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 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新疆自治区的施行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精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批准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通过重视学习抓好培训、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建立机制健全制度、进一步抓好政府网站建设保障工作开展等五个方面的措施全面部署安排《条例》在自治区的施行准备工作。
通知明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办公室(厅)为当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
通知确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自治区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行署)负责政府网站管理的电子政务机构为本级政府(行署)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自治区县级以上政府(行署)的工作部门办公室(综合 秘书机构)和负责本单位政务网站管理的电子政务机构共同承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尚未设立电子政务工作机构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 门(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能够保障履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职责的相应机构作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通知要求自治区各级行政学院要将《条例》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安排开展相关的培训工作;各地、各部门(单 位)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位主要领导同志分工负责,完善相关制度,经常性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及工 作机制,推动工作顺利开展;要建立机制,健全制度;各级政府(行署)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根据《条例》第二章和第三章第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立即开 展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具体编制工作,各级财政要对这项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南和目录要于2008年3月前全 面完成并汇编发布。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和自治区的实际,通知强调政府网站是全区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行署)和部门信息公开的主 要手段,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重要平台,要求全区县级以上政府(行署)和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凡尚未建立政府网站的,必须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加大网站 建设工作力度,为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手段上的基本保障;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政府网站的三大功能定位,建立好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抓好内容建设和完善工 作,畅通链接,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建立起与社会和公众就信息公开工作的交流和沟通渠道。同时要在档案馆、图书馆和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政府网站查询 点或大屏幕显示,通过建立与政府网站相联接的政务呼叫中心或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电话查询服务等方式,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服务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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