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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7日星期日

我国政务信息资源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中的法律环境分析

摘要:政务信息资源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需要一定的法律环境支持,如信息公开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但我国目前极其缺少相关法律支持。我们有必要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以营造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最佳法律环境。。"> " title="permanent link">#

信息化背景下的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研究

信息化背景下的政府信息公开问题不容忽视。如电子文件是否公开、计算机软件是否属于政府信息、电子文件的获取费用问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以信息公开最大化和便利公众的原则为指导。"> " title="permanent link">#

论和谐的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和谐

摘要:理解政府信息公开和和谐社会的关系应该和谐的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和谐两方面入手。和谐的政府信息公开强调政府信息公开各个主体之间的协调有序运转。政府信息公开的和谐强调的是政府信息公开和其他目标,如公平正义、政府的负责任性、政府公信力以及民主法治之间的内在统一关系。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和和谐社会的把握,我们认为,应该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其统计评估工作齐头并进,同时更应提倡政府信息公开的最优化目标,而不是最大化目标就可了结。"> " title="permanent link">#

政府管理与网络

网络的发展给政府提出了难题。这里像是“法律盲区”,不需要规则,不需要政府管理。所以,传统的政府的这只“看得见的手”还应不应该发挥它的作用?要的话,又应该怎样发挥它的作用?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是警察还是“守夜人”?这一系列疑问都摆在了政府面前。是网络给予政府沉思的机会。如果这里定位不准确或是有偏差,都将给网络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所以,探讨政府在网络法律中扮演的角色问题就摆在了前列。本文就此作一点阐述。供参考。

一、几对矛盾

(一)经济收益和政府管理的矛盾

政府管理涉及到经济收益的重大问题。如果政府管理有利于经济收益的提高,当然这种管理是必需的。但是关键的问题是,政府管理不利于,并且是极大的不利于经济收益的话,政府就得重新考虑和衡量管理这个问题。举个例子,美国卫星电视发行商利用一种加密信号向加拿大用户播送电视节目,有人破译了这个加密信号。本来每个用户的电视机上都有一只黑匣子,设有解码芯片,用来解密信号。但是这人卖给用户一种更新的黑匣子。用来解码。这个黑匣子能使用户侵权使用信号,不用支付购买黑匣子的费用,也不用交收视费。依照加拿大的《无线电通信法》,该人被指控犯有“破坏无线电信号”罪,对该犯罪的罚款可达$5000元,最高可处十二个月的监禁。这人是第三次犯此罪,她被罚款$3000元。该项犯罪的经济意义重大。其一,如果使用这个人提供的黑匣子,用户能免去每月$25到$100元的收视费。其二,购买常规黑匣子通常要$500到$1000元,用户也省下了这笔钱。其三,加拿大商家为获得转播美国电视节目的转播权要付一大笔钱。如果直接截取美国电视信号的话,那么这笔投资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结果因为这种行为构成犯罪,而使这所有的收益丧失。再设想一下,如果该人在网上进行传播的话,以网络这种高速发展的态势估计,恐怕这个黑匣子的传播将会因为政府的晚一点介入而变得毫无意义。况且政府进行这项判决所走的一切程序也是需要成本的。这样衡量起来,政府在这里是不是扮演了一个傻子的角色。这里就存在在网络环境下政府管理在这种场合有不有效,或者是有没有必要的问题。

(二)技术发展和政府管理的矛盾

在网络中我们已经形成了共识,鼓励技术发展和创新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网络这场革命是技术革命,技术在这里起到了完全的作用。如果对技术发展和创新构成障碍的话,政府管理就成为不必要了。

所以,要解决这里的矛盾,就得衡量政府管理是不是时刻在促进技术发展和创新。如果不是,政府管理就得考虑变换自己的管理方式甚至取消这种管理。当然,这里的技术是符合时代潮流的所谓的“良”的技术,不是进行攻击和破坏的技术。不过,一定意义上的破坏技术也是促进“良”的技术发展的必需。

(三)区域差别和政府管理的矛盾

网络是全球性,地域的差别在这里显得没有必要。但是,目前的现状却又是地域和国家和民族的差别显著。如何协调这里的矛盾也是政府管理应该考虑的问题。举个例子。针对管辖问题,就面临着这样的矛盾。假如美国的家用卫星直接通信(Direct to Home Satellite Telecommunication DTH)没有经过合法许可,进入了中国市场,并迅速扩大,如果发生纠纷的话,你能控告制造商和销售商吗?但他们有可能在,也可能不在中国?你能控告远在美国的信号推销商吗?或是控告每月收收视费的代理商吗?(用户可以用信用卡以美元付费)?或是控告中国的消费者?假如中国有众多的用户已经采用了这项服务,如果要执行判决,政府将会面临消费者抗议的巨大风险。这样的政府管理就软弱无力,但又束手无策

(四)竞争性和政府管理的矛盾

政府管理的滞后性和效率始终是一对难以解决的矛盾。当然法律的滞后性更是明显。很明确,政府管理和维护、促进竞争在一定程序上是会产生矛盾的。关于竞争, 经济学上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发展过程。先是亚当·斯密的完全自由放任的竞争,随着时代的推进,德国新自由主义竞争则认为,自由竞争应该是一种 “有序的竞争”,而不是完全自由放任的。尔后,英国的剑桥学派和瑞士洛桑学派又提出了新的竞争理论,即达到了经济均衡和利益和谐的市场竞争状态。换句话说,是实现了“帕累托最优”。随之人们发现,它只是海市蜃楼,非现实所能及。于是,张伯伦等人又提出了 “垄断竞争” 和 “不完全竞争” 理论。但这又恰恰只承认了现实,并未提出经济发展的一个可追求的目标。于解决问题无益。 于是, 克拉克又朝前迈了一步,提出“可行性竞争"(workable competition) 的概念。即为的是在现实市场条件下提出可以实现的竞争模式。 但这仅是静态分析,缺乏将竞争作为动态过程考察。 随后, 克拉克又提出了现代竞争理论即有效竞争effective competition。认为有效竞争是由“突进行动”和“追踪反应”这两个阶段构成的一个无止境的动态过程的竞争。其前提是竞争因素的不完全性,其结果是实现了技术进步和创新。(1)随之,工业组织理论的梅森和贝恩则从市场行为和市场结构的构建上达到满意的市场结果的角度论证了有效竞争的实现。

综上观之,我认为,完全竞争理论是终极意义上的竞争,是应然的。而有效竞争才是实然的,是现实问题得到完满解决的应时性选择。故政府作为市场主体,应该将完全竞争作为最终追求,将有效竞争作为衡量自己行为的规范标准,充分渗透到市场当中去。

作为竞争性实现的最后验证,取决于几个标准:

其一是资源合理配置。正如所言:“在市场经济中,自由贸易和国际市场竞争被认为是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经济发展的最有效的手段。”(2)

其二是刺激和创新功能的实现。换句话说,就是效率和技术进步的充分体现。

其三是分配和监督功能的实现。也就是说,要实现社会公正,防止贫富差距过大。

所以,政府在进行管理的过程当中,就应该和竞争性原则相吻合。这也是下面政府角色应探讨的问题。

二、政府角色定位

(一)管理者

政府作为管理者,是毫无疑问的。因为我们在克服了将政府作为纯粹的“守夜人”的弊端时,是因为市场本身有不能自身解决的问题,像“滞胀”。所以,政府管理是应该的,我们不主张在网络中不应有政府管理,完全交由自律。因为,我们相信,网络中也有竞争性的问题,而这单靠网络自身是无法解决的。所以政府管理显得有必要。但政府管理应注意几点:一是政府不能为管理的领域,像网络中众多的私人领域,这时的政府是管不到的。交由私人去协商,去接受是完全有必要的。二是政府能力不必为管理的领域,像很多市场自身能正常运转的领域,价格,标准的选择等等,政府也可为,但是不必为,因为成本过高,再是和市场的规律相违背,如果管了的话,市场会报应的。所以政府管理应在能为管理的领域。这能为管理的领域就是,比如,一种个人通信服务Personal communication Services pcs),它采用移动或手提终端,将无线技术运用于广播频宽上。有了压缩信号技术,较少的无线电频宽可以支持非常大的数据系统,从而可以开辟新的附加值高的服务,这些服务的范围很广,从寻呼直到遥感。这种技术和新型服务为传送住处提供了新方式,它们带着更好的质量和更广的服务范围投入竞争,所以人们可以期望市场价格会降低。同时,为了避免这种服务不造成垄断,假如纯粹辩解给市场去处理,可能就会对新的竞争者的进入造成壁垒,所以政府在这里发放许可的话,就应该衡量这里在今后在国内的竞争问题。在发放许可的时候,可以权衡这些行业内的公司,将他们自身引入竞争机制中来。所以,这样的领域,政府就可以发挥自己的作用。就应该由政府来进行管理。

(二)引导者

当然,政府在作为管理,并不是一种纯粹的管理者的角色,而是一种兼具引导者的双重甚至多重角色。像“政府的作用不只限于管理,人们也希望政府能推动电子商务,并且当一个电子商务的模范用户。”(3)

三、网络自律

(一)自律是主要的

在界定了政府的管理角色后,我们反思网络,首当其冲的是,网络自律是主要的。因为网络的自身发展特点,像迅速,快捷和易变等决定了由上而下的立法不太符合,而从下而上的习惯倒成了这里的主流。当然,在网络发展的成熟期,由上而下的立法肯定又是主要的。但在培育期和发展期,从下而上的习惯就应发挥它的独到作用。

具体方式有,双方协议一致。像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一定的限制性条款,来对对方和有意向的他方行为进行约束和引导。域名管理机构中有一协议,协议中大多都约定了这样的条款,那就是,域名申请者保证不侵犯到他人的商标等专有权利。如果侵犯的话,域名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相关措施来终止服务。这就让域名申请者在申请域名的时候,有这方面不侵权的考虑。

技术措施的采取。网络本身是技术的应用,所以技术在提供服务的时候有瑕疵了,它也有能力来控制该瑕疵。这些技术的采取,在一定意义上,法律和其他的社会规范丝毫不起作用。像过滤技术,涉及到网络色情的内容,网络可以将选择权交给使用者,自觉采取过滤技术,进行排除。还有垃圾邮件的问题,技术的处理可能是最佳的方式。

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区分也将一部分自律交给网络使用者自身。成年人在意志和意识上已经自己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完全没有太多的必要限制成年人的某些需求。但是,社会中还有未成年人。这里的未成年人的管理就不能完全靠自律来解决。

(二)自律不是惟一的

但自律不是惟一的有效措施。这在自律不可行的领域和自律发生问题的时候,自律就应该有政府管理来进行约束。自律是一种没有很强约束力的措施。这就有极大可能被打破。但法律是一种有很强约束力的措施,具有其他措施不具有的强制力。所以,发挥法律的作用也是必需的。再有的是,自律出问题了,自律本身存在违法的时候,像保护利益严重不均的时候。法律就可以发挥事后的保障作用。所以,是在自律和法律等相关措施的配合,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情况下,网络才能健康、良性发展。

注释

1 陈秀山:现代竞争理论与竞争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58.

2 chris Boris. The Award of ecpublic Procurement Directives [j].The Jouma l business Law.1999.p615.

3 david Johnston Sunny Handa Charles Morgan Cybe Law What You Need to Know About Doing Business onlin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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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建设中存在的五大问题

目前在政府网站建设中,存在着五大问题:

  一是目的不明确

  目前,许多政府建立网站的定位不是为了构建进一步发展电子政务的应用平台,而是迫于上级的要求,或是为了赶时髦,从而导致了为建网站而建网站现象的发生。


  二是不能反映网站使用群的要求

  一些政府网站对组织机构建设、高级领导同志任职经历、政府部门的职责、办事流程和本部门的发展历史都进行了较为详尽的介绍,但对用户需求考虑的却比较少,没有以用户为中心,构建一个真正体现用户需要的政府网站。


  三是政府网站的设计不统一

  统一的政府网站的设计一来可以树立政府的形象,二来也可以方便用户使用,但我国政府网站的设计却是五花八门,人为地加大了使用上的难度。


  四是忽视网站维护工作

  建立网站只是完成了第一步,更重要的工作则体现在随着技术的改进和用户的需求,要不断更新和维护网站。例如,政府网站的更新不及时,总是落后于媒体的网站。这样的结果使得用户将很少去浏览政府网站,因此也就发挥不了政府网站是以用户为中心的功能。
  
  五是链接查找功能不突出  

  由于使用者希望在短时间内在政府网站众多的信息中找到他所需要的信息,但我国的许多政府网站恰恰没有为公众提供应有的链接和搜索引擎,使得用户很可能陷入迷宫中而无所适从。
  在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剖析后,肖卫兵认为,在对政府网站实施管理的过程当中,应当根据可用性原则,重新确立起政府网站的重要地位。所谓的可用性原则是指政府在建设政府网站时,应当从一般用户的角度出发,通过加强对政府网站的管理、丰富网站的内容和形式、加快网站内容的更新等方式,为一般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肖卫兵强调:


  可用性原则是针对一般用户而言的

  一般用户是指目前社会中使用计算机的大多数用户,包括大多数用户拥有的计算机数量、配置;使用计算机的熟练程度;相关软件的普及程度等。如何不考虑到这些实际情况,恐怕政府网站的可用性就要大打折扣。同时,政府网站在设计上要考虑到特殊群体(如外国人、文盲、有视力缺陷者、有听力缺陷者、身体残疾者、老年人以及有特殊疾病患者)。


  可用性原则应该包括可访问性

  可访问性,就是对于一般用户而言,能够有效、快速、方便地访问政府网站。如果政府网站经常出现“正在建设中”或“该页不能显示”等现象,其点击率就会大大降低,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所以,政府网站在设计及运行时应保证网页是可以访问的,如果不可访问,应该删除或者事先告知用户。


  可用性原则更应该注重可使用性

  可使用性强调的是政府网站不仅应该能够提供访问接入,还应当是可以利用的,这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提供的信息应该是可以阅读的,并且是容易阅读的;二是政府提供的信息是真实、有效和及时的,是用户可以信赖并能用作判断依据的;三是用户可以下载政府部门提供的表格;四是通过网站可以进行在线事务处理,如电子保税,电子申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市民的相关咨询、投诉等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答复。


  可用性原则对不同的政府网站是有所区别的

  每个政府网站都应该有自己特定的用户群。例如,政府门户网站主要是用来提供有关国家、地区和部门的整体信息的,所以,门户网站应为用户提供最为广泛的链接。各个行业网站,应该专注于自身的用户群来设计网站,提供与本部门(或本行业)相关的信息和在线事务处理栏目。只有明确本网站的用户群,才可能设计出符合用户真正需要的可用性网站. #

论电子政务环境下的政府信息公开

摘要:衡量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有量、质和获得渠道三方面。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并不令人满意。而要改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依赖电子政务的发展完善是必由之路。这就要求我们在完善信息公开法律体系、提高资源共享水平、深挖电子政务功能并在整合相关机构上做出努力。 #

911后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评述

摘要:911恐怖袭击之后,布什政府为了国家安全目的,采取了一系列和信息公开相抵触的政策措施。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在国家安全信息当中采用了并没有提供科学定义的“敏感非加密信息”和“重要基础设施信息”。这一切,都和布什政府为实现反恐目标相关,再加上法院一贯对涉及国家安全决定的尊重传统,使得美国《信息公开法》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抵制。但是,不管怎样,国家安全和信息公开的关系应该是协调统一的关系。 #

试论商业敏感性信息在信息公开法中的保护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如何保护商业敏感性信息始终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话题。商业敏感性信息包括商业秘密和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商业秘密是一项独立的法律术语,应通过类别式例外进行保护。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秘密信息应作为保密信息的一种,严格适用损害衡量以决定最终是否公开。同时,公共利益衡量和第三方协商机制也常被用来保护商业敏感性信息。 #

论信息公开法中的公共利益测试

摘要:公共利益测试在信息公开例外立法中具有突出地位。分析公共利益测试的类型,和何处存在公共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的排除情形,包括具体运用公共利益测试具有相当意义的实际价值。公共利益测试包括消极型和积极型两种,积极型又可分为特定性公共利益逾越和一般性公共利益逾越。存在公共利益的情形主要有涉及公共议论的事项;公众参与政治讨论的事项;公共资金的正当使用;公共安全;和个人公正相关的事项。公共利益的排除情形主要包括可能导致政府机构或其他官员的尴尬情形;可能有损政府机构信任度的情形;涉及高层官员的情形;以及申请人可能误解信息的情形。在运用公共利益测试时,主要应注意两步法的运用。 #

信息公开法中的国家安全例外浅议

摘要:国家安全例外是信息公开法公开例外中的一种。国家安全例外可以细分为国家安全、国家防卫、国际关系和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国家安全例外的保护机制有损害衡量、公共利益衡量、部长否决权制度、存在与否机制等。我国应在未来的信息公开法中对国家安全例外进行立法,通过严格界定国家安全,引入损害衡量、公共利益衡量和存在与否机制来对国家安全例外进行周到保护,并同时实现信息公开的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