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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6日星期日

国家档案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国家档案馆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档案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国家档案馆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来自国家档案局


5月14日,国家档案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档案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重要意义,做好实施的准备工作。

  《通知》指出,2007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49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 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通知》要求各级档案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实施《条例》工作的重要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 法治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腐败体系,从制度上、源头上遏制腐败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义务。各 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档案馆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大胆创新服务机制,通过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推动和促进档案馆各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通知》指出,现在距《条例》正式实施还有不到一年的时间,各级国家档案馆要抓紧时间,全面、充分地做好实施《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一要切实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各级国家档案馆要设置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要以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配备电 子计算机等现代化设施、设备,加强档案网站建设和电子文件中心建设,通过现场查阅及互联网等手段,为社会各界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要不断优化查阅环境,提高 利用服务水平,为实现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供保障。不具备相应设施、设备条件的档案馆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情况,争取财政部门 支持,尽快解决政府信息公开需要的场所和设备问题。二要切实保障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齐全完整和及时送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 制定本级行政机关向国家档案馆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并具体督查指导有关单位,确保本地区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 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开信息齐全完整地及时送交。有条件的国家档案馆要在电子文件中心平台上建立政府公开信息目录和全文机读数据库,提供网上服 务。三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借助当地大众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地报道国家档案馆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项目内容及开馆时间,宣传为广大人民 群众服务的实例和效果,为档案馆服务政府信息公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通过送政府公开信息进社区、街道、乡镇,印制宣传品等形式,为公众查阅和获取政府 公开信息提供便利。四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利用服务制度。要把档案馆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规划,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利用 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政府公开信息的权利,使档案馆服务政府信息公开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通知》强调,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条例》赋予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档案馆要提高对做好《条例》实施 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把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作为档案部门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把此项工作列入本地区档 案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通过考核、评比、奖惩,把工作落到实处。(文/王乃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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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修订工作已启动

档案法修订工作已启动  

来自 2007年05月01日 11:17 法制日报  

主要涉及电子文件归档和政府信息公开等四方面内容  

  本报记者 刘宏  

  记者今天从国家档案局了解到,档案法的修订工作已正式启动,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重点介绍了修改内容主要涉及的四个方面。  

  增加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随着国有企业改制进程的向前发展,改制特别是破产企业档案的处置问题已凸现出来。数量庞大的破产、改制企业 档案何去何从,没有先例,也没有现成的管理经验和模式可供借鉴。改制企业档案如果得不到妥善的保管,将面临大面积的散失和毁坏,国家档案资源的安全面临着 严峻的考验。  

  与此同时,企业职工人事档案的损毁、丢失事件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企业职工的利益。这些都迫切需要档案法律法规给出明确的规范。  

  电子文件归档的要求和电子档案管理的内容  

  随着全球信息化进程的迅猛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实施,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问题亟需依法加以规范,而现行档 案法中对这些内容没有规定。档案部门近些年来在这方面已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并制定了一些标准和制度,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 法。这些经验和规定需要上升为法律,以规范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确保这部分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配合政府信息公开增加相应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把档案馆作为公众获取政府公开信息的场所, 并对档案工作和档案信息化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配合政府信息公开,各级国家档案馆全面提供已公开现行文件,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需要,受到了 热烈欢迎。档案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和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的地位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  

  加大档案开放利用的力度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推进,档案开放的社会需求日益增多,而现行档案法中有关档案开放的规定有的过于 简单,有的过于模糊,这就制约了社会公众通过国家有序开放档案的渠道获得政府档案信息,进而妨碍了公民知情权和通过获取政府信息有效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权利 的实现。因此,修改完善档案法中关于开放档案的规定,对于满足社会对档案信息的需求,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化进程,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非 常深远的意义。  

  杨冬权局长说,修改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调研和课题研究,第二阶段为档案法法律文本修订,第三阶段为法律文本论证修 改。目前为第一阶段,国家档案局正在组织开展与修订工作密切相关的专题调研、座谈研讨和重大课题研究。下一步,国家档案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采取召开研 讨会、专题论证会和深入调研等多种形式,积极做好档案法修改工作。  

  本报北京4月3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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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培训电视会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培训电视会召开
from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
[ 2007-05-18 ]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5月17日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培训电视会议。中央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副组长干以胜主 持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刻领会《条例》精神,认真做好《条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政务公开领导机构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按照《条 例》规定,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思维,务实的态度,扎扎实实抓好工作,把政务公开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以实际成效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
干以胜指出,日前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内容、形式和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确立了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制度等,是政务公开的基本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将更加有效地规范和推进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推动 我国政务公开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从而有力促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
干以胜要求,各级政务公开领导机构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深刻领会《条例》精神,认真做好《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条例》实 施的良好社会氛围。要通过各种渠道使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制度,引导群众学习《条例》,熟悉《条例》,使用《条例》,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保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条例》执行能力。当前要把《条例》的学习培训作为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把《条例》的要求融入业 务工作之中,提升工作的水平和质量。要积极编制目录,规范公开内容。要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作为政务公开目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条例》的要求贯穿到政务公 开目录编制工作中,在对行使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进行逐项审核,明确合法授权依据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政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今年要结合《条例》,继续开 展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点,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奖惩等制度,逐步形成政务公 开的制度体系,为《条例》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干以胜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2007年全国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要求,求真务实,努力做好今年的政务公开工作。要切实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 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督和管理的责任,把办事公开融入行业服务的要求之中,对不按要求公开的单位坚决进行查处。要把办事公开 与纠风工作、执法监察工作结合起来,重点抓好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行业的办事公开工作,推动行业作风建设。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办事公开工作整体 水平的提高。要加强监督检查,促进政务公开各项任务落实。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组织各省(区、市)之间互查基础上,下半年要组织一次抽查。监督检 查要突出重点,形成合力。要加强监督检查成果的运用,对发现和暴露出的问题要认真整改,要把检查的结果作为政府目标考核和行风评议的重要参考依据。要充分 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整体水平。要通过建立政务公开示范点和表彰政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培养各地各部门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营造争先创优的 工作氛围,推动全国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会上,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杨学山做了辅导报告,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主要内容、制度规定、立法意义,以及起草和审议的有关情况。全国政 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部分国务院部门和单位政务公开领导机构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公开领导机构成员及其 办公室成员,相关省(区、市)直属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据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4月5日颁布,拟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钟纪闻)

责任编辑:于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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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从信息公开中受益

政府部门从信息公开中受益


from (计算机世界报 2007年7月9日 第26期 B6)


■ 栾婕 李晋宁



今年4月24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一般认为企业和个人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益者,其实,政府部门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益者。

实际上,政府信息公开对改善公共管理、提高部门业务水平、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务公开、改善民主决策、密切联系公众、引导公众行为均有巨大作用,因此,政府自身其实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益者。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又成为业界谈论的焦点话题。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部门将其所拥有的、可 以对外公开的信息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众和企业单位公布、发布或公告,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方是各级政府部门,基于此,我们往往认为公众和个人是政府信息公开 的被动受益者,而忽略了政府部门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益者这一事实。

政府信息为什么要公开

政府信息是政府部门为履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责而采集、加工、使用的信息资源,从政府信息形成来看,通常包括政府部门在业务过程中产生和生成的信息资源; 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资源以及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信息资源。

政府信息公开基于如下原因:

1. 政府信息资源属公共品。政府部门拥有的大部分信息资源是国家财政投入形成的。从所有权的角度看,政府信息资源是国家资源。因此,政府信息资源应该属于全体 国民,具有全社会所有的公共属性。政府信息资源不仅应该服务于政府部门,也应该服务于企业与公众,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也有合理使用的权利。

2.获取和使用政府信息资源是公众的权利。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管理的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因此,社会公众只 有在对政府部门的决策以及管理拥有充分的知情权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有效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公众对国家管理知情、参与和监督的重要条件,维护和实现这 些权利有利于社会的民主进程不断加快。

3.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部门“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部门应该为社会公众提供充分的公共服务。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部门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类重要的公共服务。因此,政府信息公开不是各部门的额外工作,而是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

正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宗明义阐述的那样,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就是政府部门要让企业与公众及时、方便地分享政府信息资源。特别是对公众生产、生活有用的信息,与公 众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政府部门履行职能的信息,以及公众关心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推动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手段,是电子政府建设中不可或缺 的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使政府及企业、公众都获得巨大的利益。

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政府信息公开,特别是对于人民群众关心事项和容易滋生腐败领域的行政过程中的信息公开,有利于公众和企业及时了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了解政府部门决策和办事过程,监督政府运作过程,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政府部门从中受益

政府信息中有许多企业、公众急需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企业公众手中可以发挥出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政府信息公 开可以满足企业、公众对政府信息的基本需要,节约企业、公众搜集相关信息花费的成本,降低政府信息在全社会流动的总成本,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因此, 企业和公众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益者。

由于政府在信息的采集、加工和使用方面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形成了政府信息似乎为政府部门所有的印象。而政府部门 向公众公开信息成了对公众的“恩赐”,好像只有公众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益者。实际上,政府信息公开对改善公共管理、提高部门业务水平、转变政府职能、推动 政务公开、改善民主决策、密切联系公众、引导公众行为均有巨大作用,因此,政府自身其实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益者,政府受益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实现有效调控。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除了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外,还可运用“信息手段”,即 通过发布信息引导公众的经济活动或经济行为。信息调控手段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调控手段之一。公众在了解有关政府信息后可以更好地理解宏观调控政策,有利于 调控目标的实现。同时,公众在更多地了解宏观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后,可以更为自觉地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从而使经济总体运行更为平稳。

2. 推进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公众参与决策是公众的基本权利; 同时,公众参与还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信息是决策的基础,政府信息公开,可以让公众了解和掌握更多的政府信息,使政府部门以外的研究力量有可 能根据更充分的信息为政府部门出谋划策,使决策建立在全社会智力资源的基础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以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时,都曾通过互联网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使规划制定成为广泛征求民意、凝聚各方智慧、统一思想的过 程。

3. 辅助公共管理,规范行政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可以极大提高公众对公共管理的了解程度和参与程度,扩大公众参与政府管理的参与渠道,了解政府依法行政的实际情 况,积极参与、配合政府的工作,使公共管理具有更多的群众基础。公众对政策的深入了解可以增加施行政策的自觉性。公众参与还有利于对部门行为实行监督,使 公共权力的运用处于有效监督之下,保证其在法治的范围内高效运作,为民谋利,减少公共权力滥用或乱用,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公共管理的整体水平。

4.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能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不仅可以改善政府在信息方面的公共 服务,而且也有利于改善政府在其他方面的公共服务,如随着一些网上审批信息的公开,有助于克服某些办事拖拉的现象,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促进政府职能由重管 理向管理与服务并重方向转变。

5. 密切政府与公众联系,改善政府形象。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沟通社情民意,满足公众了解、接受和使用政府信息的需要,加深公众对政府决策和行政过程的认知和理 解。政府部门主动公开信息,有助于增强政府部门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享有依法参政、议政和监督政府的权力,为树立政府部门廉洁、高效的形象奠定基础。

因此,政府部门要摒弃信息公开是“恩赐”的思想,不断创造条件,确保公众和企业能方便、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5章38条,分总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附则。条 例明确,制定这一条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 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条例的准则为:“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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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0日星期一

四川省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

四川省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产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 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行政事业单位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有条件的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按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

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可以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级监察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公开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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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贵州省档案局联合召开省直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培训会暨省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中心现场会

来自贵州省档案信息网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67号)和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办公室、省监察厅、省档案局下发的《关于将省、地、县三级现行文件阅览中心建成各级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中心的意见》(黔政办[2006]5号)的要求, 2007年8月23日,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档案局在省档案局16楼会议室联合召开了省直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培训会暨省政府信息公开服 务中心现场会。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省监察厅副厅长黄汉金、省档案局(馆)副局(馆)长王传福出席会议。会议由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 室副主任、省纪委综合室副主任张平主持,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机构、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及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等近100家单位的办公 室主任参加了会议。
会上,省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中心主任、省档案局(馆)档案利用接待部主任欧阳峰通报了省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中心运行情况,指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并对今后的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省政府督查室副主任潘小林向与会代表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 的背景、意义,阐释了《条例》的主要内容,使与会代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程度、方式等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最 后,张平在作会议总结时提出三点要求:一要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和培训;二要认真编制并按规定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建设, 积极向省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中心报送政府公开信息。
会后,与会代表参观了省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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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

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


发布时间: 200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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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01号
  《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已经2006年7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 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00六年八月五日
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社会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政务公开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监督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对政务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
(一)职能类。
1、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变更以及职责权限等;
2、人事任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表彰公示情况等。
(二)决策类。
1、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2、经本地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财政预决算报告、调整和增减财政预算情况、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乡镇财务收支情况等;
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政府采购监督情况;
4、政府统计数据报告、审计结果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6、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处置等情况;
7、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的污染及其整治情况;
8、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9、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和国有资产收支情况;
10、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11、罚没收入的管理使用情况;
12、社保基金、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的征集使用情况;
13、优抚、低保、五保资金和救灾款物、社会捐赠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
14、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变更及执行情况;
15、公益、公用事业投资建设、使用情况。
(三)法律文件类。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许可类。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程序、结果。
(五)服务类。
1、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招生考试信息等情况;
2、医疗机构所用的常用药品、器械、耗材以及医疗服务等的价格;
3、提供水、电、气、燃油以及通讯、邮政、公交、运输等公用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办事程序等情况;
4、向社会承诺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内容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公开政务信息:
(一)新闻发布会;
(二)政府公报;
(三)政务公开栏;
(四)办事指南;
(五)网站;
(六)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七)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
(八)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九)档案文件;
(十)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当将本单位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职系电话、传真号码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公开政务公开目录,政务公开目录应包括政务公开的事项、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政务公开目录由人民政府编制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由人民政府负责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编制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时间应当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对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本地区的国家综合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获取政务公开信息提供方便。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公开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公开内容的,应当采取书面等形式向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对能够当场提供政务公开信息或者能 够当场答复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当场提供或者答复。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务内容,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提供政务公开内容信息不得收取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负责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国公开内容的;
(三)不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的;
(四)提供政务公开内容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毁灭政务公开内容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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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通知) (2006)36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邯郸市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邯郸市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依法应当行使的行政权力和在行使行政权力或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照本规定应当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档案、资料。

第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信息公开主体,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方面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考核。


第四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依法实施原则;

(二) 全面真实原则;

(三) 注重实效原则;

(四) 便于监督原则;

(五) 高效快捷原则。

第五条 各级信息公开主体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组织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职权目录、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职责分工、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和期限、服务承诺、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二)行政许可项及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目录、法律政策依据、申请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结果等情况;

(三)建设工程特别是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社会公益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及实施情况;

(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

(五)重大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及重组情况;

(六)扶贫、救济救灾、公共卫生防治体系建设等重要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招标中标、采购结果等情况;

(八)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九)政府规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十)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和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十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事项办理、重要会议决定的决策和落实情况;

(十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关于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方面的信息。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获得未在第五条中列明的其他涉及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方面的信息。除非该信息属于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免予公开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应当按照申请予以公开。

第七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和处理过程中,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共利益、企业利益、执法活动或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信息公开的范围应与行政权力的范围相一致。需要领导班子或单位人员知情的,应在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公开;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依当事人申请按照规定公开;需要全社会知情的,应及时向全社会公开。

第十条 依照规定申请公开的,可以通过公众信息网或者采用信函、传真、"市长热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信息的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等内容,以便查询和答复。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采用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邯郸市政府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公众信息网)及其他政府网站;

(二)政务大厅;

(三)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四)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五)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六)新闻发布会;

(七)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信息适宜通过网站公开的,必须在政府网站公开。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的时间应与内容相一致,凡具有相对稳定性的行政权力,应长期公开;凡阶段性或临时性的信息,应随时公开。对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在获得或者拥有该信息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级信息公开主体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依据《邯郸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投诉受理办法》,向本级或上级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主体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邯郸市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06年5月18日至2008年5月17日。


主题词:行政 信息 公开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5月17日印发


(共印5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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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4日星期二

信息公开例外立法独具匠心


信息公开例外立法独具匠心
这是一篇短文,发表在文汇报2004.02.11 版次:14
■肖卫兵
信息公开的立法中有许多难点,公开例外的立法就是其中之一。近期出台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中第十条关于信息公开例外的立法就可见匠心独具。
从各国立法的实践来看,信息公开例外立法不外乎集中于如下五种,“规定”第十条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体现:
绝对豁免/相对豁免公开立法。绝对豁免公开,如国家秘密,无论是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都不得公开。相对豁免公开,无论是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专门机构和人员都可以自由裁量决定是否公开。如“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和该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这后面的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或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决定权完全在于信息公开专门机构和人员。绝对豁免公开立法在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爱尔兰立法中有所体现,相对豁免公开在美国和新西兰立法中普遍存在。
列举式/损害测试式立法。列举式立法要求将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一一列举;损害测试式立法则要求将所有公开例外的情形都得进行是否造成实质性不利损害测试,才能决定是否公开。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是将该两者进行结合立法。新西兰、英国则突出在损害测试立法上。“规定”的立法属于有机结合两种。这在第三款中就有所体现。对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和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应该不予公开,但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政府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公共利益损害立法。虽然有些信息被免予公开,但是如果损害到公共利益,就应当公开。澳大利亚、新西兰和爱尔兰的立法中就广泛使用了公共利益损害。“规定”中第二款就属此种立法。即对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如果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就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同样“规定”第三款也运用了公共利益损害立法。
协商立法。在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时候,就需要得到第三方实体的事先或事后同意。如“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另外还有第十四条: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政府机关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法律冲突解决立法。由于上海现今出台的是“规定”,立法层级相对偏低。所以在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应严格遵照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法理原则进行解决。“规定”第一款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就属于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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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卫兵:政府网站建设中存在的五大问题

曾经在信息产业部一个内部刊物《信息化动态》第22期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政府网站建设中存在的五大问题》,没想到这篇文章被很多地方转载。特此提供链接如下:
上海东迈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网站建设网
武汉企翼科技
桂林网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数字安徽
江門市新會區政府
电子政务工程服务网
之前还有佛山市人民政府等刊载

2006年06月21日 13:17:23  来源:人民网-江南时报

专家说过,“政府网站的建设已经由过去的战略规划逐步过渡到如何实现精细化运作和科学运营上来”。我觉得,这起事 件的产生原因无非有两种,一是故意的,二是无意的。从我们对于一些有网站的地方政府的敬意而言,似不该怀疑这家有政府背景的网站故意做这等令人难以启齿的 事情。那么,原因就只能是无意的,姑且这样认为,按照上海大学法学院肖卫兵撰写的《政府网站建设中的五大问题》的说法,当属“忽视网站维护工作”这一条。

但是,这只是表象,我们如果还没记错的话,应该了解“多家政府网站成摆设”的新闻,类似的问题并非是孤立的,而是必然地带有规律性:那就是一些地方政府在 网站工作上的不勤政,最起码是注意力不集中,或者是没有时间进行更新,或者是随意堆砌一下,或者是搞一些商业的合作,把网站的运转交给社会上的单位。“照 片是体检时拍摄的,一家广告公司将其发布在永川国际在线。”这条信息显然说明,在一些政府网站的背后,或有利益、效益的影子在闪现。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忧 虑。我们说,政府勤政应体现在各个方面,运作政府网站同样应该如此。在这个前提之下,搞一些人力资源的合作,这并不为过,但是,其商业运作的倾向却实属跑 题,容易被别有用心者利用。这条新闻就是明证。(李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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