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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8日星期一

对中国目前各地信息公开做法的外国专家的误解的说明

我们目前已经至少有11个省份有了自己的信息公开法,国务院制定的信息公开条例也在积极酝酿出台当中,但是有些国家的学者,如英国,对中国的信息公开的理解有偏差,认为我国目前所实施的信息公开是单向的,不是双向的,即公众并没有权利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但是实际情况却不是如此.反观各地的立法,很明显的一条就是规定公民有信息公开申请的权利.这种误解大概来自国外学者的一些翻译上的偏差.因为中文表述的"信息公开"往往被人家翻译成"Openness",而不是"Freedom of Information" or "Access to Information",而英文里的这两个词汇被有些学者是严格区分的.前者代表的是政府的积极主动公开,公众没有知情权利.后者才严格意义上包含了知情权在内.另外,还值得一提的是,"Transparency"这个词汇比前面两个词汇来得还要广.希望大家在未来的行文或者翻译当中,注意这些细微区别.否则容易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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