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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0日星期一

邯郸市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通知) (2006)36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邯郸市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邯郸市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依法应当行使的行政权力和在行使行政权力或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照本规定应当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档案、资料。

第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信息公开主体,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方面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考核。


第四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依法实施原则;

(二) 全面真实原则;

(三) 注重实效原则;

(四) 便于监督原则;

(五) 高效快捷原则。

第五条 各级信息公开主体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组织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职权目录、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职责分工、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和期限、服务承诺、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二)行政许可项及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目录、法律政策依据、申请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结果等情况;

(三)建设工程特别是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社会公益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及实施情况;

(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

(五)重大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及重组情况;

(六)扶贫、救济救灾、公共卫生防治体系建设等重要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招标中标、采购结果等情况;

(八)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九)政府规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十)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和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十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事项办理、重要会议决定的决策和落实情况;

(十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关于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方面的信息。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获得未在第五条中列明的其他涉及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方面的信息。除非该信息属于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免予公开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应当按照申请予以公开。

第七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和处理过程中,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共利益、企业利益、执法活动或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信息公开的范围应与行政权力的范围相一致。需要领导班子或单位人员知情的,应在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公开;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依当事人申请按照规定公开;需要全社会知情的,应及时向全社会公开。

第十条 依照规定申请公开的,可以通过公众信息网或者采用信函、传真、"市长热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信息的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等内容,以便查询和答复。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采用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邯郸市政府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公众信息网)及其他政府网站;

(二)政务大厅;

(三)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四)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五)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六)新闻发布会;

(七)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信息适宜通过网站公开的,必须在政府网站公开。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的时间应与内容相一致,凡具有相对稳定性的行政权力,应长期公开;凡阶段性或临时性的信息,应随时公开。对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在获得或者拥有该信息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级信息公开主体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依据《邯郸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投诉受理办法》,向本级或上级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主体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邯郸市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06年5月18日至2008年5月17日。


主题词:行政 信息 公开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5月17日印发


(共印5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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