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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5日星期一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上海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上海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2006-04-0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提高本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原则和要求)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政府机关应当结合本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实现发文办理的电子化,提高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管理机构)
政府机关的办公厅(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提出信息的公开属性)
政府机关公文的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规定》的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于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免予公开的理由。
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信息,包括机关内部人事任免、内部设备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信息归入依申请公开类政府信息,政府机关按照《规定》审查该类信息是否可以公开。
第六条(核实信息的公开属性)
办公厅(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同时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办公厅(室)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可以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确定信息的公开属性)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第八条(联合发文的公文类信息的处理)
对联合发文,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编制目录和全文发布)
公文签发后,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专门机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专门机构”)应当按照其属性,分别编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和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专门机构可以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本机关的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十条(发文单的配套)
各政府机关可以重新印制发文单,列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属性;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修订发文单。
第十一条(配合工作)
信息公开专门机构和保密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办公厅(室)搞好公文类信息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参照执行)
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解释)
本办法由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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