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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30日星期三

信息公开条例能否成为一个历史性的起点

来源:新京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5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公开的主体、主动公开的范围、依申请公开制度、不予公开的范围,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内容。 中新社发 任卫红

今天起,经过一年多准备期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一部信息公开条 ,倚靠着国家公共政治不断走向透明化、民主化的历史大背景,浓缩着政府自我变革的政治勇气,承载着全体人民对于阳光政府的渴望,并使宪法价值层面 上的知情权,在中国第一次有了落地生根的制度土壤。

基于这些宏大的意义,信息公开条例理应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然而,弹冠相庆之余,我们还应该思考,为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追求的阳光政治的目标,我们还需要付出怎样的努力。

尽管 息公开条例为政府部门量身打造了诸多阳光法则,但无论是至今仍真相不明的陕西虎照风波,还是新近发生的阜阳手足口病疫情,都说明仅仅依靠一部法 规,还不足以彻底根除过滤性公开”“缩水型公开痼疾,完成一场深刻的变革。正所谓有理念的滋养,方有实践的果实,各级政府和官员如何摆脱暗箱行政的行为惯性,学会透明化生存、镜头下施政,才真正决定了阳光政治的成败。

另一方面,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信息公开成为政府的义务与公民的权利,尽管 华南虎照等事件中,全社会追求知情权的集体意识展露,但是与争取财产权等传统权利的热情相比,争取知情权的公民意识还有待提升。阳光政治 推行,既需要自上而下的改革勇气,也需要自下而上的公民自觉,需要公民勇敢地践行保卫知情权的法律机制。也只有经过这种双向的努力,才能重构政府与公民的 关系,最终催生一个有限政府和公民本位的现代社会。

而在制度层面,仍需要相关法规的跟进协调。信息公开条例仅仅是一部行政法规,如果条例实施与保密法等更高层级的法律发生冲突如何解决?相关的保密法律如果不能以开放的新思维及时修订,是否会被一些官员利用,成为剥夺公民合法知情权的法律依据

同时,信息公开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使得其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还无法 涵盖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构的信息公开,也无法规制遍布社会基层的村务公开、校务公开等等。显然,如果信息公开立法能从行政法规尽快升格为法律,将更好地推进整个公共领域的信息透明,更全面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在某种程度上,信息公开条例所定义的政府信息,只是狭义的、表层的信息 公开,而阳光政治所要求的信息公开还需要向更深的层面拓进。比如,政府信息公开不仅需要公开政策文件,也需要公开行政决策过程、公开公众参与状况等 等;人大立法公开不仅需要公布法律文本,也需要公开立法博弈的过程,公开人大代表的议政发言等等;审判公开不仅需要公开审判结果,也需要公开庭审记录、公 开合议庭每位法官的独立意见等等……所有这些目标,都需要一个更具现代民主性、公共政治性的法制平台。

尤为重要的是,保障知情权是为了激活参与权、监督权等更高级民主权利,而要实现 这些民主权利的连续效应,立法就不能停步于知情权层面,更应延伸至参与权、监督权等层面。因此,我们既需要信息公开法、官员财产申报法一类的阳光法 ,也需要公众参与法、反腐败法等参与权法案监督权法案,需要构建更具民主性、法律化的选举机制、监督机制等等。正是从这个意义而言,信息 公开条例能否成为一个历史性的起点,并因此成就民主政治的光荣与梦想,是令人期待的未来图景。(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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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不会加重社会管理难度

来源:云南日报网

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要正式实施了,信息公开专门机构在北京、上海、安徽、福建等省市均已陆续设立,向公众传递出政府重视信息公开的强烈信号(4月30日《人民日报》)。

只要不是国家机密,“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政府所有的信息都应“打开窗户说亮话”。纵观廉洁度高和民众权益保障健全的国 家,都有较高的信息公开和行政透明制度。国家保密局副局长沈永社说:“保守国家秘密与推进信息公开是相辅相成的。”在信息交流数字化、公民民主权利普及化 以及公众知情权得到空前重视的今天,信息公开已成为无法阻挡的时代潮流。

时下一些政府部门及官员仍有信息保守意识,认为信息过于透 明、公开,会给政府增加麻烦和行政负担,不利于管理,于是对信息公开口是心非。就说阜阳肠道病毒EV71感染疫情的迟报、瞒报事件,当地官员就有这种心 态,他们认为群众知道的信息越多,越会形成“心理恐慌”和社会动荡,这样的“好心”政府用谎言遮盖事实,试图用信息混沌化和模糊化掩盖已经造成的公共灾 难,结果反而造成灾难的迅速扩大化和恶化,造成更多人员伤亡。

有一种公开叫“伪公开”,其公开不是主动积极自觉的公开,而是迫于民 意呼声的被动公开、“缝隙公开”、“半掩公开”,与其说是透明,不如说是模糊;与其说是开明,不如说是糊涂。权力行为不够透明、政府公共信息不够透明、群 众权益落实不够透明,这样的“公开”意义不大。

如果信息主体不想公开、不愿公开的时候,“伪公开”往往假借“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堂而皇之地躲避、逃避公开,也可以说是滥用《条例》中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其实,政府、官员作 为公共事务的服务者,他的一切作为都应是“鱼缸里的鱼儿”,非常透明,不能有任何“隐私盲点”。因为《条例》同样有“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 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的规定。所谓“隐私说法”是缺乏法理和道理支撑的。

不要以为公开信息就会加重社会管理难度,影响社会稳定,这其实就是对民众的不信任。现在,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参政意识日益强烈,谁如果再继续蒙蔽群众,只会 激化矛盾,滋生不良情绪。应该相信,绝大多数群众是爱护、拥护各级政府的,他们所谓的“寻衅闹事”很大程度上不过是一种民意诉求,而绝对不是单纯的胡搅蛮 缠,蛮不讲理。

多一些敞开风度、坦荡风度,统一、公正的信息公开才有望得到落实。

网友pk:什么是国家机密?什么是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恐怕得有一个标准,要不然地方官们仍会以危及社会稳定等借口压制信息公开和新闻舆论监督。 大虾

□ 刘克梅(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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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5月1日实施 几多难题待解

20080429 08:56:05  来源:检察日报
实施阳光法案,几多难题待解

专家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可能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的要求。

《条例》关于公民申请公开信息的制度设计体现了服务、便民、人本、民主的精神。

政府信息公开应妥善处理公民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关系。

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保证媒体获得政府信息的一致性、准确性。

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经过一年的准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伴随着这部中国特色的阳光法案的实施,我 国行政机关的工作将产生哪些深刻变化?公民应如何去有效主张、利用和救济自己的知情权?《条例》的实施中将面临哪些新的难题?有关部门可能采取哪些措施去 解决这些新难题?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我国行政公开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年前,中央电视台曾报道过这样一个事例:在某地一 个县粮食局的行政执法中,竟然仍以文化大革命期间革命委员会出台的红头文件作为行政收费依据乱收费,造成加重农民负担的严重后果。其中的关键是该红头文件并未面向社会公开,不仅作为行政收费对象的当地农民不知晓,就连该行政机关的一般执法人员也不知晓。

上述事例在现实生活中不时发生、影响恶劣,也是易滋生腐败的重要因素。因此, 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改革就必然提出行政公开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曾参与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 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莫于川教授认为,《条例》的颁行对我国行政公开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式意义:一是使行政公开有了全国性的较高 位阶的法律依据;二是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三是为构建阳光政府提供了重要基础,能够增加行政过程的透明度,有助于克服暗箱操作、滥用裁量权和行 政不作为导致的腐败现象。

政府信息的公开和保密如何把握

《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同时又规定,在信息公开前,行政机关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条例》实施后,行政机关应如何确定信息公开与保密的界限呢?如何防止政府以保密为借口而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认为,在实践中,正确确定公开和保密 的界限可能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规则:其一,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有明确的公开或保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当事人申请有权机关确认相应法律违宪 和确认相应法规违法,相应信息则必须公开或保密;其二,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没有公开或保密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行政机关有证据证明,该信息公开会危 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否则相应信息必须公开;其三,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有保密规定,但保密的范围、条件或对象不明确,相应信息是否 能在某些范围内、在某种条件下向某些对象公开则应取决于相应法律法规制定机关(而非信息保有机关)对法条的解释和法院以往对相应案件的判例。有关政府部门 如果不是根据以上三种不同情况决定相应信息公开或保密,而是以保密为借口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那么,行政相对人就可以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举报 或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有权机关就可以根据《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对之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莫于川则认为,为了防止一些政府部门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托词,不履行政府信息公 开的义务,《条例》的多个条款作了列举式的明确要求,这有助于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准确和及时,也有助于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同时,他还认为,为 防止例外范围扩大化,应制定配套的具体制度办法,将《条例》规定的内容再作适当细化,使行政机关有可操作依据。当然,对这些规定的解释必须与《条例》 的基本精神和立法目的保持一致,且遵循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的行政公开法治的要求。所谓例外,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具体规定,以及层次很高 的国家有关规定,并由司法最终解决有关争议。

公民如何申请获取信息

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义务。《条例》将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两大类。《条例》实施后,公民可以依法申请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那么,公民在进行这种申请的活动中可能遇到哪些难题?又该如何应对呢?

姜明安认为,由于观念、体制和政府信息公开内外部环境等的限制,在《条例》实施初 期,公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例如,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哪些政府信息可申请公开和向谁申请公开。对此,需要行政机关抓紧编制和公布《政府信 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向公民作广泛的宣传。再如,某些行政机关可能以某种借口,如相应政府信息公开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 和社会稳定等,拒绝向公民公开依法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此,需要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进行全面培训,使之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意义的认识,同时,应通过行政 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例,逐步明确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要求政府信息保密的限度。还有,某些行政机关可能以相应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需征求第三方意见为借口,拒绝向申请人提供并非真正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对此,需要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对政府信息涉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的情形予以更具体的界定,同时,应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加强对第三方意见的审查,保证申请人与第三方利益的平衡。至于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 意见的时限,《条例》第二十三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该条应受《条例》第二十四条的限制,即整个申请答复时限为15个工作日,如需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 超过15个工作日。

莫于川说,《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到第二十八条共9个条款,规定了与申请公开 有关的程序制度,其中的灵活申请形式(第二十条)、四种告知义务、可分割提供办法、征求意见和强制公开机制、当场答复和限期答复制度、政府信息更正制度、 政府信息提供方式的申请人选择机制、优惠费用制度和困难帮助制度等,都非常具体、可行、有效,其中的15个工作日限期答复制度在当今世界上是最短的,体现 了服务、便民、人本、民主的精神。《条例》规定的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机制是必要的,有助于避免产生对第三方的侵权伤害,如果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是以此为借口 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可以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通过举报查处(信访制度也有此作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权利;申请人还可以按照《条 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通过参加社会评议制度实践来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知情权和隐私权矛盾如何处理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民的知情权和隐私权是统一的,不会发生矛盾和冲突。因为知情 权是对政府信息的知情,隐私权是对私人信息的保密。但是,某些私人信息有时与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的保障和实现有关,第三方的知情权与当事人的隐私权会发生 矛盾和冲突。如果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而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公开,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理由是否成立?隐私权当事人能否提出异议?如果因 公开而损害了个人利益,如何得到补偿?

姜明安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现代公法原理,应依尊重个人尊严原则及平衡原 则、比例原则解决相应矛盾和冲突。首先,对涉及隐私权的政府信息的公布,一般应征得隐私权当事人的同意,其不同意则不得公开。其次,根据平衡原则,在申请 人要求公开,隐私权当事人不同意公开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使隐私权当事人同意让相应信息在一定范围内或一定程度上公开。第三,如果相应政府信息公 开或不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则应根据比例原则,确定公开和保密何者利益更为重大,如果公开利益更为重大,不公开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即使隐私 权当事人不同意公开,也应予以公开,但应选择对当事人隐私权利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公开。第四,对于公开涉个人隐私权的政府信息是否真正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是 否符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不能仅由行政机关单方面说了算,必须听取与相应信息有关的隐私权当事人的意见。行政机关如果不能接受隐私权当事人不公开的意见 和要求,在协商后仍坚持公开,隐私权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除非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相应信息,应等待行政复 议决定或司法判决作出后再正式决定公开或不公开。第五,如果涉个人隐私权的相应政府信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均必须公开,且公开又必然 损害隐私权当事人的利益,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公共负担平等和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对隐私权当事人给予公正补偿。如果行政机关拒绝补偿,当事人可依《国家赔 偿法》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因为,行政机关如拒绝依法补偿,其合法就转化为违法,补偿亦转化为赔偿。

莫于川告诉记者,公共利益的范围是大致确定且动态变化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的界限是辩证的,公共利益的评判主体和角度是多样的,概括国内外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与经验,在理解和运用公共利益概念来处理实际问题时,应当坚持和配合 采用如下六条综合性判断标准来观察问题:一是合法合理性;二是公共受益性;三是公平补偿性;四是公开参与性;五是权力制约性;六是权责统一性。基于上述标 准,如果隐私权人对政府机关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公开某个政府信息持有异议,可以且只能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通过举报查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 式来主张权利、寻求救济。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如何设置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 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信息公开的规范化趋向也促使我们不得不考虑目前档案馆已普遍开展的现行文件 服务的职能定位和社会作用等问题。

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周毅撰文认为,政府机关档案室及各级公共档案馆(政府信 息公共查阅点)应根据《条例》的要求,以档案管理配套制度建设为重点,实现机关档案室和公共档案馆内向型管理制度向开放型管理制度建设的转变,从而保证机 关档案室和公共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的功能实现。在政府机关档案室和各级公共档案馆的档案管理配套制度建设中,与政府信息公开趋势相呼应的制度建设内 容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第一,建立政府档案信息资源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第二,建立政府档案信息资源公开目录与指南的发布和更新制度;第三,完善政府信息公 共查阅点的信息管理制度;第四,建立政府信息查阅点的服务规范制度;第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开放责任和安全审查责任制度;第六,建立政府信息查阅点的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第七,建立政府信息查阅点的政府信息收费管理制度;第八,建立政府信息查阅点的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

信息公开与新闻采访权

今年春节前,一场突如其来的持续低温、雨雪和冰冻极端气候,给我国南方诸多地区带 来了严重的灾害。众多机场关闭,高速公路封闭,铁路不通,车票停售,在这场春运困局中,是否公开、如何公开与气象、交通、水电有关的政府信息,做到政府与 群众的沟通配合,一些地方和部门的不同做法带来不同的结果。据据新华社报道,由于被冰雪损毁严重的贵州东部电网突然断电,导致湘黔铁路动脉中断。据新华社 记者就此到相关单位采访时,个别负责人却不提供信息,还斥责记者添乱

《条例》对于公民的知情权的保障具有重大意义,它对于新闻单位获取信息有何意 义?知情权的完善是否同时保障了新闻单位采访权?两种权利有何关系?莫于川认为,知情权和新闻单位采访权都很重要,知情权属于更为基础、更为本质的权利, 行政立法应予兼顾,同时应有重点。政府信息公开,除了政府机关主动公开以外,有效方法之一是官员接受媒体记者的采访,并及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条例》 规定了发布政府信息必须准确、及时,这和媒体报道信息的要求是一致的。《条例》在总则部分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如果发现 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另外,为了保证媒体获得政 府信息的一致性、准确性,免得发生混乱,《条例》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 有关机关进行沟通、确认。《条例》还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行政机关应该编制、公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的目录和信息公开的指南,并且按照《条例》规 定的期限及时公开政府信息,通过公报、新闻发布会和报纸、网络以及各种媒体及时地发布政府信息。另外,《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的查阅场所,比如图书馆、档 案馆,行政机关还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和设施来公告信息。这些条件和设施,新闻记者都可以利用,有助于实现和保障 新闻单位采访权。当然,具体制度和操作程序,也还需要不断补充完善,才更有利于两种权利的行使。

姜明安则指出,《条例》在整体上当然也适用于新闻单位和记者。新闻单位同时具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地位,记者(除国外、境外记者外)同时具有公民的地位。从而,凡是《条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新闻单 位和记者完全可以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享有和行使。另外,新闻媒体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手段,政府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除了通过政府公报和政府 网站公布外,通常都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因此,在许多情况下,新闻媒体有比一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多更早获取政府信息的的需要。为了保障社会公 众充分、有效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实现,法律应赋予新闻媒体比一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广泛的政府信息获取权,但同时也有别于一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政 府信息获取权的信息采访权。不过,新闻单位和记者毕竟不是一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而不能以新闻媒体的身份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如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信息,这些信息通常只能由当事人本人查询。新闻单位和记者要取得这些信息,必须取得相关当事人本 人的同意。

公民如何依据《条例》维权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对于公民在有关信息公开纠纷中维护自身权利意义重大。莫于川认 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规定的复议范围、处理权限是比较宽的,但也不能包打天下、面面俱到。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能超出《行政复 议法》的规定。所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只规定了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公民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抽象 行政行为引起争议,则只能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通过举报查处制度加以解决。

关于行政诉讼问题,莫于川说,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通过列举加概 括的方式,规定了行政机关侵犯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属于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仅限于 人身权、财产权方面的行政争议,因为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但实际上在《行政诉讼法》颁行近20年 来,很少有其他法律、法规来规定行政诉讼事项,因此该款规定被戏称为休眠条款。而《条例》第三十三条正是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相配套的规 定,可以说是一个亮点。不言而喻,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如果不认真做好实施准备工作,漫不经心地对待行政相对人的政府信息请求,极易由政府信息公开争议引起大 量复议、诉讼、信访案件,将使有关政府机关陷于被动。对此,政府部门要重视。(柴春元)

·相关报道·

各地各部门积极迎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后,我国各地、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迎接《条例》的实施。

国家档案局 2007年5月14日,国家档案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档案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重要意义,做好实施的准备工作: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 查阅场所建设;切实保障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齐全完整和及时送交;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利用服务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以增大税收工作的透明度,规范税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这一系列文件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政府 信息公开指南》、《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国家税 务总局税收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这些文件将于5月1日起实施。

北京 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筹备工作之一,2007年11月,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一期建设工作基本完成。打造这个全市统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台,主要是将信息资源进行统筹规划、整合资源、优化流程、共享管理。

上海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早在2004年5月1日已经实施,今年4月,上海市政府明确,将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深化政府信息公开,以政府信息公开带动办事公开,以办事公开带动便民服务,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与网上办事和电子政务工作的结合。

天津 今年4月21日,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今后,天津市政府和区县政府及其部门将重点公开征地补偿费发放情况等11大类政 府信息。想了解天津市政府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内容及实施情况,区县、乡镇征收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都能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获得。

河南 自今年3月5日起,河南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等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如果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 过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将被追究责任。河南省近期出台了《河南省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以保障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者的责任。

苏州 自今年4月15日开始,江苏省苏州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政府信息集中对外公开,市民上网点击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便可查询 全市各级政府所属12大类政府信息,各级部门所属6大类政府信息。目前,苏州市各级行政机关已做好了实施《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对过去形成或者变更的应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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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实施在即 政府信息公开准备充分了吗?

20080430 07:42:04  来源:人民日报

428日,四川省达州市政府信息服务中心挂牌试运行。对前期准备工作进行两天的检验和完善后,将在30日正式挂牌对外服务。市政府秘书长刘元成介绍,信息服务中心10人编制,已有7名专职人员上岗。

这样的信息公开专门机构,在北京、上海、安徽、福建等省市均已陆续设立,向公众传递出政府重视信息公开的强烈信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去年4月出台,到200851日正式实施,在长达一年 的实施准备期中,确定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建立各种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依法开辟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完善各种公开方式,编制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各级政府 加紧行动,信息公开的步伐越来越大。

有关专家指出,信息公开是一项开创性的、难度较大的工作。条例的正式实施,是新的起跑线。为了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的脚步仍需加大。

新机构陆续亮相

事实上,达州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今年1月就已成立,全面展开准备工作。刘元成说,开门迎客心越不慌,准备得越充分,条例实施后的信息公开工作就越主动。

今年3月,北京市政府成立信息公开办公室,担起指导、监督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同时,公开办还受理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和举报,受理申请信息公开等。

与建机构相呼应,人员的培训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426日,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 府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林鸿潮等人应省法制办的邀请来到河北,为该省1200名信息工作人员宣讲条例。去年以来,对那些参与条例起草或对条例有研究的法学 家来说,来自各地的邀请持续不断。

制定更加具体、更有操作性的制度,也成为各地为条例实施所做的重要准备内容。 421日,《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通过,确定重点公开11大类政府信息。比如群众想了解天津市政府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内容及实施情况,区县、乡镇征 收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都能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获得。

417日公布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则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便民的透明

在今年春节前抗冰雪斗争中,公安、交通等部门及时启动抗击雨雪灾害信息协调机制,每天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最新道路交通情况,广东省等一些地方的应急办利用气象短信发布平台,发送了几千万条交通提示短信。广大旅客及时了解信息,受阻旅客的情绪也逐渐稳定。

这些举措,正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有益实践。

  透明如何更便民?

按照条例规定,信息公开有4种方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传统媒体。在条例实施准备期中,各地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扩大信息公开的渠道,丰富信息公开的模式,让社会公众可以更快捷更完整地获取信息。

据了解,各地政府在图书馆、档案馆、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大厅)等公共服务场所,专门配置了微机查询终端、电子显示屏、文件阅览室等设施,进一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政府信息。

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理想场所,也代表了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的发展方向。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周汉华表示,网站公开信息有着多方面的优势:公众可以随时、随地地获取政府信息,费用较低还便于保存。

据记者了解,在加大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方面,各地政府都下了大力气,普遍在政府网站上设了信息公开的网页,云南等省还专门建立了信息公开网站。除了普通的查询功能,有的还增强互动性——不仅可以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还可以直接查询申请处理状态和回复结果。

一位网友留言:以前跑断腿也看不到的信息,现在坐在家里就能得到!

亟待整体推进

建设阳光政府,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极其重要又十分艰巨。一年实施准备期,各级政府和各地的行政人员都做了大量的努力,提升了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水平。

曾经参与条例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莫于川,就条例准备进行实地调研后指出,由于信息公开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操作难度较大,再加上各地经济基础、信息化水平原有的差异,导致一些地方的实施准备明显滞后。

除此之外,一些法学家在对政府信息公开长期关注中还发现了三个问题:

一是目录编制缺章法。

编制目录,是信息公开的重要一环。没有目录,等于没有公开。一些地方的公开目录虽已陆续编制完成,但很多目录并未按照条例要求细化至每条信息,仅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做了大致的甚至较粗糙的分类。有的网上目录,要么打不开,要么不知转到了何处。

二是专职化人员太少。

目前大多数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属兼职,只有较少的精力用于此项工作,有的已直接影响到准备工作的开展。无论是否新设机构,信息公开人员的专职化都应当充分保障。

三是垂直部门成死角

垂直管理部门的信息公开准备工作,开展得不算太好。有人宣称:公开不公开,上级说了算,当地政府管不着。

有关专家称:按照条例,信息公开实行属地监督指导的原则。当地政府应承担起责任,垂直部门也必须接受当地政府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督导。

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地方已经先行。安徽省两次下发通知,加强对垂直管理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

在福建泉州市,市工商局作为信息公开试点单位加快推动相关工作。

条例准备得好不好,关键还是领导是否真正重视。正如林鸿潮所说,四川达州就是一个经济并不发达、信息化基础也不太好的西部城市。但由于行政领导重视,准备工作做得有声有色。

条例实施后,随着各级政府更加充分的贯彻落实,相信阳光政府离我们会越来越近。林鸿潮说。记者 黄庆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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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申请收费制度何时出台?

信息公开条例今天已经开始生效实施。 但是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标准似乎还没有出台。这对于那些没有信息公开申请经验的地区和部门似乎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附:条例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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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申请的目的性要求

在颁布《信息公开条例》之前,学者们指出该条例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目的”要求可能会成为将来拒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理由,前天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似乎证实了学者们的顾虑。因为该意见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但是这里只是说了可以,没有必须。具体在实践当中如何操作估计是今后一个将遇到的比较大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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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国办发〔200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有利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问题
  (三)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行政机关拟发布的 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关于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问题
  (五)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七)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八)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九)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 性。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十)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
  五、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十一)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 请公开政府信息。特别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面向基层群众,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 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省(区、市)人民 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在做好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的指导。国务院办公厅不直接受理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十二)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当事人。同时,对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要同时提供; 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在条例正式施行后,如一段时间内出现大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难以按照条例规定期限答复的, 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并尽快答复。
  (十三)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十四)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六、关于监督保障问题
  (十五)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制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要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十六)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十七)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的要求,落实业务经费,加强队伍建设。
  (十八)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施行条例的具体办法,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七、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十九)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纳入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在2008年10月底 前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全面推向深入。
  (二十)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创新公开形式,拓展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制度,全面提高公开工作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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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条例今天生效

各位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朋友:
《信息公开条例〉〉在经过一年的准备期后今天正式生效。不过,似乎大家还在享受着五一小黄金周的浪漫假期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