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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8日星期四

信息公开法研究领域专家瑞克 斯奈尔先生(Rick Snell)部分研究成果汇总

信息公开法的实施 (Freedom of Information Practices)

尽管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最初的立法设计和立法目标较为相似,但是如今两国在执行信息公开法律上却不尽相同。新西兰成功地落实了一个鼓励公开的体制。澳大利亚则不尽然。本文通过运用信息经济学,尤其斯蒂格利茨的研究成果,探究了造成两国在信息公开执行上差异的原因,以期能对未来法律改革有所裨益。通过对两国信息公开执行体制的比较,本文认为原初的立法设计对长远的开放政府建设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澳大利亚的信息公开实践告诉我们一个‘拿来’的法律只会制约该法的实施,或充其量只能有助于申请个人信息。新西兰的实践则说明一个切合当地政治和公共行政文化等实际情况的法律则会给该法的实施带来更好效果。

信息流通:信息管理和信息公开的精髓 (Information flows: the real art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and Freedom of Information)

信息公开走过了很长的一段路才最终绕到切合信息时代的能够日常并轻易访问公共信息的轨道上来。本文提出有必要借用更好的理论分析工具,以促使政府落实信息公开改革的目标。斯蒂格利茨的研究成果就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分析工具。它使得我们能够更好的理解信息公开和文件管理的内在关系。本文认为,公司治理模型当中的运作原理可以借鉴到公共部门中来,用以探讨市民和国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应该来说,没有一个完善的文件管理系统,信息公开不可能成为一个促进21世纪信息流通的有效工具。

改革的关键是解放思想 (Opening up the mindset is key to change)

澳大利亚需要通过一个新生代的法律来改革其现有的信息公开体制,以便通过。信息公开2.0 就代表该新生代的法律。它能够更为动态和系统地促进信息流通并提升信息质量。本文认为新西兰法律从1.0到2.0的转型说明信息公开能够提升政策绩效并促进公众参与。不过一个成功的改革需要公共部门的融入和支持。我们应该意识到信息公开对于民主体制的运作是十分必要的。有了信息公开,就会有更有效的政府治理,信息管理和政策发展。

信息博弈的失灵 (Failing the Information Game)

信息公开法在澳大利亚的实施,和当初的立法意图相反,并没有给该国带来富有成效的信息流通,以便允许决策者和公众之间就政策问题展开对话。虽然澳大利亚政府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但它还是从过时的信息管理理念寻求解决方案。本文认为信息经济学,尤其诺贝尔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的研究成果,有助于意识到信息公开不是一个麻烦制造者,而是一个有效的信息工具。应该来说,一个有效的信息公开体制有助于信息公开文化的形成。而该文化的形成最终能提升政策绩效并赢得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本文认为一个立足于公开,现代和民主原则的信息公开和流通体制只会给澳大利亚人民造福。

来自新西兰的谜题: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信息公开比较研究 (The Kiwi Paradox – A Comparison of FOI in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尽管80年代早期信息公开法通过时,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信息公开都遭遇相同程度的抵制,但是二十多年过后,不难发现,新西兰相比澳大利亚在信息公开法实施方面更为成功。通过比较得知,新西兰政府透明度大大高于澳大利亚,其原因主要在于两国信息公开法律最初设计时的理念的巨大差异。该文认为两国在信息公开制度的起源,公开例外的设计,公共利益的作用,救济机制,以及行政管理上的差异等诸多因素造成了两国在信息公开法律执行方面的巨大反差。该文试图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信息公开法律执行方面的比较研究提供蓝本。

信息公开:能否从澳大利亚各州经验获得启示? (Freedom of Information: The Experience of the Australian States – An Epiphany?)

澳大利亚州层面有关信息公开方面的关注近年来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刚开始时主要针对申请答复的拖延,信息公开例外和申请费用的关注,但如今已经变成对更广泛意义地整体性的信息公开改革的关注。通过对澳大利亚各州在信息公开法律执行方面的历史脉络的梳理,本文认为信息公开法律通过时大多是各方利益妥协的结果,但是到了上世纪90年代,则反映出各种意图通过修改信息公开法律以求减轻对政府机构的损害。最近发展则反映出更为乐观的前景,正朝通过提高信息公开法律的实效以求建立更加透明的政府的方向努力。但是,该前景至今仍不明晰,是否任何修修补补式的地方层面的信息公开法律就足以兑现政治家们的承诺,还是需要一套全新的方法。

当市场机制能自身解决责任缺失问题时,谁还需要信息公开?(‘Who Needs FOI When Market Mechanisms will deliver accountability on demand?’)

行政法和公共管理的关系近年来正在逐步发生变化。在上世纪90年代末,主要涉及到公权力的重新界定。这可以通过分析公有企业和信息公开的关系得知。有些人认为信息公开对于私营企业是多余的,因为市场自身就可解决。该文认为这种主张似乎过于简单。其他因素,包括自由民主的演化和公法和私法两极划分的模糊,也应考虑在内。本文认为,将合理性,公开和参与的价值摆在何种位置就将决定公权力在澳大利亚将如何最终行使。行政法需要做出调整以适应新环境并确保它在私营领域有所作为。

信息公开和塔斯马尼亚监察官 (1993-1996)(Freedom of Information and the Tasmanian Ombudsman, 1993-1996)

塔斯马尼亚监察官作为该州惟一的外部审查机制在审查信息公开决定方面扮演了重大角色。但是由于该机构的非正式性和资源限制,因此大大损害了其有效性的发挥。监察官的保密倾向和在处理公共利益问题上的无能,很大程度上导致信息公开法原先设计的目标无法顺利实现。通过对塔斯马尼亚信息公开历史和监察官在审查信息公开决定方面所扮演的角色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外部救济实体在做出决定时所采用的方法是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决定性因素。遗憾的是,无论从最初设计上还是资源投入上,塔斯马尼亚监察官并不能给依申请公开机制在实现信息公开法目标上起到推动作用。

这些是本人经瑞克先生同意,对其部分研究成果摘要的翻译件。如需英文全文,请浏览其个人主页: http://ricksnell.com.au/hom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blogsection&id=5&Itemid=30

2009年5月1日星期五

22个部级机关只有一件信息公开的法律诉讼

从22个已颁布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部级机关的统计来看,只有一件针对信息公开的法律诉讼。具体告的是国家发改委。另外有12件有关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数量如此之低,各种原因值得分析。信息公开申请数量少是一个原因。诉讼和行政复议本身的原因也不可忽略。但关键的原因应该是老百姓的对信息公开法律的熟知度还有待提高。

2009年4月29日星期三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市民受益

 ■样本1:得到实惠

  “我应该算是信息公开后,享受好处的一个市民了。”时隔近一年,西安一家宾馆的职工周先生仍感慨地说。

  去年周先生的单位分房,除工龄、职级等硬性打分条件外,单位还设置了加分条件。周先生虽然在上世纪80年代末获得的省级表彰奖杯还在,但证书和相关文件已经找不到了,要是能找到相关文件,就很有可能得到加分。

  为了能找到当年的相关文件,周先生把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主管部门都跑了个遍,但还是无奈地无果而归。

  最终,他抱着希望,找到省档案局省政府信息查询点找到当年关于表彰自己的政府公报,并因此得到加分。

  ■样本2:提供“助手”

  申女士,西安市一家金融单位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因单位有名老同志多次上门寻求落实当年的待遇问题,为了查找相关准确的信息,申女士专程赶到信息查询点查阅相关文件。最终就该名老同志的相关待遇问题找到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前,我们也遇到过这样的问题,比较棘手,因为一时半会儿找不到当年的东西,所以我们自己在处理问题时心里也很没底。条例颁布后,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就好办多了。”

不过要注意的是,由于先前档案管理上注重宏观,使得很多具体的资料一般都很难具体找到。从未来来看,这些应该不是主要问题。

来源:华商报

2009年4月27日星期一

建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研究基地

上海市政府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了一项具体任务:组建市政府信息公开专家咨询组,依托本市科研院所和高校建立市政府信息公开研究基地,为深入开展信息公开提供专业支撑和决策参考。该项工作值得关注。

2009年4月25日星期六

政府门户网站已经成为政务公开的主要渠道

在国家行政学院开幕的2009中国电子政务论坛上,杨学山发表主题演讲时介绍说,2008年底,中央部委政府网站的普及率达到了96.1%,省市政府网站普及率是百分之百,地市级是99.1%。县级政府拥有门户网站的比例也达到92%。很多街道、乡镇甚至村居委会都建立了网站或网页。

来源:电子政务论坛

2009年4月17日星期五

第四届中国电子政务论坛召开

2009(第四届)中国电子政务论坛将于2009年4月16日-4月17日在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召开。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杨学山的主题演讲: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和绩效评估值得关注。

2009年4月4日星期六

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中心增设了中国信息公开的网页

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中心增设了中国信息公开的网页。 上面有些十分有用的资料等待大家访问。请浏览如下链接:http://www.law.yale.edu/intellectuallife/6956.htm

2009年4月3日星期五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正征求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现将我部正在制定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moe.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专栏”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等方式直接寄送教育部政务公开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高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009年4月2日星期四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细看政府式的“自由泳”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细看政府式的“自由泳”

《信息公开条例》的通过莫不使人们为之欢欣鼓舞,但是伴随之的执行却让人未免担忧重重。而首次面世的年度报告,可谓是政府部门自身的一次“裸检”,更印证了这种担忧绝非多余或吃饱了撑的。3月31日,这个年度报告要求公布的最后期限,已经过去了三天。从可得的报告和不可得的报告(不知道是否永远不可得)来看,大家的一个总的印象就是政府在玩 类似“自由泳”的游戏。报告不规范,统计不科学等等不一而足。具体挑如下几个谈谈:
首先,规范不规范不计较。有的报告很规范,上海是典型。其他地方,如北京、福建,山东、江西、贵州和云南都学得不错,至少从样式上还算耐看。但有的地方就很有点那个了,如黑龙江的报告。缺这少那,根本就不像年度报告。还有的还在岸上呢,根本就没有报告。或许在还乐滋滋地看别人表演甚至出丑,自己却做岸上观。殊不知,自己已经违规了,也是属于那种最该受谴责的。
其次,统计不科学。云南就是一种,将工商企业的档案查询检索纳入其中,结果是信息公开不错,挣钱了。收了20多万,够可观的。还减免了10多万,慷慨了吧。但是,随即而来的疑问就是,你是拿政府信息公开来挣钱呢?还是来便民的?或者你根本就是统计有误。给重庆来个‘统计不精准’的称号似乎不为过。数字一概用‘余’代替。好像统计有问题或根本就没有落实好,不然的话,这种估略式的统计怎可上得了年度报告的台面!?
再次,全省的报告没有。广东就是一例,乍一看,还以为是全省的报告,可事实却是一办公厅的报告。该报告也不可或缺,但是不能取代全省的报告。浙江则是另外一例。另外一种就是谈得是全省的情况,但是具体到依申请,全省的就不得而知,湖南、安徽和辽宁就属于此种。
还有,问题类“蜻蜓点水”。大多数年报对问题一代而过。给人感觉似乎没有认真思考过,或者没有认真对待过。信息公开过程当中岂能没有问题?应该问题多多才是!温家宝总理今年的工作报告已经作了很好的表率,那就是,少说成绩,多谈问题。各地怎么就没学到呢?
看来,只有国务院办公厅再来个规范年度报告的通知,让大家集中学学才好。不过,好的统计报告已经有很多,自个比比就知道。关键要看是不是想学和要不要认真落实了。寄希望明年的报告来得及时点,报告得精准点,还有规范点。

2009年3月31日星期二

国办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出台

国办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在本月最后一天如期出台,具体阐述了主动公开的情况,方式,以及制度建设和指导培训情况。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的推广,该项工作从长远来讲是非常有利于信息公开工作的。但是国办的报告中没有依申请公开的内容,这是因为其去年的通知里明确排除了国办作为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缺少了这块内容,有点遗憾。期待了未来国办在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做出更大的作为。

2009年3月30日星期一

若干年度报告已经出台

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08年度报告

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08年度报告

交通运输部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国家测绘局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09年3月26日星期四

推荐一个好的关于中国的信息公开网站

透明中国网站开通了。可以通过该网站访问到各类关于信息公开执行的信息。 如下是该网站的链接:

http://www.chinatransparency.org/index.asp

2009年3月22日星期日

关注最高院信息公开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同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课题的负责人,他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有望今年出台《关于受理信息公开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并争取在五一前后用公开的方式,完成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的协调工作,通过网络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希望大家关注。

2009年3月9日星期一

期待第一份信息公开年报

按时间来讲,我国第一份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该在本月底完成。期待着。。。

2008年4月30日星期三

信息公开条例能否成为一个历史性的起点

来源:新京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5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公开的主体、主动公开的范围、依申请公开制度、不予公开的范围,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内容。 中新社发 任卫红

今天起,经过一年多准备期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一部信息公开条 ,倚靠着国家公共政治不断走向透明化、民主化的历史大背景,浓缩着政府自我变革的政治勇气,承载着全体人民对于阳光政府的渴望,并使宪法价值层面 上的知情权,在中国第一次有了落地生根的制度土壤。

基于这些宏大的意义,信息公开条例理应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然而,弹冠相庆之余,我们还应该思考,为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追求的阳光政治的目标,我们还需要付出怎样的努力。

尽管 息公开条例为政府部门量身打造了诸多阳光法则,但无论是至今仍真相不明的陕西虎照风波,还是新近发生的阜阳手足口病疫情,都说明仅仅依靠一部法 规,还不足以彻底根除过滤性公开”“缩水型公开痼疾,完成一场深刻的变革。正所谓有理念的滋养,方有实践的果实,各级政府和官员如何摆脱暗箱行政的行为惯性,学会透明化生存、镜头下施政,才真正决定了阳光政治的成败。

另一方面,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信息公开成为政府的义务与公民的权利,尽管 华南虎照等事件中,全社会追求知情权的集体意识展露,但是与争取财产权等传统权利的热情相比,争取知情权的公民意识还有待提升。阳光政治 推行,既需要自上而下的改革勇气,也需要自下而上的公民自觉,需要公民勇敢地践行保卫知情权的法律机制。也只有经过这种双向的努力,才能重构政府与公民的 关系,最终催生一个有限政府和公民本位的现代社会。

而在制度层面,仍需要相关法规的跟进协调。信息公开条例仅仅是一部行政法规,如果条例实施与保密法等更高层级的法律发生冲突如何解决?相关的保密法律如果不能以开放的新思维及时修订,是否会被一些官员利用,成为剥夺公民合法知情权的法律依据

同时,信息公开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使得其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还无法 涵盖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构的信息公开,也无法规制遍布社会基层的村务公开、校务公开等等。显然,如果信息公开立法能从行政法规尽快升格为法律,将更好地推进整个公共领域的信息透明,更全面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在某种程度上,信息公开条例所定义的政府信息,只是狭义的、表层的信息 公开,而阳光政治所要求的信息公开还需要向更深的层面拓进。比如,政府信息公开不仅需要公开政策文件,也需要公开行政决策过程、公开公众参与状况等 等;人大立法公开不仅需要公布法律文本,也需要公开立法博弈的过程,公开人大代表的议政发言等等;审判公开不仅需要公开审判结果,也需要公开庭审记录、公 开合议庭每位法官的独立意见等等……所有这些目标,都需要一个更具现代民主性、公共政治性的法制平台。

尤为重要的是,保障知情权是为了激活参与权、监督权等更高级民主权利,而要实现 这些民主权利的连续效应,立法就不能停步于知情权层面,更应延伸至参与权、监督权等层面。因此,我们既需要信息公开法、官员财产申报法一类的阳光法 ,也需要公众参与法、反腐败法等参与权法案监督权法案,需要构建更具民主性、法律化的选举机制、监督机制等等。正是从这个意义而言,信息 公开条例能否成为一个历史性的起点,并因此成就民主政治的光荣与梦想,是令人期待的未来图景。(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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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不会加重社会管理难度

来源:云南日报网

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要正式实施了,信息公开专门机构在北京、上海、安徽、福建等省市均已陆续设立,向公众传递出政府重视信息公开的强烈信号(4月30日《人民日报》)。

只要不是国家机密,“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政府所有的信息都应“打开窗户说亮话”。纵观廉洁度高和民众权益保障健全的国 家,都有较高的信息公开和行政透明制度。国家保密局副局长沈永社说:“保守国家秘密与推进信息公开是相辅相成的。”在信息交流数字化、公民民主权利普及化 以及公众知情权得到空前重视的今天,信息公开已成为无法阻挡的时代潮流。

时下一些政府部门及官员仍有信息保守意识,认为信息过于透 明、公开,会给政府增加麻烦和行政负担,不利于管理,于是对信息公开口是心非。就说阜阳肠道病毒EV71感染疫情的迟报、瞒报事件,当地官员就有这种心 态,他们认为群众知道的信息越多,越会形成“心理恐慌”和社会动荡,这样的“好心”政府用谎言遮盖事实,试图用信息混沌化和模糊化掩盖已经造成的公共灾 难,结果反而造成灾难的迅速扩大化和恶化,造成更多人员伤亡。

有一种公开叫“伪公开”,其公开不是主动积极自觉的公开,而是迫于民 意呼声的被动公开、“缝隙公开”、“半掩公开”,与其说是透明,不如说是模糊;与其说是开明,不如说是糊涂。权力行为不够透明、政府公共信息不够透明、群 众权益落实不够透明,这样的“公开”意义不大。

如果信息主体不想公开、不愿公开的时候,“伪公开”往往假借“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堂而皇之地躲避、逃避公开,也可以说是滥用《条例》中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其实,政府、官员作 为公共事务的服务者,他的一切作为都应是“鱼缸里的鱼儿”,非常透明,不能有任何“隐私盲点”。因为《条例》同样有“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 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的规定。所谓“隐私说法”是缺乏法理和道理支撑的。

不要以为公开信息就会加重社会管理难度,影响社会稳定,这其实就是对民众的不信任。现在,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参政意识日益强烈,谁如果再继续蒙蔽群众,只会 激化矛盾,滋生不良情绪。应该相信,绝大多数群众是爱护、拥护各级政府的,他们所谓的“寻衅闹事”很大程度上不过是一种民意诉求,而绝对不是单纯的胡搅蛮 缠,蛮不讲理。

多一些敞开风度、坦荡风度,统一、公正的信息公开才有望得到落实。

网友pk:什么是国家机密?什么是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恐怕得有一个标准,要不然地方官们仍会以危及社会稳定等借口压制信息公开和新闻舆论监督。 大虾

□ 刘克梅(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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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5月1日实施 几多难题待解

20080429 08:56:05  来源:检察日报
实施阳光法案,几多难题待解

专家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可能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的要求。

《条例》关于公民申请公开信息的制度设计体现了服务、便民、人本、民主的精神。

政府信息公开应妥善处理公民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关系。

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保证媒体获得政府信息的一致性、准确性。

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经过一年的准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伴随着这部中国特色的阳光法案的实施,我 国行政机关的工作将产生哪些深刻变化?公民应如何去有效主张、利用和救济自己的知情权?《条例》的实施中将面临哪些新的难题?有关部门可能采取哪些措施去 解决这些新难题?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我国行政公开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年前,中央电视台曾报道过这样一个事例:在某地一 个县粮食局的行政执法中,竟然仍以文化大革命期间革命委员会出台的红头文件作为行政收费依据乱收费,造成加重农民负担的严重后果。其中的关键是该红头文件并未面向社会公开,不仅作为行政收费对象的当地农民不知晓,就连该行政机关的一般执法人员也不知晓。

上述事例在现实生活中不时发生、影响恶劣,也是易滋生腐败的重要因素。因此, 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改革就必然提出行政公开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曾参与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 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莫于川教授认为,《条例》的颁行对我国行政公开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式意义:一是使行政公开有了全国性的较高 位阶的法律依据;二是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三是为构建阳光政府提供了重要基础,能够增加行政过程的透明度,有助于克服暗箱操作、滥用裁量权和行 政不作为导致的腐败现象。

政府信息的公开和保密如何把握

《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同时又规定,在信息公开前,行政机关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条例》实施后,行政机关应如何确定信息公开与保密的界限呢?如何防止政府以保密为借口而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认为,在实践中,正确确定公开和保密 的界限可能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规则:其一,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有明确的公开或保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当事人申请有权机关确认相应法律违宪 和确认相应法规违法,相应信息则必须公开或保密;其二,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没有公开或保密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行政机关有证据证明,该信息公开会危 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否则相应信息必须公开;其三,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有保密规定,但保密的范围、条件或对象不明确,相应信息是否 能在某些范围内、在某种条件下向某些对象公开则应取决于相应法律法规制定机关(而非信息保有机关)对法条的解释和法院以往对相应案件的判例。有关政府部门 如果不是根据以上三种不同情况决定相应信息公开或保密,而是以保密为借口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那么,行政相对人就可以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举报 或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有权机关就可以根据《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对之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莫于川则认为,为了防止一些政府部门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托词,不履行政府信息公 开的义务,《条例》的多个条款作了列举式的明确要求,这有助于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准确和及时,也有助于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同时,他还认为,为 防止例外范围扩大化,应制定配套的具体制度办法,将《条例》规定的内容再作适当细化,使行政机关有可操作依据。当然,对这些规定的解释必须与《条例》 的基本精神和立法目的保持一致,且遵循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的行政公开法治的要求。所谓例外,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具体规定,以及层次很高 的国家有关规定,并由司法最终解决有关争议。

公民如何申请获取信息

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义务。《条例》将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两大类。《条例》实施后,公民可以依法申请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那么,公民在进行这种申请的活动中可能遇到哪些难题?又该如何应对呢?

姜明安认为,由于观念、体制和政府信息公开内外部环境等的限制,在《条例》实施初 期,公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例如,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哪些政府信息可申请公开和向谁申请公开。对此,需要行政机关抓紧编制和公布《政府信 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向公民作广泛的宣传。再如,某些行政机关可能以某种借口,如相应政府信息公开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 和社会稳定等,拒绝向公民公开依法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此,需要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进行全面培训,使之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意义的认识,同时,应通过行政 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例,逐步明确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要求政府信息保密的限度。还有,某些行政机关可能以相应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需征求第三方意见为借口,拒绝向申请人提供并非真正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对此,需要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对政府信息涉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的情形予以更具体的界定,同时,应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加强对第三方意见的审查,保证申请人与第三方利益的平衡。至于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 意见的时限,《条例》第二十三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该条应受《条例》第二十四条的限制,即整个申请答复时限为15个工作日,如需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 超过15个工作日。

莫于川说,《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到第二十八条共9个条款,规定了与申请公开 有关的程序制度,其中的灵活申请形式(第二十条)、四种告知义务、可分割提供办法、征求意见和强制公开机制、当场答复和限期答复制度、政府信息更正制度、 政府信息提供方式的申请人选择机制、优惠费用制度和困难帮助制度等,都非常具体、可行、有效,其中的15个工作日限期答复制度在当今世界上是最短的,体现 了服务、便民、人本、民主的精神。《条例》规定的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机制是必要的,有助于避免产生对第三方的侵权伤害,如果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是以此为借口 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可以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通过举报查处(信访制度也有此作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权利;申请人还可以按照《条 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通过参加社会评议制度实践来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知情权和隐私权矛盾如何处理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民的知情权和隐私权是统一的,不会发生矛盾和冲突。因为知情 权是对政府信息的知情,隐私权是对私人信息的保密。但是,某些私人信息有时与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的保障和实现有关,第三方的知情权与当事人的隐私权会发生 矛盾和冲突。如果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而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公开,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理由是否成立?隐私权当事人能否提出异议?如果因 公开而损害了个人利益,如何得到补偿?

姜明安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现代公法原理,应依尊重个人尊严原则及平衡原 则、比例原则解决相应矛盾和冲突。首先,对涉及隐私权的政府信息的公布,一般应征得隐私权当事人的同意,其不同意则不得公开。其次,根据平衡原则,在申请 人要求公开,隐私权当事人不同意公开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使隐私权当事人同意让相应信息在一定范围内或一定程度上公开。第三,如果相应政府信息公 开或不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则应根据比例原则,确定公开和保密何者利益更为重大,如果公开利益更为重大,不公开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即使隐私 权当事人不同意公开,也应予以公开,但应选择对当事人隐私权利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公开。第四,对于公开涉个人隐私权的政府信息是否真正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是 否符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不能仅由行政机关单方面说了算,必须听取与相应信息有关的隐私权当事人的意见。行政机关如果不能接受隐私权当事人不公开的意见 和要求,在协商后仍坚持公开,隐私权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除非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相应信息,应等待行政复 议决定或司法判决作出后再正式决定公开或不公开。第五,如果涉个人隐私权的相应政府信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均必须公开,且公开又必然 损害隐私权当事人的利益,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公共负担平等和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对隐私权当事人给予公正补偿。如果行政机关拒绝补偿,当事人可依《国家赔 偿法》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因为,行政机关如拒绝依法补偿,其合法就转化为违法,补偿亦转化为赔偿。

莫于川告诉记者,公共利益的范围是大致确定且动态变化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的界限是辩证的,公共利益的评判主体和角度是多样的,概括国内外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与经验,在理解和运用公共利益概念来处理实际问题时,应当坚持和配合 采用如下六条综合性判断标准来观察问题:一是合法合理性;二是公共受益性;三是公平补偿性;四是公开参与性;五是权力制约性;六是权责统一性。基于上述标 准,如果隐私权人对政府机关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公开某个政府信息持有异议,可以且只能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通过举报查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 式来主张权利、寻求救济。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如何设置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 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信息公开的规范化趋向也促使我们不得不考虑目前档案馆已普遍开展的现行文件 服务的职能定位和社会作用等问题。

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周毅撰文认为,政府机关档案室及各级公共档案馆(政府信 息公共查阅点)应根据《条例》的要求,以档案管理配套制度建设为重点,实现机关档案室和公共档案馆内向型管理制度向开放型管理制度建设的转变,从而保证机 关档案室和公共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的功能实现。在政府机关档案室和各级公共档案馆的档案管理配套制度建设中,与政府信息公开趋势相呼应的制度建设内 容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第一,建立政府档案信息资源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第二,建立政府档案信息资源公开目录与指南的发布和更新制度;第三,完善政府信息公 共查阅点的信息管理制度;第四,建立政府信息查阅点的服务规范制度;第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开放责任和安全审查责任制度;第六,建立政府信息查阅点的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第七,建立政府信息查阅点的政府信息收费管理制度;第八,建立政府信息查阅点的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

信息公开与新闻采访权

今年春节前,一场突如其来的持续低温、雨雪和冰冻极端气候,给我国南方诸多地区带 来了严重的灾害。众多机场关闭,高速公路封闭,铁路不通,车票停售,在这场春运困局中,是否公开、如何公开与气象、交通、水电有关的政府信息,做到政府与 群众的沟通配合,一些地方和部门的不同做法带来不同的结果。据据新华社报道,由于被冰雪损毁严重的贵州东部电网突然断电,导致湘黔铁路动脉中断。据新华社 记者就此到相关单位采访时,个别负责人却不提供信息,还斥责记者添乱

《条例》对于公民的知情权的保障具有重大意义,它对于新闻单位获取信息有何意 义?知情权的完善是否同时保障了新闻单位采访权?两种权利有何关系?莫于川认为,知情权和新闻单位采访权都很重要,知情权属于更为基础、更为本质的权利, 行政立法应予兼顾,同时应有重点。政府信息公开,除了政府机关主动公开以外,有效方法之一是官员接受媒体记者的采访,并及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条例》 规定了发布政府信息必须准确、及时,这和媒体报道信息的要求是一致的。《条例》在总则部分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如果发现 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另外,为了保证媒体获得政 府信息的一致性、准确性,免得发生混乱,《条例》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 有关机关进行沟通、确认。《条例》还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行政机关应该编制、公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的目录和信息公开的指南,并且按照《条例》规 定的期限及时公开政府信息,通过公报、新闻发布会和报纸、网络以及各种媒体及时地发布政府信息。另外,《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的查阅场所,比如图书馆、档 案馆,行政机关还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和设施来公告信息。这些条件和设施,新闻记者都可以利用,有助于实现和保障 新闻单位采访权。当然,具体制度和操作程序,也还需要不断补充完善,才更有利于两种权利的行使。

姜明安则指出,《条例》在整体上当然也适用于新闻单位和记者。新闻单位同时具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地位,记者(除国外、境外记者外)同时具有公民的地位。从而,凡是《条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新闻单 位和记者完全可以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享有和行使。另外,新闻媒体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手段,政府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除了通过政府公报和政府 网站公布外,通常都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因此,在许多情况下,新闻媒体有比一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多更早获取政府信息的的需要。为了保障社会公 众充分、有效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实现,法律应赋予新闻媒体比一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广泛的政府信息获取权,但同时也有别于一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政 府信息获取权的信息采访权。不过,新闻单位和记者毕竟不是一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而不能以新闻媒体的身份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如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信息,这些信息通常只能由当事人本人查询。新闻单位和记者要取得这些信息,必须取得相关当事人本 人的同意。

公民如何依据《条例》维权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对于公民在有关信息公开纠纷中维护自身权利意义重大。莫于川认 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规定的复议范围、处理权限是比较宽的,但也不能包打天下、面面俱到。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能超出《行政复 议法》的规定。所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只规定了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公民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抽象 行政行为引起争议,则只能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通过举报查处制度加以解决。

关于行政诉讼问题,莫于川说,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通过列举加概 括的方式,规定了行政机关侵犯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属于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仅限于 人身权、财产权方面的行政争议,因为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但实际上在《行政诉讼法》颁行近20年 来,很少有其他法律、法规来规定行政诉讼事项,因此该款规定被戏称为休眠条款。而《条例》第三十三条正是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相配套的规 定,可以说是一个亮点。不言而喻,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如果不认真做好实施准备工作,漫不经心地对待行政相对人的政府信息请求,极易由政府信息公开争议引起大 量复议、诉讼、信访案件,将使有关政府机关陷于被动。对此,政府部门要重视。(柴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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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各部门积极迎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后,我国各地、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迎接《条例》的实施。

国家档案局 2007年5月14日,国家档案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档案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重要意义,做好实施的准备工作: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 查阅场所建设;切实保障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齐全完整和及时送交;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利用服务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以增大税收工作的透明度,规范税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这一系列文件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政府 信息公开指南》、《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国家税 务总局税收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这些文件将于5月1日起实施。

北京 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筹备工作之一,2007年11月,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一期建设工作基本完成。打造这个全市统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台,主要是将信息资源进行统筹规划、整合资源、优化流程、共享管理。

上海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早在2004年5月1日已经实施,今年4月,上海市政府明确,将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深化政府信息公开,以政府信息公开带动办事公开,以办事公开带动便民服务,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与网上办事和电子政务工作的结合。

天津 今年4月21日,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今后,天津市政府和区县政府及其部门将重点公开征地补偿费发放情况等11大类政 府信息。想了解天津市政府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内容及实施情况,区县、乡镇征收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都能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获得。

河南 自今年3月5日起,河南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等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如果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 过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将被追究责任。河南省近期出台了《河南省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以保障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者的责任。

苏州 自今年4月15日开始,江苏省苏州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政府信息集中对外公开,市民上网点击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便可查询 全市各级政府所属12大类政府信息,各级部门所属6大类政府信息。目前,苏州市各级行政机关已做好了实施《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对过去形成或者变更的应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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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实施在即 政府信息公开准备充分了吗?

20080430 07:42:04  来源:人民日报

428日,四川省达州市政府信息服务中心挂牌试运行。对前期准备工作进行两天的检验和完善后,将在30日正式挂牌对外服务。市政府秘书长刘元成介绍,信息服务中心10人编制,已有7名专职人员上岗。

这样的信息公开专门机构,在北京、上海、安徽、福建等省市均已陆续设立,向公众传递出政府重视信息公开的强烈信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去年4月出台,到200851日正式实施,在长达一年 的实施准备期中,确定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建立各种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依法开辟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完善各种公开方式,编制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各级政府 加紧行动,信息公开的步伐越来越大。

有关专家指出,信息公开是一项开创性的、难度较大的工作。条例的正式实施,是新的起跑线。为了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的脚步仍需加大。

新机构陆续亮相

事实上,达州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今年1月就已成立,全面展开准备工作。刘元成说,开门迎客心越不慌,准备得越充分,条例实施后的信息公开工作就越主动。

今年3月,北京市政府成立信息公开办公室,担起指导、监督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同时,公开办还受理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和举报,受理申请信息公开等。

与建机构相呼应,人员的培训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426日,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 府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林鸿潮等人应省法制办的邀请来到河北,为该省1200名信息工作人员宣讲条例。去年以来,对那些参与条例起草或对条例有研究的法学 家来说,来自各地的邀请持续不断。

制定更加具体、更有操作性的制度,也成为各地为条例实施所做的重要准备内容。 421日,《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通过,确定重点公开11大类政府信息。比如群众想了解天津市政府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内容及实施情况,区县、乡镇征 收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都能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获得。

417日公布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则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便民的透明

在今年春节前抗冰雪斗争中,公安、交通等部门及时启动抗击雨雪灾害信息协调机制,每天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最新道路交通情况,广东省等一些地方的应急办利用气象短信发布平台,发送了几千万条交通提示短信。广大旅客及时了解信息,受阻旅客的情绪也逐渐稳定。

这些举措,正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有益实践。

  透明如何更便民?

按照条例规定,信息公开有4种方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传统媒体。在条例实施准备期中,各地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扩大信息公开的渠道,丰富信息公开的模式,让社会公众可以更快捷更完整地获取信息。

据了解,各地政府在图书馆、档案馆、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大厅)等公共服务场所,专门配置了微机查询终端、电子显示屏、文件阅览室等设施,进一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政府信息。

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理想场所,也代表了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的发展方向。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周汉华表示,网站公开信息有着多方面的优势:公众可以随时、随地地获取政府信息,费用较低还便于保存。

据记者了解,在加大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方面,各地政府都下了大力气,普遍在政府网站上设了信息公开的网页,云南等省还专门建立了信息公开网站。除了普通的查询功能,有的还增强互动性——不仅可以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还可以直接查询申请处理状态和回复结果。

一位网友留言:以前跑断腿也看不到的信息,现在坐在家里就能得到!

亟待整体推进

建设阳光政府,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极其重要又十分艰巨。一年实施准备期,各级政府和各地的行政人员都做了大量的努力,提升了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水平。

曾经参与条例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莫于川,就条例准备进行实地调研后指出,由于信息公开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操作难度较大,再加上各地经济基础、信息化水平原有的差异,导致一些地方的实施准备明显滞后。

除此之外,一些法学家在对政府信息公开长期关注中还发现了三个问题:

一是目录编制缺章法。

编制目录,是信息公开的重要一环。没有目录,等于没有公开。一些地方的公开目录虽已陆续编制完成,但很多目录并未按照条例要求细化至每条信息,仅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做了大致的甚至较粗糙的分类。有的网上目录,要么打不开,要么不知转到了何处。

二是专职化人员太少。

目前大多数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属兼职,只有较少的精力用于此项工作,有的已直接影响到准备工作的开展。无论是否新设机构,信息公开人员的专职化都应当充分保障。

三是垂直部门成死角

垂直管理部门的信息公开准备工作,开展得不算太好。有人宣称:公开不公开,上级说了算,当地政府管不着。

有关专家称:按照条例,信息公开实行属地监督指导的原则。当地政府应承担起责任,垂直部门也必须接受当地政府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督导。

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地方已经先行。安徽省两次下发通知,加强对垂直管理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

在福建泉州市,市工商局作为信息公开试点单位加快推动相关工作。

条例准备得好不好,关键还是领导是否真正重视。正如林鸿潮所说,四川达州就是一个经济并不发达、信息化基础也不太好的西部城市。但由于行政领导重视,准备工作做得有声有色。

条例实施后,随着各级政府更加充分的贯彻落实,相信阳光政府离我们会越来越近。林鸿潮说。记者 黄庆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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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申请收费制度何时出台?

信息公开条例今天已经开始生效实施。 但是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标准似乎还没有出台。这对于那些没有信息公开申请经验的地区和部门似乎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附:条例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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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申请的目的性要求

在颁布《信息公开条例》之前,学者们指出该条例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目的”要求可能会成为将来拒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理由,前天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似乎证实了学者们的顾虑。因为该意见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但是这里只是说了可以,没有必须。具体在实践当中如何操作估计是今后一个将遇到的比较大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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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国办发〔200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有利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问题
  (三)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行政机关拟发布的 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关于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问题
  (五)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七)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八)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九)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 性。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十)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
  五、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十一)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 请公开政府信息。特别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面向基层群众,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 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省(区、市)人民 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在做好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的指导。国务院办公厅不直接受理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十二)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当事人。同时,对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要同时提供; 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在条例正式施行后,如一段时间内出现大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难以按照条例规定期限答复的, 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并尽快答复。
  (十三)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十四)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六、关于监督保障问题
  (十五)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制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要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十六)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十七)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的要求,落实业务经费,加强队伍建设。
  (十八)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施行条例的具体办法,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七、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十九)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纳入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在2008年10月底 前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全面推向深入。
  (二十)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创新公开形式,拓展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制度,全面提高公开工作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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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条例今天生效

各位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朋友:
《信息公开条例〉〉在经过一年的准备期后今天正式生效。不过,似乎大家还在享受着五一小黄金周的浪漫假期哦。

2008年4月10日星期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已经200821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5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努尔·白克力

○○八年二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快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为根本任务。

第四条 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坚持主动公开、及时准确、协调一致、公正公平、便民利民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做到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相适应。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实施,社会广泛参与,行政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提供经费、设施、人力等方面的保障,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各项工作统一研究、统一部署、统一推进。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多层次、多形式培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示范单位,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支持示范单位的创新实践,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整体水平;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积极推进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少数民族群众及时、准确、全面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规划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范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监督保障措施,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健全制度,完善措施,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为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履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其他政府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主要工作人员、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及时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草拟和报备;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本机关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营造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氛围,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活动。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行使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涉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由各级行政机关具体确定;但是,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必须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保存,谁公开的权限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事项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公开下列事项:

(一)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决算报告;

(五)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情况;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预警信息和应对处置措施;

(七)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

(八)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确认、调整、取消;

(九)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情况;

(十)公务员选拔录用以及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

(十一)重要人事任免。

第十七条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重点公开下列事项:

(一)政府规章和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决算报告;

(五)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情况;

(六)政府集中采购情况;

(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八)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预警信息和应对处置措施;

(十)公务员选拔录用以及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情况;

(十三)重要人事任免。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下列事项:

(一)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村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财政、财务收支;

(三)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

(四)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

(五)乡(镇)债权债务,筹资筹劳;

(六)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

(七)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分配;

(八)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

(九)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

第十九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应当重点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政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三)实施社会公共资源配置、特定行业市场准入和有关资质、资格、技能的确定、授予,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第三人权利义务的事项;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情况;

(七)公务员选拔录用情况。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还应当重点公开下列事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三)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第二十一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应当一并公开下列内容:

(一)部门职能、职责、权限、承办人;

(二)办事依据、原则、条件、程序、标准、时限;

(三)办事承诺;

(四)办事纪律和内外监督机制;

(五)办事结果和不服行政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方式、期限;

(六)为便于公众了解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 条政府信息可以单独适用下列一种或者同时适用若干种形式予以登载、提供、公布:

(一)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信息专刊;

(二)政府网站(网页);

(三)政府信息咨询热线、服务站点;

(四)新闻发布会;

(五)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公共阅览室、电子屏幕、公告栏;

(六)报刊、广播、电视;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有效形式。

行政机关应当探索实行免费发放政府信息资料;拓宽听证会、征求意见会、会议旁听等形式、范围;规范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发展电子政务,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重视利用互联网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图书馆、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和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置放在本机关主要办事场所,方便公众查阅。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可以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格式规范,或者制定示范文本。格式规范和示范文本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公民,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及申请时间等。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予以公开或者已经按照规定移交给其他部门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制作、保存、掌握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予以更改或者补正,能够当场更改、补正的,应当准许;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保密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书面告知可以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和措施。

第二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的意见,并告知反馈意见的时限;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以书面形式将公开的依据和理由告知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予以提供。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因信息处理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15日内予以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5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机关征求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有关的政府信息内容错误或者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信息检索、打印、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标准,依照国务院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按照自治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公民,由本人申请并提供证明,经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公示、再议决的事项,以及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其他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或者实施、办理前,必须先向社会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内收到的反馈意见,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建议、批评合法、合理、科学或者有理、有益的,应当充分予以采纳。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机构审查确定。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合法有效。

第三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维护更新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具体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次年331日前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任何途径、采取任何方式有偿提供政府信息。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取成本费用的除外。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机关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逐步实行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披露可以公开报道的政府信息,通报一个阶段或者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对重大疫情、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事项的发生、进展、处置情况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强化层级监督检查制度,由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定期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及时、全面地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接受权力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主动、认真地听取政协和其他社会团体对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接受民主监督。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设立批评建议、投诉举报信箱,设置专线电话,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等方式,不断改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有权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重大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制定考核办法,明确责任机构、责任人员的具体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和措施,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考核结果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一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在责令纠正的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二)阻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三)故意提供错误、虚假的政府信息的;

(四)对投诉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所列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提供政府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缴费人;无法退还的,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审查规定公开政府信息,泄漏国家秘密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和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的规定发布政府信息,造成泄密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隐匿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政府信息,或者违法公开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责令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对本机关的内部管理事务,应当拓宽办事、决策的公开范围,健全制度、明确措施,提高内部管理事务的公开化和民主化水平。

第五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实行垂直领导或者双重领导的有关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对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权限,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前款所列公共企事业单位实行公共管理事务和公共服务信息公开。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5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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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准备工作,根据全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培训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制定了《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方案》,经省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特提要求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和利用行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行政法规,是推行政务公开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 《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是从源头预防和治理 腐败的有效措施。贯彻落实《条例》对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拓宽群众参政议政渠道;增强政务公开运行的透明度,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健全完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转变执政理念,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政 务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条例》实施准备工作。

二、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条例》实施准备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的领导。各 单位要把《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纳入工作的总体部署,列入议事日程,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积极推进。要将《条例》实 施准备工作细化到岗位,责任追究到个人,确保准备工作扎实有效。

三、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政务公开领导机构要制定宣传计划,重点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重要意义。要通过各 种渠道使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制度,引导群众学习《条例》,熟悉《条例》,使用《条例》,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典型经验、 典型做法的宣传报道,特别是要加强对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的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引导群众关心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参 与政府信息公开,运用《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条例》执行能力。各级政务公开领导机构要制定业务培训规划,当前要把《条例》的学习培训作为重点,抓好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提 高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要广泛开展公务员政府信息公开基本规范的培训,把《条例》的要求融入业务工作之中,作为政府工作流程的一个重要环节,自觉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深入学习《条例》内容,全面把握《条例》精神,提高执行《条例》的能力。要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 开办讲座或以会代训等形式,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执行《条例》的工作能力,提升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五、抓紧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信息公开的基础,工作量大、周期长。所有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机构,要明确领导,落实队伍和经费,保证按时完成编制工作,并在所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政府网站免费提供。

六、要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场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公开信息查阅、索取场所。本机关或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查阅、索取场所,必须确保本机关或本单位公开信息的查阅和提供。各级政府的档案馆和图书馆,要确保本级政府公的查阅和提供。


海南省政务公开协调小组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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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的当务之急

法制日报记者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推动工作等问题采访主要起草人、中国人民大学莫于川教授。

记者:听说最近几个月来,您带领一个团队在做公开条例的实施推动工作。请问你们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

莫:主要是实地调研,发现并总结经验,进行宣传鼓动和个案咨询,编写培训教材并组织人员培训。我们已去5个省市调研,编写了两本培训教材,在两个省(云南、四川)开展了专题培训。

记者:还有不到三个月时间,公开条例就要施行了。你认为公开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的当务之急是什么?

莫: 时间非常紧迫。尽管有些地方、部门的实施准备工作还不错,例如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成都、泉州、扬州、邯郸、商务部、农业部、交通部等等,但总体来看 发展还不平衡,工作进展不尽如人意。当下亟须认真解决两大方面的问题: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抓好教育培训;二是明确工作重点,抓好制度建设。

记者:为什么公开条例规定了长达一年的实施准备期?

莫:说长也不长。有些国家的实施准备期还要长,例如英国的信息自由法案经过了近五年的准备期。公开条例经过8年的制定过程才得以出台,非常不容易。而国务院规定了一年的实施准备期,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让社会大众对公开条例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制度有一个熟悉了解的过程。

二 是有关机构有大量的准备工作要做。第一个方面的准备工作是各个行政机关都要有一定的时间对本机关大量政府信息进行整理,特别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 目录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并将其置于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政府网站免费提供服务;第二个方面的准备工作是要指定专门机构来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要建章立 制,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按照公开条例的要求,社会评议制度、工作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都要逐一建立起来;第三个方面的准备工作是要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的人员也即信息官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具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需的认识和能力。  

三是有关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要清理、修改和完善相关的规定,如有与公开条例不一致的地方或不够明确的地方就需要按照公开条例的要求将其统一起来、明确起来。

四是各类信息发布主体都要按照公开条例的要求来发布相关信息,它们本身也还有一个学习、清理的过程,有大量准备工作要做。

记者:哪些组织机构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莫: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有三类:第一类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掌握着绝大部分的政府信息,理应对政府信息公开承担最主要职责,故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也即狭义的行政机关)是公开条例最基本的适用对象。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类是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记者:公开条例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反腐倡廉有何具体作用?

莫: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信息公开之后,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能够为广大群众知晓,这就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政府部门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滥用或不作为。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能够促进行 政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有利于行政机关不断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便于从制度上、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大大 降低腐败发生的机率。正因为如此,在公开条例出台过程中,中纪委和监察部给予了积极的推动。

记者:如何保障公开条例中的制度创新和具体措施能够得到落实?

莫:为了保障公开条例的各项新举措得到落实,防止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托词或者以第三方不同意为由而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公开条例专门设了第四章“监督和保障”,用5个条款规定了考核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年度报告制度、举报调查制度、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制度,还明确规定了专门的法律责任条款,这些都有助于保障公开条例的贯彻执行。

记者:最近有些人士说,行政诉讼只解决人身权、财产权有关的行政争议,不受理关于知情权的行政争议,所以不用担心公开条例施行后会大量出现这方面诉讼。您如何评价这种说法?

莫: 这种说法是一个认识误区。实际上,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并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方面的行政争议。该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休眠条 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而公开条例恰恰就罕见地在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显然,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如果不认真做好实施准备 工作,漫不经心地对待行政相对人的政府信息请求行为,很可能就会陷于违法行政的境地,成为败诉的行政被告。

记者:在剩下不多的公开条例实施准备期,最紧要的工作是什么?

莫: 尽管各地进展不一样,但我认为下面这几项工作是最需要尽快着力抓好的:一是尽快确定主管部门、指定工作机构;二是明确职责、健全队伍、开展培训;三是清理 规范、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四是认真编制、公布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设计并印制政府信息申请文书;五是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完善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查阅 场所及其他场所、设施建设,搭建良好的工作平台;六是清理、总结以往和即将发生的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方面的典型案()例,积累经验、教育干部。我觉得,大力提高行政公务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素养特别是思想认识水平是最重要的事情,因为再好的法制也要依靠高素质的人去执行、去推动。

来源:法制日报 200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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