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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1日星期一

美国又一次修改了信息公开法

摘自:The National Security Archives


布什总统在在20071231日签署了信息公开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在众参两院一致通过。该修正案主要是弥补过去一直存在的信息公开工作当中所遇到的棘手问题。该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延迟公开的要受到处罚;在国家档案馆下设立政府信息服务办公室专门处理信息公开纠纷,审查政府机构的信息公开绩效并提供完善信息公开工作的立法建议;重新界定了新闻媒体的代表,不过该界定排除了博客主人和属于其他自我雇佣的记者;政府机构对于部分公开的信息,有义务告知申请人所删除的信息总量以及该信息所涉及到的例外条款。该修正案是历经十年之后又一次对信息公开法的重大修正。上一次修正是在1996年。该修正案的最大亮点就是设立类似于其他国家的信息专员或者巡察官的政府信息服务办公室。这是对先前法院作为唯一外部解决机构的重大补充,同时由于该机构还有权审查各级政府机关的信息公开绩效,这也将弥补先前的信息公开工作当中事后救济和个案审查所存在的弊端,有利于信息公开工作持久长效良性发展。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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