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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2日星期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布 高层决心打造阳光政府

IT168 专稿】《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5日公布,自2008年5月 1日起施行。这不能不说是我国信息化历程中的一件大事,它显示了高层打造“阳光政府”的决心,《条例》将成为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助推器。笔者认为,《条 例》对我国未来电子政务建设将会产生以下重要影响: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电子政务建设提供重要法律保障。
《条例》的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 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可见,《条例》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促进行政法制化,这无疑给电子政务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我们知道,推行政务公开是电子政务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功能,甚至可以说,没有政务公开就没有电子政务。什么能公开,什么不能公开,谁来公开,如何公开,都应 该有明确的规定。然而过去我们只有一部《保守国家秘密法》,而没有信息公开的法律,因而导致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像两只无限膨胀的大口袋,什么都可以往里 面装。在这样的条件下,要通过电子政务实现政务信息公开,难度之大可想而知。政务公开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是要将不属于国家秘密 与工作秘密的内容从这两只大口袋中分离出来,通过网络等各种方式公之于众。这样电子政务建设就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可能有人会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仅仅只是一个条例,而事实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是法律,胜似法律。首先,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尽快确立信息公开制度,可以满足 实践对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迫切需要;其次,从法律效力上分析,根据我国宪法、立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当然组成部分,具有 完全的法律效力,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依据,以条例的形式确立信息公开制度并不会影响该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再次,由于信息公开条例是党和政府整个信息 化战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借助中央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必然会有助于条例的推行;最后,根据我国近20多年来的立法经验,类似于政府信息公开这样的 制度,先实践、后立法,先制定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后转化为法律,不但有利于法律内容的完善和成熟,也有利于经验的积累和法律的最终实施。
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利于打破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垄断,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充分利用。
信息共享是成熟电子政务的一个重要特征。需要指出的是,在这里信息共享是指信息,特别是有效信息在政府之间以及政府机构之间的共同拥有与利用。信息公开是 指信息对公众的开放。信息共享与公开能极大提高政府运行效率。然而,在传统政府模式下,政府信息垄断却是普遍现象,政府各部门极力维护自己对信息的独占 权。
一是信息对一些部门来说意味着权力和利益。像医疗机构、工商部门、统计、公安等部门各自拥有一套数据,其中有一部分是综合的基础数据。在很多政府中,这些 数据在各部门间还远没有实现有效共享,其根本原因是垄断信息就可以保住部门的利益。二是信息也意味着政绩。许多政府部门的日常工作,就是收集信息,再进行 加工、整理,形成文件、报告、数据库等,提交给上级部门,为上级决策服务。所以,文件、报告等形式的信息是主要的工作成果,也是其政绩之一。还有一些如统 计部门、政府研究机构、信息机构等,它们的政绩完全是通过其提供信息的质量和数量来衡量的。因此,各个部门绝不愿意轻易将作为政绩的信息与其他部门共享。
《条例》通过立法促进政府信息资源开发,解决部门间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瓶颈问题。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将打破信息资源垄断,逐步提高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和为公众服务能力。
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利于实现政府与公众的互动。
为了保证公众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第一,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 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第二,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第三,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第四,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这就能够有效地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实现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因为政府信息公开以后,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 能够为广大群众知晓,这样就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政府部门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被滥 用。
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利于实现电子政务建设本身的规范化与透明化。
当前电子政务建设中的出现的决策失误和腐败问题与政务透明度低有很大关系。《条例》将推动电子政务建设本身的规范化。《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 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显然,电子政务建设是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同时也涉及行政机关办事程序变化的重要政府信息,应当属于公开的范围。《条例》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电子政务建设涉及政府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行政许可等问题,也是重大建设项目。因 此,它应该是条例规定的应向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
这些信息的公开,会促进电子政务建设透明化,为公众监督电子政务建设中的政府行为和公务人员的个人行为提供保障,促进电子政务建设规范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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