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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30日星期三

信息公开申请的目的性要求

在颁布《信息公开条例》之前,学者们指出该条例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目的”要求可能会成为将来拒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理由,前天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似乎证实了学者们的顾虑。因为该意见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但是这里只是说了可以,没有必须。具体在实践当中如何操作估计是今后一个将遇到的比较大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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