区档 案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通过考核、评比、奖惩,把工作落到实处。(文/王乃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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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修订工作已启动

档案法修订工作已启动  

来自 2007年05月01日 11:17 法制日报  

主要涉及电子文件归档和政府信息公开等四方面内容  

  本报记者 刘宏  

  记者今天从国家档案局了解到,档案法的修订工作已正式启动,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重点介绍了修改内容主要涉及的四个方面。  

  增加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随着国有企业改制进程的向前发展,改制特别是破产企业档案的处置问题已凸现出来。数量庞大的破产、改制企业 档案何去何从,没有先例,也没有现成的管理经验和模式可供借鉴。改制企业档案如果得不到妥善的保管,将面临大面积的散失和毁坏,国家档案资源的安全面临着 严峻的考验。  

  与此同时,企业职工人事档案的损毁、丢失事件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企业职工的利益。这些都迫切需要档案法律法规给出明确的规范。  

  电子文件归档的要求和电子档案管理的内容  

  随着全球信息化进程的迅猛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实施,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问题亟需依法加以规范,而现行档 案法中对这些内容没有规定。档案部门近些年来在这方面已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并制定了一些标准和制度,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 法。这些经验和规定需要上升为法律,以规范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确保这部分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配合政府信息公开增加相应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把档案馆作为公众获取政府公开信息的场所, 并对档案工作和档案信息化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配合政府信息公开,各级国家档案馆全面提供已公开现行文件,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需要,受到了 热烈欢迎。档案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和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的地位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  

  加大档案开放利用的力度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推进,档案开放的社会需求日益增多,而现行档案法中有关档案开放的规定有的过于 简单,有的过于模糊,这就制约了社会公众通过国家有序开放档案的渠道获得政府档案信息,进而妨碍了公民知情权和通过获取政府信息有效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权利 的实现。因此,修改完善档案法中关于开放档案的规定,对于满足社会对档案信息的需求,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化进程,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非 常深远的意义。  

  杨冬权局长说,修改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调研和课题研究,第二阶段为档案法法律文本修订,第三阶段为法律文本论证修 改。目前为第一阶段,国家档案局正在组织开展与修订工作密切相关的专题调研、座谈研讨和重大课题研究。下一步,国家档案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采取召开研 讨会、专题论证会和深入调研等多种形式,积极做好档案法修改工作。  

  本报北京4月3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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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培训电视会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培训电视会召开
from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
[ 2007-05-18 ]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5月17日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培训电视会议。中央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副组长干以胜主 持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刻领会《条例》精神,认真做好《条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政务公开领导机构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按照《条 例》规定,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思维,务实的态度,扎扎实实抓好工作,把政务公开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以实际成效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
干以胜指出,日前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内容、形式和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确立了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制度等,是政务公开的基本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将更加有效地规范和推进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推动 我国政务公开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从而有力促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
干以胜要求,各级政务公开领导机构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深刻领会《条例》精神,认真做好《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条例》实 施的良好社会氛围。要通过各种渠道使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制度,引导群众学习《条例》,熟悉《条例》,使用《条例》,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保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条例》执行能力。当前要把《条例》的学习培训作为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把《条例》的要求融入业 务工作之中,提升工作的水平和质量。要积极编制目录,规范公开内容。要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作为政务公开目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条例》的要求贯穿到政务公 开目录编制工作中,在对行使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进行逐项审核,明确合法授权依据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政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今年要结合《条例》,继续开 展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点,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奖惩等制度,逐步形成政务公 开的制度体系,为《条例》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干以胜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2007年全国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要求,求真务实,努力做好今年的政务公开工作。要切实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 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督和管理的责任,把办事公开融入行业服务的要求之中,对不按要求公开的单位坚决进行查处。要把办事公开 与纠风工作、执法监察工作结合起来,重点抓好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行业的办事公开工作,推动行业作风建设。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办事公开工作整体 水平的提高。要加强监督检查,促进政务公开各项任务落实。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组织各省(区、市)之间互查基础上,下半年要组织一次抽查。监督检 查要突出重点,形成合力。要加强监督检查成果的运用,对发现和暴露出的问题要认真整改,要把检查的结果作为政府目标考核和行风评议的重要参考依据。要充分 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整体水平。要通过建立政务公开示范点和表彰政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培养各地各部门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营造争先创优的 工作氛围,推动全国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会上,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杨学山做了辅导报告,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主要内容、制度规定、立法意义,以及起草和审议的有关情况。全国政 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部分国务院部门和单位政务公开领导机构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公开领导机构成员及其 办公室成员,相关省(区、市)直属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据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4月5日颁布,拟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钟纪闻)

责任编辑:于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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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从信息公开中受益

政府部门从信息公开中受益


from (计算机世界报 2007年7月9日 第26期 B6)


■ 栾婕 李晋宁



今年4月24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一般认为企业和个人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益者,其实,政府部门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益者。

实际上,政府信息公开对改善公共管理、提高部门业务水平、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务公开、改善民主决策、密切联系公众、引导公众行为均有巨大作用,因此,政府自身其实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益者。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又成为业界谈论的焦点话题。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部门将其所拥有的、可 以对外公开的信息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众和企业单位公布、发布或公告,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方是各级政府部门,基于此,我们往往认为公众和个人是政府信息公开 的被动受益者,而忽略了政府部门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益者这一事实。

政府信息为什么要公开

政府信息是政府部门为履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责而采集、加工、使用的信息资源,从政府信息形成来看,通常包括政府部门在业务过程中产生和生成的信息资源; 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资源以及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信息资源。

政府信息公开基于如下原因:

1. 政府信息资源属公共品。政府部门拥有的大部分信息资源是国家财政投入形成的。从所有权的角度看,政府信息资源是国家资源。因此,政府信息资源应该属于全体 国民,具有全社会所有的公共属性。政府信息资源不仅应该服务于政府部门,也应该服务于企业与公众,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也有合理使用的权利。

2.获取和使用政府信息资源是公众的权利。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管理的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因此,社会公众只 有在对政府部门的决策以及管理拥有充分的知情权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有效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公众对国家管理知情、参与和监督的重要条件,维护和实现这 些权利有利于社会的民主进程不断加快。

3.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部门“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部门应该为社会公众提供充分的公共服务。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部门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类重要的公共服务。因此,政府信息公开不是各部门的额外工作,而是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

正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宗明义阐述的那样,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就是政府部门要让企业与公众及时、方便地分享政府信息资源。特别是对公众生产、生活有用的信息,与公 众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政府部门履行职能的信息,以及公众关心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推动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手段,是电子政府建设中不可或缺 的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使政府及企业、公众都获得巨大的利益。

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政府信息公开,特别是对于人民群众关心事项和容易滋生腐败领域的行政过程中的信息公开,有利于公众和企业及时了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了解政府部门决策和办事过程,监督政府运作过程,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政府部门从中受益

政府信息中有许多企业、公众急需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企业公众手中可以发挥出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政府信息公 开可以满足企业、公众对政府信息的基本需要,节约企业、公众搜集相关信息花费的成本,降低政府信息在全社会流动的总成本,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因此, 企业和公众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益者。

由于政府在信息的采集、加工和使用方面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形成了政府信息似乎为政府部门所有的印象。而政府部门 向公众公开信息成了对公众的“恩赐”,好像只有公众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益者。实际上,政府信息公开对改善公共管理、提高部门业务水平、转变政府职能、推动 政务公开、改善民主决策、密切联系公众、引导公众行为均有巨大作用,因此,政府自身其实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益者,政府受益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实现有效调控。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除了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外,还可运用“信息手段”,即 通过发布信息引导公众的经济活动或经济行为。信息调控手段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调控手段之一。公众在了解有关政府信息后可以更好地理解宏观调控政策,有利于 调控目标的实现。同时,公众在更多地了解宏观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后,可以更为自觉地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从而使经济总体运行更为平稳。

2. 推进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公众参与决策是公众的基本权利; 同时,公众参与还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信息是决策的基础,政府信息公开,可以让公众了解和掌握更多的政府信息,使政府部门以外的研究力量有可 能根据更充分的信息为政府部门出谋划策,使决策建立在全社会智力资源的基础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以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时,都曾通过互联网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使规划制定成为广泛征求民意、凝聚各方智慧、统一思想的过 程。

3. 辅助公共管理,规范行政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可以极大提高公众对公共管理的了解程度和参与程度,扩大公众参与政府管理的参与渠道,了解政府依法行政的实际情 况,积极参与、配合政府的工作,使公共管理具有更多的群众基础。公众对政策的深入了解可以增加施行政策的自觉性。公众参与还有利于对部门行为实行监督,使 公共权力的运用处于有效监督之下,保证其在法治的范围内高效运作,为民谋利,减少公共权力滥用或乱用,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公共管理的整体水平。

4.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能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不仅可以改善政府在信息方面的公共 服务,而且也有利于改善政府在其他方面的公共服务,如随着一些网上审批信息的公开,有助于克服某些办事拖拉的现象,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促进政府职能由重管 理向管理与服务并重方向转变。

5. 密切政府与公众联系,改善政府形象。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沟通社情民意,满足公众了解、接受和使用政府信息的需要,加深公众对政府决策和行政过程的认知和理 解。政府部门主动公开信息,有助于增强政府部门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享有依法参政、议政和监督政府的权力,为树立政府部门廉洁、高效的形象奠定基础。

因此,政府部门要摒弃信息公开是“恩赐”的思想,不断创造条件,确保公众和企业能方便、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5章38条,分总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附则。条 例明确,制定这一条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 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条例的准则为:“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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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0日星期一

四川省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

四川省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产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 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行政事业单位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有条件的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按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

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可以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级监察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公开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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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贵州省档案局联合召开省直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培训会暨省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中心现场会

来自贵州省档案信息网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67号)和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办公室、省监察厅、省档案局下发的《关于将省、地、县三级现行文件阅览中心建成各级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中心的意见》(黔政办[2006]5号)的要求, 2007年8月23日,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档案局在省档案局16楼会议室联合召开了省直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培训会暨省政府信息公开服 务中心现场会。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省监察厅副厅长黄汉金、省档案局(馆)副局(馆)长王传福出席会议。会议由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 室副主任、省纪委综合室副主任张平主持,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机构、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及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等近100家单位的办公 室主任参加了会议。
会上,省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中心主任、省档案局(馆)档案利用接待部主任欧阳峰通报了省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中心运行情况,指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并对今后的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省政府督查室副主任潘小林向与会代表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 的背景、意义,阐释了《条例》的主要内容,使与会代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程度、方式等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最 后,张平在作会议总结时提出三点要求:一要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和培训;二要认真编制并按规定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建设, 积极向省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中心报送政府公开信息。
会后,与会代表参观了省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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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

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


发布时间: 200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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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01号
  《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已经2006年7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 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00六年八月五日
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社会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政务公开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监督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对政务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
(一)职能类。
1、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变更以及职责权限等;
2、人事任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表彰公示情况等。
(二)决策类。
1、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2、经本地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财政预决算报告、调整和增减财政预算情况、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乡镇财务收支情况等;
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政府采购监督情况;
4、政府统计数据报告、审计结果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6、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处置等情况;
7、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的污染及其整治情况;
8、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9、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和国有资产收支情况;
10、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11、罚没收入的管理使用情况;
12、社保基金、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的征集使用情况;
13、优抚、低保、五保资金和救灾款物、社会捐赠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
14、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变更及执行情况;
15、公益、公用事业投资建设、使用情况。
(三)法律文件类。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许可类。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程序、结果。
(五)服务类。
1、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招生考试信息等情况;
2、医疗机构所用的常用药品、器械、耗材以及医疗服务等的价格;
3、提供水、电、气、燃油以及通讯、邮政、公交、运输等公用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办事程序等情况;
4、向社会承诺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内容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公开政务信息:
(一)新闻发布会;
(二)政府公报;
(三)政务公开栏;
(四)办事指南;
(五)网站;
(六)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七)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
(八)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九)档案文件;
(十)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当将本单位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职系电话、传真号码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公开政务公开目录,政务公开目录应包括政务公开的事项、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政务公开目录由人民政府编制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由人民政府负责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编制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时间应当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对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本地区的国家综合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获取政务公开信息提供方便。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公开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公开内容的,应当采取书面等形式向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对能够当场提供政务公开信息或者能 够当场答复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当场提供或者答复。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务内容,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提供政务公开内容信息不得收取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负责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国公开内容的;
(三)不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的;
(四)提供政务公开内容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毁灭政务公开内容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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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通知) (2006)36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邯郸市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邯郸市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依法应当行使的行政权力和在行使行政权力或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照本规定应当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档案、资料。

第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信息公开主体,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方面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考核。


第四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依法实施原则;

(二) 全面真实原则;

(三) 注重实效原则;

(四) 便于监督原则;

(五) 高效快捷原则。

第五条 各级信息公开主体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组织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职权目录、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职责分工、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和期限、服务承诺、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二)行政许可项及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目录、法律政策依据、申请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结果等情况;

(三)建设工程特别是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社会公益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及实施情况;

(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

(五)重大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及重组情况;

(六)扶贫、救济救灾、公共卫生防治体系建设等重要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招标中标、采购结果等情况;

(八)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九)政府规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十)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和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十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事项办理、重要会议决定的决策和落实情况;

(十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关于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方面的信息。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获得未在第五条中列明的其他涉及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方面的信息。除非该信息属于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免予公开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应当按照申请予以公开。

第七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和处理过程中,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共利益、企业利益、执法活动或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信息公开的范围应与行政权力的范围相一致。需要领导班子或单位人员知情的,应在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公开;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依当事人申请按照规定公开;需要全社会知情的,应及时向全社会公开。

第十条 依照规定申请公开的,可以通过公众信息网或者采用信函、传真、"市长热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信息的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等内容,以便查询和答复。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采用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邯郸市政府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公众信息网)及其他政府网站;

(二)政务大厅;

(三)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四)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五)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六)新闻发布会;

(七)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信息适宜通过网站公开的,必须在政府网站公开。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的时间应与内容相一致,凡具有相对稳定性的行政权力,应长期公开;凡阶段性或临时性的信息,应随时公开。对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在获得或者拥有该信息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级信息公开主体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依据《邯郸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投诉受理办法》,向本级或上级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主体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邯郸市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06年5月18日至2008年5月17日。


主题词:行政 信息 公开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5月17日印发


(共印5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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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4日星期二

信息公开例外立法独具匠心


信息公开例外立法独具匠心
这是一篇短文,发表在文汇报2004.02.11 版次:14
■肖卫兵
信息公开的立法中有许多难点,公开例外的立法就是其中之一。近期出台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中第十条关于信息公开例外的立法就可见匠心独具。
从各国立法的实践来看,信息公开例外立法不外乎集中于如下五种,“规定”第十条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体现:
绝对豁免/相对豁免公开立法。绝对豁免公开,如国家秘密,无论是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都不得公开。相对豁免公开,无论是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专门机构和人员都可以自由裁量决定是否公开。如“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和该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这后面的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或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决定权完全在于信息公开专门机构和人员。绝对豁免公开立法在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爱尔兰立法中有所体现,相对豁免公开在美国和新西兰立法中普遍存在。
列举式/损害测试式立法。列举式立法要求将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一一列举;损害测试式立法则要求将所有公开例外的情形都得进行是否造成实质性不利损害测试,才能决定是否公开。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是将该两者进行结合立法。新西兰、英国则突出在损害测试立法上。“规定”的立法属于有机结合两种。这在第三款中就有所体现。对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和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应该不予公开,但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政府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公共利益损害立法。虽然有些信息被免予公开,但是如果损害到公共利益,就应当公开。澳大利亚、新西兰和爱尔兰的立法中就广泛使用了公共利益损害。“规定”中第二款就属此种立法。即对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如果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就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同样“规定”第三款也运用了公共利益损害立法。
协商立法。在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时候,就需要得到第三方实体的事先或事后同意。如“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另外还有第十四条: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政府机关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法律冲突解决立法。由于上海现今出台的是“规定”,立法层级相对偏低。所以在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应严格遵照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法理原则进行解决。“规定”第一款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就属于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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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卫兵:政府网站建设中存在的五大问题

曾经在信息产业部一个内部刊物《信息化动态》第22期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政府网站建设中存在的五大问题》,没想到这篇文章被很多地方转载。特此提供链接如下:
上海东迈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网站建设网
武汉企翼科技
桂林网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数字安徽
江門市新會區政府
电子政务工程服务网
之前还有佛山市人民政府等刊载

2006年06月21日 13:17:23  来源:人民网-江南时报

专家说过,“政府网站的建设已经由过去的战略规划逐步过渡到如何实现精细化运作和科学运营上来”。我觉得,这起事 件的产生原因无非有两种,一是故意的,二是无意的。从我们对于一些有网站的地方政府的敬意而言,似不该怀疑这家有政府背景的网站故意做这等令人难以启齿的 事情。那么,原因就只能是无意的,姑且这样认为,按照上海大学法学院肖卫兵撰写的《政府网站建设中的五大问题》的说法,当属“忽视网站维护工作”这一条。

但是,这只是表象,我们如果还没记错的话,应该了解“多家政府网站成摆设”的新闻,类似的问题并非是孤立的,而是必然地带有规律性:那就是一些地方政府在 网站工作上的不勤政,最起码是注意力不集中,或者是没有时间进行更新,或者是随意堆砌一下,或者是搞一些商业的合作,把网站的运转交给社会上的单位。“照 片是体检时拍摄的,一家广告公司将其发布在永川国际在线。”这条信息显然说明,在一些政府网站的背后,或有利益、效益的影子在闪现。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忧 虑。我们说,政府勤政应体现在各个方面,运作政府网站同样应该如此。在这个前提之下,搞一些人力资源的合作,这并不为过,但是,其商业运作的倾向却实属跑 题,容易被别有用心者利用。这条新闻就是明证。(李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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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8日星期二

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环境探讨

作者: 肖卫兵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发表于《商业时代》2007年第22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政务信息资源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需要一定的法律环境支持,如信息公开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但我国目前缺少相关法律支持。笔者认为,有必要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以营造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最佳法律环境。
关键词:政务信息资源 信息公开 增值开发利用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电子政务建设逐步深入,信息可以通过技术而和其载体分离并可以低成本地得到广泛的传播、转让和使用。于是信息的商业价值也日益凸 显。原本被政府掌握80%的信息资源也可以得到充分利用,以期实现信息产品对国民经济的巨大贡献。为了充分利用政务信息资源,将之进行合理的增值开发利 用,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建立一套适合其开发利用的最佳运行准则。

一、国外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环境综述

(一)信息公开法律环境
政务信息资源的公开问题是其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的前提。没有信息公开,商业化开发利用就失去了基础。同时,没有信息公开的最大化保障,商业化开发利用的价 值也会贬低。当然, 政务信息资源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不仅涉及一个是否公开的问题,而且还涉及是否可以便利获取的问题。
目前全球已经有超过60多个国家分别制定了信息公开法律规定。美国在上世纪就已经制定了信息公开法,该法在经过了多次修订后,逐步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创 造了有力保障。欧盟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信息公开法。这些法律的出台都在一定意义上使得政务信息资源的增值开发利用成为了可能。在2003年,欧盟还颁布了 关于公共部门信息再使用的指令。这一切构成了政务信息资源增值开发利用的基础。
美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保障主要有1966年制定的信息公开法。随后的修正案,尤其1996年的电子信息公开法的出台,适应了信息社会的特殊要求,主要表现在 该法明确要求政府主动公开日常信息,以便利公众的广泛获取。这进一步完善了信息公开法律的框架,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套信息公开运行机制,确保了信 息资源的便利获取。除了规定主动公开的义务之外,美国还规定了信息资源的定价问题。政务信息资源的定价问题直接影响到其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的成本。由于美 国立法规定政府对其拥有的信息资源的价格收取不得超过提供信息的成本价。这里只可能包括搜索信息、复制、打印、递送信息所直接产生的费用,并不能包括其他 费用。1996年的电子信息公开法还规定政府不得阻碍公众对政府开发的各种数据库的使用设置障碍,如不得收取开发该数据库所花去的费用。除此之外,信息获 取的文件格式的选择权也赋予了公众。同时,美国在便利获取上的努力还包括建立政府门户网站,通过提供搜索引擎服务和统一入口,方便民众对各项社会服务的需 求。美国的这种做法被称为公开获取的典范。相反的例子如欧盟,习惯被称为成本回收型。因为欧盟诸多国家都明确要求政府机构可以收取除了提供信息成 本之外的其他一定的增值费用,作为利润弥补政府开发信息资源的开支。这种做法也得到了欧盟2003年关于公共信息再使用指令的支持。但这种做法被认为是阻 碍欧盟信息开发利用的绊脚石,并且也是其该市场远远落后于美国的主要症结。
(二)知识产权法律环境
政府是否对其所拥有的信息资源拥有版权直接影响到相关商业机构在获取政务信息资源的费用和再次使用问题。如果政府对其所拥有的政务资源拥有版权,就可以制 定相关版权转让许可合同,收取相应的转让费用,并且政府还可以对相关许可人设定许可条件等。这无疑对政务信息资源增值开发利用的顺畅性大打折扣,从而也会 因此而降低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增值开发利用的灵活性和积极性。
美国的版权法明确禁止任何联邦政府对其所拥有的政务资源设定知识产权,该项规定使任何因此而试图通过版权保护来阻碍政务信息资源的获取成为徒劳,这也使任 何人都可以以任何形式复制政府信息并以任何价格进行出售。当然,这项规定只是适用于联邦政府,对于州政府并不适用。各州可对其所拥有的政务资源设定知识产 权,并限制再次使用。欧盟许多国家的做法也和美国大不相同。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政府对其所拥有的政务资源持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版 权限制无疑造成了欧盟在信息增值服务市场上和美国的巨大差距。
(三)不正当竞争法律环境
在美国,因为政府和商业机构的职责界定明确,政府不从事和增值服务相关的活动,而只从事一些信息资源的原始积累和其他非赢利性开发利用,所有商业服务都交 给私营机构进行,这使信息资源增值开发利用市场竞争能够确保在没有政府参与的前提下公平进行。但欧盟则相反,政府机构可以直接提供经加工后增值的信息产 品,这就无疑产生公私机构之间的竞争问题。公营机构可以滥用其垄断地位,对提供给私营机构的信息进行加工,使私营机构无法获取和公营机构相同质量的政务信 息资源。公营机构可以通过一味地降低成本,通过低价竞争排挤私营机构进入到该增值开发利用市场。公营机构还可以即时获取政务资源,但私营机构的即时获取却 无法确保,并且公营机构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高价向私营机构收取政务信息资源的费用,但其自身却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公营机构还可以通过许可合同,对私营机 构的开发利用进行限制,而其自身却可以不受任何限制。这一切都可能产生竞争不公的问题,从而抵消了私营机构进入该市场的信心以及积极性。
另外,政府在广泛运用信息技术的前提下已经能够直接向社会提供增值产品,但其并不能统揽所有增值产品的供应并满足所有客户的需求。和私营机构相比,公营机构会显得竞争不足,提供的信息产品质量也会大打折扣。
(四)隐私权保护法律环境
政务信息资源增值开发利用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十分重要。在信息技术发达的今天,任何看似不相关的信息都可能造成个人隐私的泄露,商家也可通过开发利用个人 信息牟取非法利润。政府机构在确保政务信息资源可以得到增值开发利用的同时,绝不可忽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国际上保护个人隐私的惯例有:一是个人对其自身 的信息具有自决权。也就是说,个人对政府所拥有的关于其个人的信息有申请公开并进行修改的权利。二是个人信息的获取要合乎行政管理的需要,对于和行政管理 的需要没有联系的个人信息不应收集。三是个人信息的存储需要遵循必要性原则,如果没有必要存储涉及个人的信息,就完全可以删除。四是政府机构应确保所保有 的个人信息具有绝对的准确性。五是个人信息的使用应该受到严格控制,政府应建立一套可以使得政务资源在转让时能确保个人信息不必要泄露的机制,并且也应对 转让方的再次使用进行有条件的限制,防止其进行不合理的商业运用,从而对个人造成伤害。

(五)信息公开法的缺省。

信息公开法是政务信息资源社会化 增值开发利用的前提和基础。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一部信息公开方面的专门性法律。虽然各省市在进行 了该方面立法尝试。但内在缺陷很明显,一是立法层级较低,无法对增值开发利用提供全方位的最佳保障。同时,各地立法不统一,无疑使得信息获取变得相对不平 等,进而使得增值开发利用的市场人为地进行了分割。
政务信息资源的版权限制。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除了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 正式译文以及时事新闻不得有版权限制外,其他政务信息资源都可能成为版权保护的客体。于是,政务部门可能会出于本部门的利益考虑,实施一些版权方面的合法 限制。如通过签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限制其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许可使用的权利的专有性与否以及要求支付报酬等。这些规定虽然是合法的,但却不反应政务 信息资源增值开发利用的最佳法律环境的需求。
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规制法律规定的空白。虽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 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这似乎对进行增值开发利用的市场主 体之间的不公平竞争进行了规制。但却忽略了政府自身也可以成为增值开发利用的主体,直接参与到市场竞争当中去的可能。随之而来的是行政垄断问题。我国反垄 断法还没有出台,但草案中规定了行政垄断问题。具体规定了四种形式的行政垄断,包括强制买卖、限制市场准入、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和抽象的行政垄断行为。这 对于政务信息资源的增值开发利用是个福音。
隐私法律规定的空白。随着社会对信息的开发利用的重视,相关隐私问题的保护就成为了必要。不能一味强调增值开发利用而忽视了隐私的保护,但目前还没有隐私 保护方面的法律。仅有的规定只是可以散见在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当中,这无疑造成了隐私保护方面的不足。

二、完善我国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环境设想

我国相关政务信息资源已经初步建成,这标志着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的条件已经初步具备。结合我国的信息化战略的确立,为了充分发挥信息产业作为我国未来经济 新的增长点的作用,笔者认为,从长远角度来看应该采用美国,而非欧盟经验。欧盟经验从短期来讲有明显效益。但从长远来讲并不符合信息化战略的需求,因为追 寻的是长远目标和宏观效应。通过信息化不是只为了各个拥有政务信息资源的公共部门能创造多少收益,而是应该看到整个国家可以因为信息产品的充分市场化所带 来相关产业的勃兴,从而增加国家税收收入和就业岗位的提供。至于涉及政务信息资源的社会化商业增值开发利用中的法律环境问题,应注意如下:
制定《信息公开法》。通过该法确立政务信息资源的最大化公开原则。还可以确立政务信息资源方便相关私营机构获取原则。私营机构可以拷贝软件,可以选择提供 信息的载体。私营机构还可以依据情况,能够即时获取政务信息资源。最后还可以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的收费要合乎提供信息所产生的实际成本 的原则。该法还可以要求政府提供公开信息索引,以便私营机构能够得知政府拥有哪些信息。
修改《版权法》对政府对其拥有的政务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限制。虽然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政府可以对其所开发的政务信息资源拥有知识产权,但为了 促使政务信息资源的增值开发利用,政府不应通过知识产权对信息资源增值开发利用进行不必要的限制。如不得设定过分的许可义务,企图阻止私营机构开发和公共 机构正在开发或将要开发的增值产品。
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出台《反垄断法》。通过这些法律确保公平竞争原则。政府机构应尽量和商业机构的增值开发利用划清界限,不应直接参与市场竞争。政 府机构应避免由于垄断信息资源而排挤或者区别对待不同的商业机构。政府机构应向社会提供同等质量的信息资源。政府机构应事先公布相关信息资源更新和收集的 通知,方便私营机构能够及时获取相关资源并确保各机构之间没有不必要的歧视。
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法》以确保个人隐私不得到侵犯。政府应该根据个案,建立一套可控制个人隐私不得到侵犯的运行机制。这里包括拥有个人信息的准确性,个人信息的可公开和修改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有条件性和个人信息收集的合目的性等。
发表于《商业时代》2007年第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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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5日星期六

多维视角下的行政信息公开研究

作者:刘飞宇,王丛虎 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5年05月 定价:24
内容提要
本书的写作过程中,特别注意从不同的学科角度来力图更全面地审视行政信息公开问题。从该书的结构体系中,不难发现:书中内容既有政治学、行政学的系统知识,也有社会学和法学的思维逻辑。该书的研究方法,不仅有比较分析法、调查研究法、逻辑推理法、理论联系实践法,还有系统分析、定量分析的方法。
  本书的结构编排是遵照一种综合的思维方式展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主要从宏观层面对行政信息公开的社会背景进行了讨论。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主要对行政信息公开的具体框架以及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的实施效果进行了研讨。
  在第四章中,着重论述了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具体框架;第五章主要对各国行政信息公开法制化的发展概况进行了描述;第六章对北京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定量化的分析;第七章则对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作者简介
刘飞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知情权、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主编或参编教材10多部,先后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参与多项国家社科项目。
  王丛虎,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师,法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公法与公共行政、政府采购等;主编或参编专著或教材20多部,学术论文30余篇。
目录
第一章 信息社会的形成——行政信息公开的基础
 第一节 信息时代改变着社会
  一、信息与信息时代
  二、信息社会到来的标志
  三、信息时代正在改变世界
  四、信息时代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
 第二节 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流
  一、信息的资源属性
  二、信息资源的分类
  三、行政信息共享与交流
 第三节 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提升  
  一、权利意识的界定
  二、我国权利意识的嬗变过程
  三、信息社会权利意识的最强音——知情权
 第四节 世贸组织与行政信息公开
  一、世贸组织对行政信息公开的要求
  二、应对世贸规则,提高贸易方面的透明度
  三、遵守透明度原则,强化我国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开
第二章 政府治理的新模式——行政信息公开的原动力
 第一节 政府治道变革的新理念
  一、解读治理、善治、治道与变革
  二、市民社会的兴起及对治道的推动
 第二节 公共管理的新模式
  一、“新公共管理”的概况
  二、公共事务管理的新模式
  三、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创新表现
 第三节 政府职能转变推动行政信息公开
  一、政府职能的理论分析
  二、我国现阶段政府职能的现状分析
  三、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未来走势
 第四节 廉政建设中的行政信息公开
  一、腐败的界定与透明度的关系
  二、腐败的治理与行政信息公开
  三、行政信息公开与我国的监督行政
第三章 电子政府的构建——行政信息公开的理想模式
 第一节 政府发展的必然方向——电子政府
  一、解读电子政府
  二、电子政府发展的总趋势
  三、电子政府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概览
  四、我国电子政府的发展
 第二节 电子政府对行政运行机制的影响
  一、电子政府挑战传统政府的运行机制
  二、电子政府促使政府决策更科学、更民主、更有效
  三、电子政府促进公共信息的平等享有
  四、电子政府促进政府廉政建设
 第三节 电子政务与行政信息公开
  一、电子政务
  二、电子政务框架下行政信息资源的整合
  三、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中的行政信息公开
第四章 透明政府的实施——行政信息公开及其具体框架
 第一节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概述
  一、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的行政信息公开
  二、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框架
  三、区分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
 第二节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主体
  一、权利主体
  二、义务主体
 第三节 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
  一、概述
  二、主动公开形式的选择
  三、行政信息公开的除外事项
 第四节 依申请公开的具体程序
  一、行政信息公开请求
  二、行政信息公开第三人意见的提出
  三、行政信息公开的决定
  四、行政信息公开的费用
 第五节 行政信息公开救济制度
  一、行政信息公开救济制度中的特殊规定
  二、行政信息公开诉讼制度
  三、对于我国行政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启示
第五章 行政信息公开的他山之石——各国行政信息公开
 第一节 全球行政信息公开化浪潮及其背景
 第二节 美国行政信息公开
  一、美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历史演变
  二、《信息自由法》
  三、《阳光下的政府法》
  四、《电子信息自由法》
  五、美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日本行政信息公开
  一、日本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
  二、日本《信息公开法》
  三、日本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四、日本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今后的课题与发展
 第四节 澳大利亚行政信息公开
  一、澳大利亚行政信息公开的立法过程
  二、联邦信息自由法
第六章 北京市行政信息公开的典范作用
 第一节 北京市行政信息公开概况
  一、组织机构的建设
  二、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信息公开的监督与评比
 第二节 北京市行政信息公开的问题与分析
  一、北京市行政信息公开总体评价
  二、北京市行政信息公开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分析
 第三节 对策与建议——北京市行政信息公开的明天
  一、北京市行政信息公开近期措施
  二、北京市行政信息公开远期目标
第七章 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发展前瞻
 第一节 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的现状
 第二节 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及其历史原因考察  
  一、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不发达的历史原因考察
 第三节 完善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途径
  一、改变对于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基本理念的认识
  二、通过宪法解释途径确立社会权意义上的知情权
  三、把握并及时体现社会变迁内容
  四、根据立法实践把握立法进程
  五、稳固和确定现有的各项制度
  六、通过制度的配套严格界定不予公开的事项
  七、加强行政文书保存、管理法规的制定
  八、确立权利主体获得帮助的权利
  九、完善不予公开的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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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法——法律与社会丛书

  • 作者:刘杰 著
  • 丛书名:法律与社会丛书
  •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 ISBN:7302108358
  • 出版时间:2005-6-1 定价:29
  • 内容提要
    本书是研究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法的专著。作者主要采用规范研究、比较研究及实证研究方法,界定了信息公开法的有关基本概念;探讨了自然权利、道德权利、法律权利等三种不同层次的权利,进而界定了知情权的概念;将知情权分为广义和知情权与狭义的知情权、知情自由与知情权利等相对类型;实证分析了知情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揭示了美、日、中三国知情权在宪法上的地位;考察了美国、日本的知情权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及主要制度;考察了中国信息公开法的立法环境;最后探讨了中国信息公开法的主要制度。
    本书适合于法学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的师生,以及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也适合于对法律有兴趣的其他读者。
  •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一 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
     二 信息与行政信息
     三 信息公开与信息公开法
     四 日本的信息公开立法概况
     五 美国的信息公开立法概况
     六 其他各国信息公开立法简况 
    第二章 知情权的概念
     一 权利简析
     二 知情权的概念
    第三章 知情权的基础作用
     一 知情权与人身权
     二 知情权与财产权
     三 知情权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
     四 知情权与政治权
    第四章 知情权与宪法
     一 美国宪法上的知情权
     二 日本宪法上的知情权
     三 中国宪法上的知情权
     四 知情权与宪法制度的发展
    第五章 美国信息公开法的主要制度
     一 美国信息公开立法概述
     二 美国信息公开法的修改
     三 美国信息公开法的实施机关
     四 美国信息公开法的请求权力
     五 美国信息公开法的信息范围
     六 美国信息公开法的程序
     七 美国信息公开法的权利救济
    第六章 日本地方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与实施
     一 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现状
     二 信息公开条例的一般内容
     三 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依据
     四 判例对信息公开条例的解释
     五 信息公开条例与国家信息公开法的关系
    第七章 日本信息公开法的制定
     ……
    第八章 日本信息公开法的主要制度
    第九章 中国信息公开法的立法环境
    第十章 中国信息公开法的主要制度探讨
    附录  日本《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信息公开的法律》
    参考书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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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务公开的实践与探索)——信息公开制度研究丛书

  • 作者:周汉华 主编
  • 丛书名:
  • 出版社:中国法制
  • ISBN:9787801820679
  • 出版时间:2003-8-1 定价:25
  • 内容提要
    本文是我们对去年所作的一项名为《信息技术产业对经济增长、就业和收入分配的影响》的研究报告的继续,因此,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这一报告为基础的,但又与去年的报告有很大的不同,而且有很大的扩展,主要是:1本文的重点完全集中于信息技术产业经济增长影响的实证度量方面。在本文对信息技术产业产出的度量中我们加进了广播电视业拉出,从而使信息技术产业的口径与国际流行的口径更趋一致,而且本文在去年的研究不同,在本文对信息技术产业产出的口径与国际流行的口径更趋一致,而且本文在去年对名义产出度量的基础上又进行了扩展,即对信息技术产业的实际产出进行了度量,这一度量使我们能够更准确的把握信息技术对经济增长的实际影响。2 本文估算了信息技术产业对通货膨胀水平的影响,这一估算对理解1997年开始的通货紧缩的成因有定的帮助。
  • 目录
    实证研究
    一.信息技术促进中国经济增长的实践研究
    二. 我国的政府信息化及其面临的实践问题
    三.我国立法公开的现状与未来
    四.中国农村的村务公开制度
    五.检务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实践
    六.公安机关譬务公开的理论与实践
    七. 我国保密制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八.统计工作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九.我国电信管理法律制度的发展
    十. 公开与保密:政府信息获取的界限
    十一.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现状及其完善
    十二. 中国政府出版物研究
    十三. 我国规范性法文件的出版现状
    案例研究
    十四. 河北省正定县推行电子政务的做法与经验
    十五. 浙江省金华市政务公开情况调查
    十六.厂务公开:对江苏省东台市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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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中国的行政信息公开——法律科学文库

  • 作者:刘飞宇 著
  • 丛书名:法律科学文库
  •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ISBN:7300072828
  • 出版时间:2006-5-1 定价:25
  • 内容提要
    本书结合国外理论以及实践,对中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历史沿革、立法变迁、基本权利基础及政治和诉讼实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论证和分析。写作过程中,作者立足于转型中国的独特社会背景,试图摆脱单纯移植的简单正确,对中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方向、立法模式、路径选择及具体条文提出了独立见解。
  • 作者简介
    刘飞宇,男,1975年出生,湖南衡阳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基本权利、行政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听证程序;主持多项国家社科研究课题及北京市社科项目;主编、参编多部法学教材;在《法学家》、《社会科学战线》、《法学评论》《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代表作为《行政处罚听语程序研究》、《从档案公开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对于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宪法学思考》、《延安黄碟案评析》等。
  • 目录
    第一章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一、本书界定的行政信息
      (一)信息
      (二)行政信息
      (三)行政信息公开
      (四)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五)本书界定的行政信息
     二、行政信息公开的制度
      (一)专制度的成文法公布制度
      (二)民主社会的行政住信息
    第二章 知情权与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一、概述
     二、表达自由与自由权性质的知情权
      (一)传统公开种类的具体表现
      (二)从表达自由中推导出知情权
     三、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性质的“知情权”
      (一)知情权
      (二)对于知情权来源的主要观点
      (三)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公开种类与社会权意义上的知情权
    第三章 行政权的民主化与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一、夜警国家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二、福利国家下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一)自由姿本主义矛盾
      (二)福利国家的兴起
      (三)随着行政权的膨胀,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三、第三条道路下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一)第三条道路的兴起
      (二)第三条道路下,行政权的变化与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第四章 我国行政公开的制度沿革及价值变迁
     一、问题的提出:价值研究是否可能以及如何可能?
     二、我国行政公开的制度沿革及价值变迁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萌芽阶段——保密基础之上恰如其分的公开
      (二)初步形成时期——以宣专为目的的公开
      (三)制度转型时期
      (四)稳步发展时期
    第五章 转型中国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一、行政信公开制度的“本土化”
     二、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不足
     三、完善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不足
    第六章 行政信息公开是“技术活”——评价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第一案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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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信息公开制度研究丛书

  • 作者:周汉华 主编
  • 丛书名:信息公开制度研究丛书
  • 出版社:中国法制 ISBN:9787801820679
  • 出版时间:2003-8-1 定价:43
  • 目录
    一、外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概况
    二、瑞典出版自由、表达自由与信息公开制度
    三、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四、日本的信息公开制度
    日本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
    五、英国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六、澳大利亚的信息公开制度
    七、新西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八、新西兰1993年隐私权法
    九、欧盟及其成员国的信息公开制度
    欧盟信息公开法律选编
    十、韩国的信息公开制度
    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
    十一、泰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泰国)官方信息法
    十二、南非的信息公开制度
    南非信息公开促进法
    十三、俄罗斯联邦的信息公开制度
    十四、各国环境知情权法律制度研究
    十五、国外保密立法比较研究
    十六、挪威信息自由法
    十七、罗马尼亚自由获取公共利益信息法
    十八、芬兰政府活动公开法
    十九、保加利亚公共信息获取法
    二十、香港公开资料守则
    二十一、荷兰政府信息法
    二十二、荷兰个人数据保护法
    二十三、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公约
    二十四、世界银行关于信息公开的政策
    二十五、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关于获得官方文件给成员国的2002年第2号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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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作者:刘恒 等著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ISBN:7500444982 出版时间:2004-5-1 定价:37.5
  • 内容提要
    本书就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理论,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与责任以及法律救济等问题作了全面的阐述与研究;并就信息公开立法对公开内容的规定、公开程序的规定等,向读者介绍了瑞典、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以拓宽读者的视野;同时,作者还以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为例,介绍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探索。
  • 目录
    第一章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基本理论
    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述
    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含义
    知情权的宪法基础
    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
    第二节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进程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路径
    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探索——《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
    第一节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主体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关于主体范围的规定
    关于义务主体的规定
    关于权利主体的规定
    关于监督主体规定
    第三节 国内对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规定
    国内对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不同理解
    国内对地方立法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规定
    第四节 信息公开主体的立法思考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具体名称
    关于现阶段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主体的具体名称
    关于党组织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问题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立法的具体建议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概述
    第二节 主要国家和地区信息公开立法对公开内容的规定
    第三节 国内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规定
    第四节 关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立法建议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第六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与责任
    第七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救济
    参考文献
    后记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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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 作者:张明杰 著
  •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25238
  • 出版时间:2003-10-1 定价:20
  • 内容提要
    政府信息公开是信息时代民主与法治的重要内容。建立以信息公开法为核j$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趋势。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虽然取得一些进步,但是还存在很多问题,尚未建立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是宪法和行政法领域的新问题,有关的概念、理论和制度有待认真研究。推进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研究,不仅具有重大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本书用横向国别比较的方法和纵向历史分析的方法,以获得政府信息权为基点,以公开与保密的对立统一关系为线索,考察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探讨了与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相关的重要理论问题,研究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第一章探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认为政府信息是政府机关拥有的与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通过法律确立的旨在保障公众获得政府信息权的法律制度。第二章分析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概况,并以英国为例作了深入的研究,认为民主传统、世界和平、法治发展、人权运动等,是影响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第三章论证获得政府信息权的法理渊源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第四章讨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原则和意义,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原则应当包括公开原则、平衡原则、免费原则、自由使用原则和救济原则,并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对于提高公众参与、保护个人权利、促进经济增长、防止腐败和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意义。第五章讨论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对象。第六章讨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具体分析了公开信息的范围和例外信息的范围,以及确定例外信息的原则。第七章论述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的概念,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应当遵循程序中立、程序公正和程序理性的原则,分析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探讨了费用和第三人保护等问题。第八章分析获得政府信息权的五种救济途径,即行政复议、专门的信息委员会救济、独立的信息专员救济、信息裁判所救济和法院救济;提出了设计救济手段的原则,即充分利用行政救济、发挥咨询机构的作用、重视独立的审查或者裁判机构和救济手段司法化程度渐进。第九章分析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问题与对策,认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政府信息公开存在以行政权力为中心、信息公开范围不确定、程序不明确以及缺乏监督和救济手段等问题,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和数据保护法,修改保密法,是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必要措施。
  • 目录
    总序
    内容提要
    导言
    第一章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概述
    一、信息与政府信息
    (一)信息
    (二)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一)以权利为基础
    (二)以政府为对象
    (三)以现实信息为内容
    (四)以法律为形式
    (五)以载体为依托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在各国的发展
    (二)特例分析——英国历程
    二、影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发展的因素
    (一)民主政治文化
    (二)世界和平
    (三)法治发展
    (四)国际人权运动
    (五)市民社会的发展
    (六)经济全球化
    (七)个人主义
    (八)后现代观念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人民主权理论
    (二)知情权
    (三)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
    (四)新闻自由
    二、获得政府信息权及其法律地位
    (一)国际法层面
    (二)国际组织文件层面
    (三)国内法层面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原则及意义
    一、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原则
    (一)公开原则
    (二)平衡原则
    (三)免费原则
    (四)自由使用原则
    (五)救济原则
    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意义
    (一)提高公众参与
    (二)保障个人权利
    (三)促进经济增长
    (四)防治腐败
    (五)提高行政效率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适用的主体和对象
    一、政府信息公开适用的主体
    (一)权利主体
    (二)义务主体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对象
    (一)载体分析
    (二)关系分析
    第六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公开的信息
    二、例外信息
    (一)确定例外信息的原则
    (二)例外信息分类
    (三)例外信息分析
    三、排除信息与特别例外信息
    第七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的涵义及原则
    (一)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的涵义
    (二)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的原则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一般程序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程序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程序
    (三)政府信息公开程序中的主要问题
    第八章 救济制度
    一、行政复议
    二、专门信息委员会救济
    三、独立信息专员救济
    四、信息裁判所救济
    五、法院救济
    第九章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一、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与法制的现状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实践的现状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
    二、我国政府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以权力为基础
    (二)没有确定范围的
    (三)没有明确的程序
    (四)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救济手段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对策
    结语
    附录一 为什么要保护言论自由
    附录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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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理念与实践

  • 作者:王华 等著 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 ISBN:9787801633002 出版时间:2002-5-1
  • 定价:28
  • 内容提要
    信息公开作为一种环境管理手段在中国和其他国家和地区已得到一定程度的应用,并取得相应的效果。本书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环境管理信息手段有关理论与实践的总结,使中国环境管理人员和有关研究人员对这一领域有初步了解,从而促进对环境信息手段的研究和在中国的应用。
    全书共分三篇,即环境信息公开与环境管理:环境信息公开的应用及发展:中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设计及实例研究。可供环境管理人员,相关研究人员,教学人员有企业管理人员学习参考。
  • 目录
    第一篇 环境信息公开与环境管理
    1 环境信息手段的基础
    1.1 环境管理的主体
    1.2 政府的环境信息需求
    1.3 环境污染者的信息需求
    1.4 公众的信息需求
    1.5 环境信息的不对称性
    1.6 环境信息公开的分类
    2 环境信息公开的作用
    2.1 环境信息的来源
    2.2 环境管理中的信息沟通
    2.3 环境信息公开的作用
    第二篇 环境信息公开的应用及发展
    3 国外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
    3.1 发达国家的环境信息公开案例
    3.2 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信息公开案例
    4 中国的公众参与及信息公开
    4.1 公众参与的法律基础
    4.2 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途径
    4.3 中国公众参与的基础
    4.4 信息公开中的公众参与
    5 中国环境信息公开的保障体系
    5.1 法规保障
    5.2 现有环境管理体制的支持
    5.3 体制改革
    5.4 市场机制的建立
    5.5 社会制衡机制
    5.6 技术支持
    6 中国环境信息公开的现状
    6.1 环境状况公报及质量报告书
    6.2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周报
    6.3 企业污染状况公开
    6.4 城市环境信息公开
    6.5 公众参与和群众信访
    6.6 政务公开
    6.7 环保行动
    6.8 其他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6.9 现有环境信息公开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
    第三篇 中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设计及实例研究
    7 企业环境表现评级及公开化的设计
    7.1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基本框架
    7.2 准备阶段
    7.3 设计阶段
    7.4 公开阶段
    7.5 决策及实施阶段
    8 呼和浩特市环境信息公开案例
    8.1 社会经济环境状况
    8.2 环境信息公开的目的和程序
    8.3 环境信息公开的指标体系
    8.4 信息需求及管理
    8.5 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
    8.6 环境信息公开化的结果
    9 镇江市环境信息公开案例
    10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作用、经验及展望
    11 附件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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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 作者:向佐群 著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 ISBN:9787801987044 出版时间:2007-3-1
  • 定价:24
  • 内容提要
    本书阐释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介绍了国内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历史以及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概况,通过对我国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现状的梳理,分析了我国现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缺陷,从立法价值、立法模式、基本原则、立法内容等方面建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最后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调查,体察了我国农村和城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状况以及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状况,并对其进行了反思。
    目录
    第一章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述
    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述
    一、信息概述
    二、政府信息的内涵
    三、政府信息的分类
    四、政府信息的信息源
    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
    一、信息化要求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的自由流动
    二、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行政参与和日常生活的需要
    三、政府信息公开是WT0对政府透明度的基本要求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五、政府信息公开是反腐倡廉的需要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政治理论基础
    一、人民主权理论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政治理论基础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宪法基础
    一、表达自由权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权利基础
    二、知情权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直接依据
    第三节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政法基础
    一、交流与沟通——新的行政法精神呼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二、行政正当原则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政法基础
    第三章 国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探源
    一、瑞典制定新闻自由法的立法背景
    二、瑞典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瑞典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特色
    四、瑞典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第二节 各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立法概况
    一、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二、日本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三、韩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四、各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共同具备的基本要素
    第三节 国际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国际人权文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二、国际的一般性法律文件中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三、国际间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四章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历史及现状
    第一节 台湾地区“政府”和港澳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台湾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第五章 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检规
    第六章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构建
    第七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
    参考文献
    附件1:农村政府信息公开状况调查问卷
    附件2:城市政府信息公开状况调查问卷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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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启正:透明政府——和谐社会的保证

来自中国网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9 月5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在刚刚结束的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温总理《政 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引起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巨大的期待。从过去深宅大院中高深莫测的政府,到今天随时准备与媒体 握手、与公众对话的政府,这一变化对于中国社会发展与政治进步的深远影响可能要留待历史评说。然而,众所周知,有力推动这一过程的一个重要举措,是近年来 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与逐步完善。那么,这一制度目前是否健康发展?未来还应如何改进并与国际惯例接轨?能对这些问题给予权威解答的,无疑是国务院新 闻办公室主任赵启正先生。

中国网:近两、三年来,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已在中央各部门和省级政府中建立起来。在促进这一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方面,国新办一直起着引领和推动的作用,能否简要介绍这一制度目前的发展情况?

赵启正主任:这两年,国务院新闻办公 室主要抓了两方面的工作:第一是政府的新闻发布工作。我们对新闻发布会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工作,使其在数量、质量方面都得到较大的改善。2003年,仅国 新办自己就举行了41场新闻发布会;2004年举办了60场,国新办的这一工作引起中外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赞誉。你会问:我们为什么要狠抓自己的发布 会?这是由于,国新办的发布会对其他部委和省级政府将起到示范和拉动的作用。如果我们自己都办不好,又怎能去影响和培训别人呢?

第二件工作是狠抓新闻发布制度的 建设和完善,这其中也包括发言人制度的建设。新闻发布制度完善了,就可以保证和推动发言人工作的进展。通过去年一年的努力,到2004年底,国新办第一次 向社会公布了各部委的新闻发言人名单。现在,70多个国务院部委设置了80多个新闻发言人。可以说,各部委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基本建立起来了。省级政府发言 人制度的建设速度也非常快,据去年年底统计,20多个省级政府已经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推出了新闻发言人。

中国网:由于这一制度在中国尚为新鲜事物,据您所知,各级政府对它的态度如何?是积极还是消极?施行两、三年来,公众,特别是媒体(包括中、外),对它的反映如何?

赵启正主任:首先来说政府部门的态度。八年 前,国新办一年只开十几场新闻发布会,而去年开了60场,从数量上就可以看出各部门对国新办这个新闻发布平台越来越重视;再者,过去我们想请某些部门的负 责人出来开发布会,而他们却往往因为怕说错话,不愿出来。现在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越来越多的发言人和部门领导都非常希望到这个平台上来。有些部门,如国 家统计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要定期在国新办举办四次新闻发布会。可以说,这几年来,政府部门在新闻发布方面的意识越来越强,新闻发布事业前景 光明。

至于媒体方面,去年下半年,我们 请了一些外国媒体针对国新办的新闻发布会提意见和建议。其结果是,他们的评价使我们自己都有些意外。他们说,国新办新闻发布会已经基本和国际上的做法一模 一样,已经达到国际水准,因此,很难提出意见。比如,我们发布会上的开场白是5—8分钟,这就是国际惯例,他们给予充分肯定,说做得很好,节约了他们的时 间,同时也树立了中国政府高官自信和开放的形象。以前,我们有的领导或发言人要说50分钟的开场白,为什么?是不愿给记者时间问问题;有的则是由于经验不 足,怯场,在镜头前紧张。现在,这种情况已有较大改变了。

境外记者还高度赞扬我们新闻发布 会的中、英文电视直播和网络直播。新闻发布会上说的话马上就上网,这个许多国家都做不到,让他们耳目一新。德国某杂志的总裁和记者曾对我说:你们的电视台 直播部长讲话,这在国际上也是鲜见的。直播风险很大,说错了即是政治风险,大多数人是不肯的。中国的部长敢让媒体直播他们的讲话和回答,说明中国的官员水 平很高。还有的外国记者赞扬我们的部长讲话不看卡片,说起数据却如数家珍。美联社驻京首席记者告诉我,国新办新闻发布会的内容都是他们的报道重点。这说 明,我们发布会的内容选择是到位的。

中国网:能否解释一下,政府各部门的发言人在会见媒体之前如何选择将要发布的公共信息,又如何准备发布内容和可能遇到的问题?这个过程是否会遇到方方面面的干预?

赵启正主任:简单地讲,在新闻发言人走到前台之前,他已经经历并参与了整个“生产流水线”或者说是一个“作业程序”。

这个程序可以分成两部分。首先是要熟 知情况。发言人的级别使他们能够列席本部门或本级政府的日常重要会议,了解该部门或政府在思考什么,在制定什么样的政策,从而提炼出什么是应该及时向公众 公布的,并与公众取得交流和沟通的,也就是说,充分尊重公众对公共信息的知情权,知道哪些是他们应该知道的。我们把这叫做新闻的产生或生产。

其次,新闻发言人要了解需求。新闻发言人应该了解和跟踪媒体和公众的信息兴趣。换言之,他要掌握什么是公众、媒体关注的问题,我们把这叫作新闻分析。可以说,对供、求两方面的情况都成竹在胸时,新闻发言人就可以走上前台了。

新闻发言人上台去回答问题,是代表政 府解说公共政策。为此,他需要清楚地知道他要讲的问题,也就是说,在这个专业或政策领域中,他应该是个“准”专家,对总体情况心中有数。此外,他的工作还 要求他在会后保持与媒体的信息沟通,因此,他应该给媒体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媒体能够继续了解某项事件的发展和解决,反映公众的疑问,同时给予他方方面面的 反馈。

必须指出的是,任何国家的政府对 公共信息的公布都是有选择的,这个选择过程不能说是干预过程。国际的通行做法是,发言人总是和主管首长是完全一致的。一个政府的发言人代表的是政府的立 场,政府的表述,也就是说,他说什么,说到什么程度,什么时候说,都需要讨论决定。也同各国政府一样,发言人身后都有个班子,他的发言必须要走过一个程 序:准备、报告、批准和最终走上前台,这是一个规范的集体工作。

中国网:我们知道,国新办负责对新闻发言人提供培训。 能否告诉我们,各级政府发言人如何选择?如何产生?有否标准?对他们的规范培训包括什么内容?

赵启正主任:发言人都是由各级政府部 门自己选择,通常应有几个方面的条件:一是职务方面的条件。许多部委的发言人都是综合部门的领导人,比如,卫生部的新闻发言人就是该部的办公厅主任。也有 的部委的发言人是政策法规司的司长或研究室主任。省、市政府的新闻发言人一般是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有些专业部门的新闻发言人由部门一把手或其副手担 任。

除了业务上的全局感,其他标准还包括:发言人要口齿伶俐,表述要逻辑清晰,面对媒体不发怵,在公共场合不会过分紧张等。

近年来,国新办加快了对三级发言人进行培训的步伐。我们一个一个省地办了16个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学员达2000多人;今年计划还要再办十几次培训班,到今年年底,受训总人数将达4000人。目前,参加培训的学员已扩大到省区市所属的委办局的新闻发言人。

对政府新闻发言人的培训内容包括:政 治业务要求、媒体运作知识及境外媒体对华报道中的特点;另外还有发布会上的具体应对技巧,比如媒体追问时怎么办,在媒体发问当中如何搭桥,如何在遇到刺激 性、挑衅性的问题时不生气并把它化解掉。此外,课程还涉及危机发布,比如在发生矿难、社会动荡或其他自然、人为灾害时,新闻官应如何组织新闻发布、如何建 立新闻中心并与媒体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等。

新闻发言人培训班的教员主要来自政府信息部门高官、新闻及传播界人士、专家学者以及知名公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在对政府新闻发言人的要求方面我们有一个口号:中国立场,国际表达。发言人本人是政府官员,代表政府的立场,而不是代表个人。他应该实事求是,真实地介绍中国国情。所谓国际表达是指发言人应使用国际上能理解和接受的语言,不要说中国式套话。

中国网:几年来,政府的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施行保证了媒体和公众得到权威、完整的公共信息,但是,在重大或突发事件发生时,政府新闻部门的反应迟缓仍然比较普遍。这一问题是否引起了您本人及其他部委领导的关注与思考?

赵启正主任:事实是,现在政府部门对突发事件 的宣布已经比以前快了很多倍很多倍了。大家可能已经注意到:有的事件发生几个小时就宣布了,政府在这方面的及时反应也得到了中外记者的广泛赞誉。但是应该 承认,仍有少量突发事件政府“说话”较迟,有的事件可能要拖上几天甚至上月。但是,这里面原因很多,不一定是有意隐瞒或缓报。一个原因是事件的复杂性延缓 了信息的传递速度。因此,我们现在特别鼓励地方官员在情况不都清楚的情况下也要发言,知道多少,先说多少。还有的情况是因为事件发生的地方太偏远,而当地 政府的新闻发布观念又很薄弱。其结果往往是,连当地的省级政府都不能及时了解情况,而我们掌握的情况就更不清楚。

因此,当前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要建立一个突发事件的信息传递网络,以便事发地政府在事情发生后及时向上报告。目前,我们已经制定了建设这一网络的有关细则,有望于年内公布,通知到省级政府。有了这个信息报告网络,突发事件报告的效率和责任将得到依据和保证。

另外,国务院各部门正在制定的危机管 理应对预案也都包含了新闻信息如何处理的部分:即,首先承认危机的存在,对危机本身、危机涉及的范围、涉及的受害人等等进行准确的描述,同时还要及时公布 政府可能采取的应对行动。各级政府处理危机包括公布危机的权限级别取决于事件本身的性质。

中国网:温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要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时提出: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您如何理解这些内容?它们是对您的工作的推动与鞭策吗?

赵启正主任:当然。这就是为什么我们 要进一步完善和推广新闻发布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公开。目前,虽说政府三级新闻发布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了,但有的省在这方面还是比较薄弱。我们毕竟是发展中国 家,还存在一些欠发达地区。有的省份还不是很理解这个制度,不觉得这事很重要。其实,信息透明对各级政府的工作是非常有好处的。比如,当事件发生时,你不 讲别人也会讲,而且可能是谣传,结果,让谣言先入为主,反而使公众不能及时知道正确的情况,政府也因此得不到大家的理解和信任。我们政府的各项决策或对于 事件的处理情况只要及时公布了,一般都会得到人民的理解和支持。因此,新闻发布制度的建立对于提高政府公信力,改善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乃至建设一个和谐 的社会,都是有重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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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新闻发言人与透明政府

来源: 中国公关网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刘建明认为,虽然现在谈论中国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效果如何还为时 尚早,但新闻发言人制度从无到有,本身就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信号,说明各级党政权力机关已经意识到自身话语权的重要性。一些专家在肯定其取得成绩的同 时,对如何防止新闻发言人制度形成信息垄断依然表示担忧。

  中国科学院国情中心研究员康晓光认为,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政府的明智之举,可以化被动为主动,以攻为守,背后折射出的理念是满足公众知情权、参与 权,这是值得肯定的。“从现有情况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具体操作权还在政府,实质性进步可能说不上。采访难的问题依然会存在。”

  专家分析,新闻发言人面对的记者提问,实质上是一种社会的质疑,一种有限的双向沟通,因而这种对话多少具有一些公开监督的性质。其中,发言人“说什么”“说多少”是难以界定的,这就容易形成信息垄断或者失语症。

  一个事实是,从去年6月下旬国家审计署掀起审计风暴起,在半个多月中,李金华审计长报告中被点名的中央部门和机关迟迟没有积极地向公众做出回应,甚至对媒体的采访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而本应在此时大显身手的各部门新闻发言人,也迟迟不见身影。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人事局局长汪兴明说,为使新闻发言人工作职能得以实现,需要有一套制度加以保证。这套制度,不是新闻发言人本身能够做到的。它 是一个完善的体制和机制。他还表示,新闻随时都在产生,一个发言人不可以将所有的新闻都垄断,所以他个人认为,专家们不必对信息垄断的问题太过担心。

  2004年12月29日,新华社发文认为新闻发言人制度为打造“透明政府”形象提供了制度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博士谈志林认可这样的说法。他认为,中国加入WTO以及公民对于自身权利意识的强化,都在促使政府向透明方向转变。而新闻 发言人制度是契合这一转变的。应该说,这也是政府形象塑造的一种模式和手段,是政府公关的一种选择。塑造政府向透明化、制度化转变的形象,是一种基础性制 度装置,这将促使政府会更加透明化。

  专家们同时认为,处于起步阶段的新闻发言人制度,需要有相对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做保障。

  “没有具体的惩罚措施,无论是政令还是法律,都很难推行。”社科院法学所张明杰副研究员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要想设置更明晰的法律责任,只有 上升到法。”据悉,我国的《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已经起草完毕,《政务信息公开法》已被十届人大常委会列为规划议案。该法实施后,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将被 视为违法,这也被看做与世界通行的惯例接轨。据了解,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自己的信息公开法。而联合国1946年第59号决议规定,信息自由是“一项基 本人权”。

  原国家行政学院杜钢建教授撰文指出,无论是根据世贸组织关于信息公开的要求,还是根据我国民主与法治的发展需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应当成为我国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新京报供稿

  相关链接:数字盘点我国的发言人制度

  去年岁末,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为自己举办了一场新闻发布会。国新办主任赵启正和副主任王国庆出席了这次新闻发布会并讲话。

  记者以数字盘点这次新闻发布会发布的关于中国新闻发布工作和发言人制度建设十余年来的进展。

  六十场:今天这场新闻发布会是国新办今年举办的第六十场新闻发布会。国新办自1993年开始负责国务院的新闻发布和协调国务院各部门新闻发言人 工作。经过十余年努力,新闻发布会从开始几年的几场、十几场,发展到今年举办的六十场。今年出席新闻发布会的负责人来自卫生部、商务部、中联部等五十多个 部门以及辽宁省、上海市等七个地方政府。

  三个层次:中国政府已经建立健全政府三个层次即国务院新闻办、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的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

  七十五个发言人:目前,外交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教育部、公安部等六十二个国务院部门建立了新闻发布制度,设立了新闻发言人,目前共有七十五位发言人。这是中国首次对外公布这些发言人的详细名单和通讯方式,今后每年还将公布。

  四百六十多场:目前,北京、河北、内蒙古等二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制定新闻发布制度,其中,二十个省市区设立了政府新闻发言人。截至今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二十八个省区市召开了四百六十多场新闻发布会。

  约二百七十场:截至今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四十四个国务院有关部门以本部门名义组织举办了约二百七十场新闻发布会,这个数字还不包括外交部每周的例行新闻发布会。

  两千多人:今年,国务院新闻办除举办了两期全国新闻发言人培训班外,还分别与十四个省、自治区联合举办新闻发言人培训班,参加培训的达两千多人。

  四十四家: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记者来自全球四十四家媒体,其中包括五家香港媒体、二十二家外国媒体和十七家国内媒体。中新http://www.chinapr.com.cn/SpeicalS/ShowArticle.asp?ArticleID=11446

2007年8月23日星期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创新之处

南方网 乔新生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了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 扩展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远远超出了西方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为落实 公民的知情权,更好地使用公共资源提供了坚实的信息行政法规基础。

  传统意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仅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教育、供水、供电、供 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属于特殊的市场主体,它们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或者亏损补贴,但它们同时参与市场竞争,独立 核算,自负盈亏。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这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就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处理这一问题时,独具匠心地设计了三大原则:政府法定信息公开原则,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 的,政府必须公开有关信息。

  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 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 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 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原则,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 第三方合法权益,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 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创新之处就在于,在涉及到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时,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如果行政机关认 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应当予以公开。这一规定解决了我国社会公共领域长期悬而未决的一些问题。譬如,申请人申请政府公开房地产市场成 本信息,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就政府收取的各项规费项目向社会公开,如果公开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商的商业秘密,那么,政府机关应当书面征求房地产开 发商的意见;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不同意公开,那么政府机关不得公开。但是,如果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应当予以公开,但必须 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商。

  如果房地产开发商认为政府公开相关信息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政府机关在公开相关信息的时候,必须证明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这一点,那么政府机关将会败诉。

  因此,行政机关对“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裁量,不仅影响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而且决定着政府信 息公开的执法水平。由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的规定,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在政府机关、信息公开申请人、商业秘密权利人 之间产生纠纷。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公共利益”只能由法律作出界定,所以,行政机关在根据公共利益原则确定信息公开范围的时候,应当明确依照现行“法 律”,不得以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设定“公共利益”规范。否则,行政机关很可能会根据自行设定的公共利益条款,缩小或者剥夺公众的知情权。

  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要求公开的信息已经不仅仅限于政府信息,正因为如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 实施将面临诸多困难。如何正确处理政府、信息申请人,信息相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将是我国行政机关今后思考的重大课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国务院有关主 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具体办法,目的也是为了在充分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妥善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编辑: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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