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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1日星期日

铜陵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铜陵市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05年1月1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三月三日





铜陵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内部行政管理相关的,依本办法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政府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本机关的重大政务信息予以公开。

第六条 设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以及其他相关政府机关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本办法的实施。

各政府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七条 政府机关根据本办法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规划、计划方面。

1、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政府机关应保证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公布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依法可以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予以保密或公开。

第十一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决定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各政府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政府综合门户网站;

(二)铜陵市人民政府公报或者其他报刊;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在有关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信息公开亭、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适于通过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在政府网站公开。

市政府在互联网上设立“铜陵政务网”主网站,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网站并与主网站相链接。

第十五条 各政府机关应当将所有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于本办法实施半年内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并随时维护。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所发布的每条政府信息的名称、索引、主题、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以及发布日期。

第十六条 建立铜陵市人民政府公报赠阅联络网络,在重要公共场所设置铜陵市人民政府公报宣传、查阅点。

第十七条 市政府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向社会发布重要政府信息。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八条 公众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办公室设立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受公众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机关不予公开某一政府信息提出异议时,相关单位应当说明不予公开该政府信息的理由、法律依据。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和监察部门定期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并对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应公开的事项未公开的;

(二)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完整的;

(三)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

(四)公开的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五)对已变化的内容未及时更新的;

(六)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需要给予通报批评的,由同级政府办公室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职权决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机关隐匿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政府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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