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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4日星期三

海盐县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海盐县人民政府令


第 25 号

《海盐县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已经十二届县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长: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海盐县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推进我县政务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海盐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派出机构,垂直管理部门,各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收集、拥有和整合的,依照本规定应当公开发布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内容。
第三条 海盐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向政府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政府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公开权利人行使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时,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开权利人行使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六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准确、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谁公开谁负责,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条 县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发改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各镇政府也应相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规定的实施。
县监察局、县法制办依照各自职责监督实施本规定。
第八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及专门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第九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依据本规定,要求公开义务人向其提供除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本行政区域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村镇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4、土地供应、房地产交易情况;
5、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和分配(出租)情况;
6、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情况;
7、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8、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基础建设项目的实施计划、公开招投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
3、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4、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等。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及调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2、政府机关的职能、设定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救济途径等情况;
3、县、镇两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调整变动情况;
4、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情况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本规定第十条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以外,公开义务人应当按照申请向公开权利人公开。
第十二条 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一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涉及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一款第(五)、(六)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公开义务人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公开义务人应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和真实性,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有关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依据本规定第十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中国海盐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
(二)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三)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
(四)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触摸屏幕等场所或者固定设施;
(五)新闻发布会;
(六)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七)各级各类档案馆及文件查阅服务中心;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公开。
第十六条 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义务的,公开权利人可以以口头、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要求公开义务人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公开要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公开权利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公开义务人应当给予指引。属于其他部门主动公开义务范围的,受理部门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
公开权利人发现公开义务人公开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有权向公开义务人指出。确有错误或不准确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公开权利人根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政府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十八条 对公开权利人的申请,除当场可以答复的外,公开义务人应当自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依照本规定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供。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的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政府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开义务人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即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公开义务人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第二十条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公开义务人向其提供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公开义务人提交书面申请,如果公开权利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的,公开义务人应当记录,记录内容经公开权利人确认后签名或者盖章。
公开权利人发现公开义务人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公开义务人及时予以更改。公开义务人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公开义务人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其性质予以认定后,再决定是否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开义务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政府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方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公开义务人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方式提供。
第二十五条 公开义务人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公开义务人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
第二十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本机关专门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和咨询电话,以及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方法等。
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本机关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索引、主题、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查寻途径等内容。
有条件的公开义务人,可以逐步编制属于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并予以公开,以供查阅。
第二十七条 县、镇两级政府在条件成熟时建立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府重要信息。
县政府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政府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开义务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县政府办公室提供书面总结材料。
第三十条 县监察局、县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定期对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垂直管理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通过行风评议、民主测评等渠道,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按规定公开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可以向县监察局或公开义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政府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海盐县行政区域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享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垂直管理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政府 信息 公开△ 令
分送: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县委各部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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