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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8日星期一

对中国目前各地信息公开做法的外国专家的误解的说明

我们目前已经至少有11个省份有了自己的信息公开法,国务院制定的信息公开条例也在积极酝酿出台当中,但是有些国家的学者,如英国,对中国的信息公开的理解有偏差,认为我国目前所实施的信息公开是单向的,不是双向的,即公众并没有权利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但是实际情况却不是如此.反观各地的立法,很明显的一条就是规定公民有信息公开申请的权利.这种误解大概来自国外学者的一些翻译上的偏差.因为中文表述的"信息公开"往往被人家翻译成"Openness",而不是"Freedom of Information" or "Access to Information",而英文里的这两个词汇被有些学者是严格区分的.前者代表的是政府的积极主动公开,公众没有知情权利.后者才严格意义上包含了知情权在内.另外,还值得一提的是,"Transparency"这个词汇比前面两个词汇来得还要广.希望大家在未来的行文或者翻译当中,注意这些细微区别.否则容易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

完全公开的误解

完全公开不不是我们的最终诉求.因为完全公开不仅需要成本,并且成本将高得吓人,而且完全公开并不一定和公开的优化联系在一起,只是简单地将信息予以全部公开,并不以公众的需求为导向,结果是公众盲从无知,原本有价值的信息被淹没在信息的海洋当中.完全公开也可能造成对委托人公众的不利后果.比如,代理人将因为过分重视委托人的偏好而放弃自己的最终有利于委托人的偏好.等等,一切都表明,完全公开并不是我们的诉求.我们所提倡的最大化公开也不应该进行误读,否则对于信息公开毫无益处. #

信息公开与政府公信力的建立

一般认为,信息公开因为可以起到约束政府的作用,政府在信息公开的压力下进行约束自己的行为,进而抑制腐败。而正因为信息公开在约束政府的同时,提高了自己在公众当中的形象,并进而可以提高政府公信力。这种推论似乎是无懈可击的。但是,国内外的实践并不能准确反应如此紧密关系。也就是说,信息公开和提高政府公信力之间并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 #

《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

  推行电子政务是国家信息化工作的重点,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是支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履行职能的有效手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印发以来,经过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重点业务系统的应用进展顺利,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不断推进,基础信息库和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始起步,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电子政务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建设和应用发展不平衡,应用系统的潜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公共服务效率低;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滞后,安全保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电子政务建设、管理、运行体制不完善,创新能力不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十一五"是承前启后的重要时期。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将进入以深化应用为显著特征的新的发展阶段。为指导"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更好地推行电子政务,促进全国电子政务健康发展,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

一、总体要求与目标

  构建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作用,更加注重对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深化应用与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相结合,坚持促进发展与保障信息安全相结合,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统筹兼顾中央与地方需求,以提高应用水平为重点,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建立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机制,更好地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带动信息化发展,走中国特色的电子政务发展道路。
  构建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的目标是:到2010年,覆盖全国的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基本建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初步建立,重点应用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政务信息资源公开和共享机制初步建立,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标准化体系基本满足业务发展需求,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政府门户网站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50%以上的行政许可项目能够实现在线处理,电子政务公众认知度和公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总体框架的构成

  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的构成包括:服务与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基础设施、法律法规与标准化体系、管理体制。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建设,服务是宗旨,应用是关键,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是主线,基础设施是支撑,法律法规、标准化体系、管理体制是保障。框架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具体内涵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动态变化。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在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指导下,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三、服务与应用系统

  服务是电子政务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紧紧围绕服务对象的需求,选择优先支持的政府业务,统筹规划应用系统建设,提高各级政府的综合服务能力。
  (一)服务体系
  电子政务服务主要包括面向公众、企事业单位和政府的各种服务。服务的实现程度、服务效率、服务质量是电子政务建设成败的关键。要以服务对象为中心,以网络为载体,逐步建立电子政务服务体系。通过计算机、电视、电话等多种手段,把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和村镇,惠及全民。
 面向城乡公众生活、学习、工作的多样化需求,在婚姻登记、计划生育、户籍管理、教育、文化、卫生保健、公用事业、住房、出入境、兵役、民主参与、就业、社会保障、交通、纳税等方面提供电子政务服务,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重视为农民提供涉农政策、科技知识、气象、农产品和农资市场信息、劳动力转移、教育、合作医疗、农用地规划、乡村建设、灾害防治等服务。按照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要求,为外籍人员提供出入境、商务活动、旅游观光、文化教育、在华就业等服务。
  面向企事业单位开展经济社会活动的需求,在企事业单位设立、纳税、年检年审、质量检查、安全防护、商务活动、对外交流、劳动保障、人力资源、资质认证、建设管理、破产登记等方面提供电子政务服务。
  政府通过整合和共享信息资源,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满足政府服务公众和企事业单位的需求,在人口登记和管理、法人登记和管理、产品登记和管理、市场准入和从业资格许可、特许经营和社会活动许可、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社会义务管理、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权益管理、社会应急事务管理等方面实现信息共享。为满足政府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需要,提供市场与经济运行、农业与农村、资源与环境、行政与司法、公共安全与国家利益等方面的信息监测与分析服务。为满足各级领导科学决策的需要,提供信息汇总、信息分析等服务。为满足政府提高管理效能的需要,提供人力资源管理、财政事务管理、物资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优先支持的业务
  "十一五"期间,主要围绕公众、企事业单位和政府的需要,选择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业务流程相对稳定、信息密集、实时性强的政府业务,作为电子政务优先支持的业务。从提高工作效率、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降低行政成本出发,应优先支持办公、财政管理、税收管理、金融监管、进出口管理、涉农管理与服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监管、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管理、社会保障、司法保障等业务。这些业务是支持政府提供多样化服务的重要基础,也是规划应用系统建设的重要依据。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电子政务需要优先支持的业务。
  (三)应用系统
  应用系统是电子政务建设的主要内容。到目前为止,国家已建、在建和拟建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包括办公、宏观经济、财政、税务、金融、海关、公共安全、社会保障、农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防汛指挥、国土资源、人事人才、新闻出版、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国有资产监管、企业信用监管、药品监管等,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提供了电子政务技术支持。"十一五"期间,要围绕优先支持的业务,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为支撑,兼顾中央和地方的信息需求,统筹规划应用系统建设。重点是完善已建应用系统,强化已建系统的应用,推动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支持部门间业务协同。对新建的应用系统,要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需要优先支持业务的流程梳理,搞好部门应用系统和地方综合应用系统的衔接。应用系统建设要有利于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和优化组织结构,避免简单地在原有体制和业务流程基础上建设应用系统。

四、信息资源

  政务信息资源是政府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使用的信息,为政务公开、业务协同、辅助决策、公共服务等提供信息支持。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是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的主线,是深化电子政务应用取得实效的关键。
  (一)信息采集和更新
  各级政府要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明确界定各部门的信息采集和更新权责,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对于相关部门共同需要、面向社会采集的信息,要理顺和规范信息采集流程,明确信息采集工作的分工,形成有序采集的机制,减轻社会公众和企业的负担。结合业务活动的开展,建立信息更新机制,保证信息资源的准确、完整和及时更新。
  (二)信息公开和共享
  各级政府要围绕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行政决策的程序和结果,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拓宽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要统筹兼顾中央和地方需求,依托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实现跨地区、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围绕部门间业务协同的需要,以依法履行职能为前提,根据应用主题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编制政府信息共享目录,逐步实现政府信息按需共享,支持面向社会和政府的服务。中央各部门的应用系统要为地方政府和部门开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信息支持。围绕优先支持的业务,加强已建应用系统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新建应用系统要把实现信息共享作为重要条件。
  (三)基础信息资源
  基础信息资源来源于相关部门的业务信息,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稳定性等特征。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等基础信息的采集部门要按照"一数一源"的原则,避免重复采集,结合业务活动的开展,保证基础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更新和共享。基础信息库分级建设、运行、管理,边建设边发挥作用。国家基础信息库实行分别建设、统一管理、共享共用。各地要探索符合实际的基础信息库建设、管理和应用模式。

五、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包括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建设要统筹规划,避免重复投资和盲目建设,提高整体使用效益。
  (一)国家电子政务网络
  国家电子政务网络由基于国家电子政务传输网的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组成。政务内网由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的业务网络互联互通形成,主要满足各级政务部门内部办公、管理、协调、监督以及决策需要,同时满足副省级以上政务部门特殊办公需要。政务外网主要满足各级政务部门进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面向社会服务的需要。充分利用国家公共通信资源,形成连接中央和地方的统一的国家电子政务传输骨干网。中央和各级地方按照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地址和域名,分级规划,分别实施,分级管理,推进电子政务网络建设,逐级实现互联互通。积极推进基于互联网的电子政务建设。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电子政务建设,原则上必须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进行。
  (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
  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逐步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为各级政府提供信息查询和共享服务;逐步建立跨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围绕部门内信息的纵向汇聚和传递、部门间在线实时信息的横向交换等需求,为各级政府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辅助决策等提供信息交换和共享服务。依托统一的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以优先支持的业务为切入点,统筹规划、分级建设覆盖全国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支持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三)信息安全基础设施
  围绕深化应用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电子政务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建立有效的身份认证、授权管理和责任认定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监测系统,提高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的防范能力和网络失泄密的检查发现能力。统筹规划电子政务应急响应与灾难备份建设。完善密钥管理基础设施,充分利用密码、访问控制等技术保护电子政务安全,促进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要把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与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结合起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要求,明确信息安全责任。根据网络的重要性和应用系统的涉密程度、安全风险等因素,划分安全域,确定安全保护等级,搞好风险评估,推动不同信息安全域的安全互联。

六、法律法规与标准化体系

  围绕规范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基础设施、应用系统、信息安全等建设与管理的需要,开展电子政务法研究,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共享、政府网站管理、政务网络管理、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等方面法规建设,推动开展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
  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国家标准为主体,充分发挥行业标准在应用系统建设中的作用,由总体标准、应用标准、应用支撑标准、信息安全标准、网络基础设施标准、管理标准等组成,是电子政务建设和发展的基础,是确保系统互联互通互操作的技术支撑,是电子政务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绩效评估的管理规范。要重点制定电子公文交换、电子政务主题词表、业务流程设计、信息化工程监理、电子政务网络、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电子政务数据元等标准,逐步建立标准符合性测试环境。加强标准宣贯和培训,强化标准在电子政务建设各个环节中的应用,规范各地区、各部门电子政务建设。

七、管理体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部署,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促进我国电子政务协调健康发展。要加快推进各方面改革,使关系电子政务发展全局的重大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电子政务管理体制。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管理,促进电子政务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健康发展。把电子政务建设和转变政府职能与创新政府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形成电子政务发展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机制;创新电子政务建设模式,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机制,提高电子政务建设和运行维护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围绕电子政务的建设和应用,加强技术研发,提高产业素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形成有利于信息技术创新和信息产业发展的机制。国信办要认真组织落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电子政务工作的各项决议,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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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公开和责任政府的实现

摘要:应该理性看待信息公开和责任政府的实现。不仅要注意到政府的内在抵制,而且还有意识到市民对信息公开的知晓率和利用率低的现实。另外还应该避免信息公开最大化给责任政府的实现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尤其在国际谈判场合下的公开过度的公开极有可能造成谈判崩溃和低效率的出现。 #

公共信息开发利用的商业模型浅析

摘要:公共信息开发利用主要有两种类型,包括公共部门主导型和私营部门主导型。从各方面分析,私营部门主导型应该成为我国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采取的正确商业模型。我国应该制定或修改信息公开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最终确保私营部门主导型的公共信息开发利用的商业模型的建立。"> #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内容应有信息公开申请人来源的统计信息

上海市于2004年制定并实施了《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该规定的内容可圈可点。尤其吸纳了国际上信息公开法的最新内容。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确立了信息公开保障机制,而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就是其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应该来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是反映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晴雨表。从年报当中可以观察出许多重要内容,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频繁、是否信息公开规定的例外适应是否经常、哪些例外经常性被申请、信息公开的经费是否有保障、人员是否到位等等。这些信息都可以从目前上海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中找到。但是,目前的信息公开年报缺少了一项极有研究价值的信息,那就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来源。政府部门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究竟来源于哪些群体,哪些群体经常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他们所占的比例各为多少。 #

知情权与表达自由权的子权利评析

摘要:知情权作为表达自由权的子权利的认识在国际人权文件和国内宪法上有所体现。不过,有的是明示的,而有的则是默示的,有的甚至反对将知情权作为表达自由权的子权利,如美国。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将知情权发展成一项独立的人权。 #

论知情权的人权属性

摘要:知情权被视为一项人权已获得国际国内社会的广泛认可。但是对于知情权的具体的人权属性却至少存在三种不同认识。一种是将知情权作为表达自由权的内在组成部分;另一种是将知情权作为其它权利的派生权利;还有一种就是将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权。通过分析并依据实践得知,将知情权视为一项独立的人权应是对知情权进行保护的最为现实和有效的路径选择。 #

政府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公开问题研究

摘要:政府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公开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话题。界定决策过程需要将其和决策后、一般性的行政管理过程进行区分,也需要对决策主体、决策过程中的可公开信息有所了解。公共利益衡量在判断决策过程中的信息是否公开至关重要。我国应将消极型的公共利益衡量和决策过程中的信息两者同时作为判断是否公开决策过程中的信息的标准。 #

试论媒体与信息公开法的使用

摘要:传统观点认为,媒体是信息公开的最主要使用者。但是从各国媒体使用信息公开的实际情况来看并非如此。这其中的原因主要包括外部和内部两方面。外部原因则是信息的可获取性是否便捷;内部原因则体现在媒体获取信息公开的资源是否有保障。应该来说,信息公开法不仅是记者的信息公开法,更应是公众的信息公开法。 #

论信息公开法中的个人信息例外

摘要:个人信息例外是信息公开法中的一项例外。个人信息例外只是针对属于自然人的信息。虽然属于个人的信息很多,但是一些信息可以被明确排除在个人信息之外。在特定情形下,个人信息是可以公开的。除此之外,个人信息是否公开则取决于公共利益衡量。"> " title="permanent link">#

论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立法的类别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法主要存在三种类型。第三代的信息公开例外立法类别相对复杂。一般来说,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立法可以实体上分为强制式和任意式、类别式和损害式、绝对式和相对式;从程序上则可分为实体式和程序式、协商式和非协商式两种。我们国家的未来信息公开立法也应合理吸纳这些类别,以达到既保护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又能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最大化。"> " title="permanent link">#

论信息公开法中的损害衡量

摘要:损害衡量在信息公开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各国信息公开立法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类别式例外和损害式例外。损害衡量有消极型和积极型两种类型。而损害的可能性可以有三种,包括“将有可能造成”、“可合理预见造成”、“可能造成”。损害程度也主要有三种情形,包括“不利后果”、“严重不利后果”、“重大或显著不利后果”。"> " title="permanent link">#

论信息公开法的种类

摘要:全球已经有六十多个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信息公开法。这些信息公开法的类别归属引起了广泛关注。学者分别从政治经济层面、文件管理、信息技术、历史角度、信息公开的例外立法技术方面以及公开程度大小视角将目前现有的信息公开法进行了归类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