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条例今天已经开始生效实施。 但是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标准似乎还没有出台。这对于那些没有信息公开申请经验的地区和部门似乎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附:条例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本博客由上海政法学院肖卫兵老师主持,专门为研究电子政务法律问题提供基础性平台,其中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电子合同,争议解决机制,信息社会等.欢迎大家提交评论,共促信息社会的美好未来!请访问www.electronicgovernance.blogspot.com 如有建议和要求,请发电子邮件到foinetchina@gmail.com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