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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3日星期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创新之处

南方网 乔新生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了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 扩展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远远超出了西方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为落实 公民的知情权,更好地使用公共资源提供了坚实的信息行政法规基础。

  传统意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仅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教育、供水、供电、供 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属于特殊的市场主体,它们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或者亏损补贴,但它们同时参与市场竞争,独立 核算,自负盈亏。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这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就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处理这一问题时,独具匠心地设计了三大原则:政府法定信息公开原则,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 的,政府必须公开有关信息。

  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 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 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 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原则,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 第三方合法权益,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 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创新之处就在于,在涉及到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时,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如果行政机关认 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应当予以公开。这一规定解决了我国社会公共领域长期悬而未决的一些问题。譬如,申请人申请政府公开房地产市场成 本信息,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就政府收取的各项规费项目向社会公开,如果公开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商的商业秘密,那么,政府机关应当书面征求房地产开 发商的意见;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不同意公开,那么政府机关不得公开。但是,如果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应当予以公开,但必须 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商。

  如果房地产开发商认为政府公开相关信息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政府机关在公开相关信息的时候,必须证明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这一点,那么政府机关将会败诉。

  因此,行政机关对“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裁量,不仅影响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而且决定着政府信 息公开的执法水平。由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的规定,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在政府机关、信息公开申请人、商业秘密权利人 之间产生纠纷。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公共利益”只能由法律作出界定,所以,行政机关在根据公共利益原则确定信息公开范围的时候,应当明确依照现行“法 律”,不得以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设定“公共利益”规范。否则,行政机关很可能会根据自行设定的公共利益条款,缩小或者剥夺公众的知情权。

  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要求公开的信息已经不仅仅限于政府信息,正因为如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 实施将面临诸多困难。如何正确处理政府、信息申请人,信息相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将是我国行政机关今后思考的重大课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国务院有关主 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具体办法,目的也是为了在充分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妥善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编辑: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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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新闻发言人与透明政府

来源: 中国公关网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刘建明认为,虽然现在谈论中国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效果如何还为时 尚早,但新闻发言人制度从无到有,本身就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信号,说明各级党政权力机关已经意识到自身话语权的重要性。一些专家在肯定其取得成绩的同 时,对如何防止新闻发言人制度形成信息垄断依然表示担忧。

  中国科学院国情中心研究员康晓光认为,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政府的明智之举,可以化被动为主动,以攻为守,背后折射出的理念是满足公众知情权、参与 权,这是值得肯定的。“从现有情况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具体操作权还在政府,实质性进步可能说不上。采访难的问题依然会存在。”

  专家分析,新闻发言人面对的记者提问,实质上是一种社会的质疑,一种有限的双向沟通,因而这种对话多少具有一些公开监督的性质。其中,发言人“说什么”“说多少”是难以界定的,这就容易形成信息垄断或者失语症。

  一个事实是,从去年6月下旬国家审计署掀起审计风暴起,在半个多月中,李金华审计长报告中被点名的中央部门和机关迟迟没有积极地向公众做出回应,甚至对媒体的采访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而本应在此时大显身手的各部门新闻发言人,也迟迟不见身影。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人事局局长汪兴明说,为使新闻发言人工作职能得以实现,需要有一套制度加以保证。这套制度,不是新闻发言人本身能够做到的。它 是一个完善的体制和机制。他还表示,新闻随时都在产生,一个发言人不可以将所有的新闻都垄断,所以他个人认为,专家们不必对信息垄断的问题太过担心。

  2004年12月29日,新华社发文认为新闻发言人制度为打造“透明政府”形象提供了制度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博士谈志林认可这样的说法。他认为,中国加入WTO以及公民对于自身权利意识的强化,都在促使政府向透明方向转变。而新闻 发言人制度是契合这一转变的。应该说,这也是政府形象塑造的一种模式和手段,是政府公关的一种选择。塑造政府向透明化、制度化转变的形象,是一种基础性制 度装置,这将促使政府会更加透明化。

  专家们同时认为,处于起步阶段的新闻发言人制度,需要有相对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做保障。

  “没有具体的惩罚措施,无论是政令还是法律,都很难推行。”社科院法学所张明杰副研究员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要想设置更明晰的法律责任,只有 上升到法。”据悉,我国的《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已经起草完毕,《政务信息公开法》已被十届人大常委会列为规划议案。该法实施后,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将被 视为违法,这也被看做与世界通行的惯例接轨。据了解,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自己的信息公开法。而联合国1946年第59号决议规定,信息自由是“一项基 本人权”。

  原国家行政学院杜钢建教授撰文指出,无论是根据世贸组织关于信息公开的要求,还是根据我国民主与法治的发展需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应当成为我国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新京报供稿

  相关链接:数字盘点我国的发言人制度

  去年岁末,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为自己举办了一场新闻发布会。国新办主任赵启正和副主任王国庆出席了这次新闻发布会并讲话。

  记者以数字盘点这次新闻发布会发布的关于中国新闻发布工作和发言人制度建设十余年来的进展。

  六十场:今天这场新闻发布会是国新办今年举办的第六十场新闻发布会。国新办自1993年开始负责国务院的新闻发布和协调国务院各部门新闻发言人 工作。经过十余年努力,新闻发布会从开始几年的几场、十几场,发展到今年举办的六十场。今年出席新闻发布会的负责人来自卫生部、商务部、中联部等五十多个 部门以及辽宁省、上海市等七个地方政府。

  三个层次:中国政府已经建立健全政府三个层次即国务院新闻办、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的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

  七十五个发言人:目前,外交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教育部、公安部等六十二个国务院部门建立了新闻发布制度,设立了新闻发言人,目前共有七十五位发言人。这是中国首次对外公布这些发言人的详细名单和通讯方式,今后每年还将公布。

  四百六十多场:目前,北京、河北、内蒙古等二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制定新闻发布制度,其中,二十个省市区设立了政府新闻发言人。截至今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二十八个省区市召开了四百六十多场新闻发布会。

  约二百七十场:截至今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四十四个国务院有关部门以本部门名义组织举办了约二百七十场新闻发布会,这个数字还不包括外交部每周的例行新闻发布会。

  两千多人:今年,国务院新闻办除举办了两期全国新闻发言人培训班外,还分别与十四个省、自治区联合举办新闻发言人培训班,参加培训的达两千多人。

  四十四家: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记者来自全球四十四家媒体,其中包括五家香港媒体、二十二家外国媒体和十七家国内媒体。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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