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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27日星期六

首届中国信息化论文大赛入围论文----信息化背景下的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化背景下的政府信息公开
肖卫兵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早在二百多年前的瑞典就已经存在,最具典型性的美国信息公开法也存在了四十来年。但当时这些立法并没有考虑到信息化所带来的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落后于轰轰烈烈的信息化浪潮也就不足为奇了。
  信息化是必然趋势,任何人都无法拒绝。信息化背景下的政府信息公开也不例外。而处理信息化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不能违背一定的指导思想。这些指导思想主要包括两方面:一个就是信息公开最大化原则。无论从国外立法还是从我国各地的立法实践来看,政府信息公开最大化,或者说“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都得到了普遍认可。任何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化措施的采用都得服务于该原则。另一个就是便利公众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不仅要达到最大化,而且还应讲究最快最方便地服务于公众。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实际上也达不到信息公开最大化的效果。因为公众会担心费用过高、时间过长、手续过繁、人为因素过多而放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以,一切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信息化技术、对策的采用都离不开便利公众的原则。
  从上述指导思想出发,我们必须考虑并解决信息化带给政府信息公开的十二个问题,具体包括如下:
  1、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应同属政府信息公开的对象范围。传统的信息公开法所针对的公开对象是纸质文件,并不包括电子文件。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电子文件也应运而生。那么,电子文件是否也能纳入信息公开的对象范围呢?答案是肯定的。美国在1996年的信息公开法修正案就明确表示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一样,都隶属于信息公开的对象范围。理由是要求公开的应该是政府信息的内容,而不管该内容承载于何载体之上。
  2、先前以纸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被转换成电子形式后,该电子形式是否可以同先前的电子形式一样得以公开。答案应该是可以的。理由是电子形式相比纸质形式来说,可以使公众更便利的分析利用政府文件中的信息。这自然和信息公开的宗旨是相吻合的。
  3、一开始就以电子形式而不是以纸质形式存在的文件公开问题,如电子邮件内容。从我们强调公开的是内容而不管该内容的存储形式角度来看,政府机关的电子邮件内容是可以公开的。
  4、电子形式下和纸质形式下的个人信息公开应该区别对待。电子形式下的个人信息很容易通过技术处理而明确到特定个人,自然就可比纸质形式下个人信息公开更容易侵犯到个人隐私。所以对于电子形式的个人信息的公开,相应的政府机关应该更为慎重。我们强调,信息公开不是一味地为了最大化而最大化。其中需要保护的利益,如个人隐私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
  5、提供公众友好的计算机软硬件。政府信息公开在信息化背景下变得更为便捷,更有效率。政府应该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角度购买或开发一些计算机软硬件,以便利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区分出政府信息中的公开和不公开内容。还应从公众角度购买或开发一些软硬件以便利公众更好访问,包括开发一些特殊群体如残疾人需要的信息公开软硬件,这实际上是为了让更多地群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益。不过,该软硬件只限于政府机关自行开发的产品,并不包括政府机关采购的其他应用软件。
  6、计算机软件应视为政府文件。信息化使得更多的政府文件可以以个性化的软件进行存储,以便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提升信息管理的水平,加快信息处理的速度和效率。这些软件有时也是公众所需的。那么,存储政府文件的软件是否也可以向公众公开?回答该问题要考虑到该计算机软件是否可被视为政府文件的一部分。如果只是将计算机软件视为政府文件存储工具的话,该计算机软件就不应公开。而如果将计算机软件视为政府文件的一部分的话,该计算机软件就应同其他政府文件一样受制于公开。
  7、电子文件获取费用应合理。传统的适用于纸质文件的收费机制在面对大量的电子文件的情形下应有所区别。不过收费机制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一样的。从纸质文件的申请费用只收取实际费用的角度出发,电子文件也应只是收取实际产生的费用。该实际产生的费用可以考虑搜索、计算机损耗、维护费用等。这主要是避免费用问题成为公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阻碍。
  8、政府机关应移除电子文件中的保密性信息而公开非保密性信息。政府的纸质文件公开应遵循“可分割原则”。即一文件中不仅存在可公开的信息,还存在不予公开的信息的话,该文件可在删除不予公开的信息后只公开可公开的内容。该原则也应适用于电子文件,但是电子文件的保密和非保密信息的分割不同于传统的纸质文件,因为涂抹掉保密内容的方法对电子文件并不适用。电子文件可随意被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编辑、删减,这样无疑会影响到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过,有一条是明确的,那就是政府机关还是应对电子文件适用可分割原则将其中的保密信息移除,而选择公开可以公开的信息。这也是和公开最大化原则相吻合的。
  9、政府机关应提供客户化文件。政府机关提供纸质文件不能更多地考虑到公众的需求。但是电子文件却不同,政府机关可以依据公众的特定需求将存储在电脑中的文件信息汇总,进而提供给公众更全面、更准确的信息。但是这里遇到的难题是公众是否有权提出公开经客户化处理的信息?答案是肯定的,不过,这里要照顾到一事实,那就是从各国信息公开立法来看,政府机关是没有义务创造一个新文件用以提供给公众的。客户化信息是否就会构成一新文件呢?这要审查具体情形,如果客户化消耗了大量的政府资源,该客户化就可以构成一个新文件,政府就没有义务去创造该文件。
  10、允许申请人选择提供文件的格式。先前的信息公开法并没有将选择文件提供的格式权利赋予公众。但是美国在1996年信息公开修正案后将该权利赋予给了公众,即公众可以选择提供文件的格式,只要该文件存储的格式存在。从我国现行的各地立法来看,基本上采纳了该意见。当然这里政府机关还可以采用“合理性原则”进行判断。
  11、政府机关应提供电子文件索引。提供电子文件索引更能使得公众准确获取政府信息,同时也能使得政府机关更加及时理解公众的信息公开需求。当然提供电子文件索引不只是提供文件的目录而已,还应该提供该文件所属领域、可获取文件的格式种类、数据库更新的时间表、电子文件获取的费用等内容。电子文件索引无疑可以极大地方便公众省时省力地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这一方面,上海市做了有益探索。
  12、政府机关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用以便利公众访问政府信息。信息化可以使得公众不必来回费时费力地奔波于政府机关的物理地址获取信息,而可以轻松地通过电子邮件、政府网站等渠道轻便获得政府信息。政府机关也应考虑通过完善这些渠道更为便捷地向公众提供信息。政府机关还应通过信息化途径更多地采用主动公开,而不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从我国各省市政府网站的建设情况来看,这应是今后的一个发展方向。 "> #

首届中国信息化论文大赛获奖论文评出

首届中国信息化论文大赛获奖论文评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 更新时间:2006-12-29



  由本报举办的首届中国信息化论文大赛结果日前揭晓。本届大赛共收到上千篇征文,经过初选、初评、复评、网上公示和定评等环节,最后确定了7位特别奖获得者和15位优秀论文奖获得者。

  推动我国信息化理论研究,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对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谐文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也是当前各界关注的重点。本届大赛是在我国信息化建设蓬勃发展、信息化理论研究相对滞后的背景下举办的。从征文情况来看,参与者既有活跃在第一线的信息化建设工作者,也有高校、党校、社科院系统的专家学者,还有部队和其他领域的理论工作者。这些作品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当前各行各业在信息技术浪潮面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其中不少作品还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可以说,本届大赛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信息化建设的进展和亟待解决的课题。

附:获奖名单

  特别奖:

  《电子政务重在发挥两个效益》(陈浩)

  《用自主创新推动中国创造》(邓中翰)

  《发展机器人足球推动信息化建设》(洪炳镕)

  《虚拟化将成为IT创新的关键》(林正刚)

  《信息化建设需要指导性技术规范》(罗洪元)

  《用户驻地网与社区信息化》(吴志美)

  《公交智能化应以乘客为重心》(徐祖哲)

  优秀论文奖:

  《阻碍首席信息官制度的因素分析》(杜文忠)

  《树立系统生命周期观念合理分配电子政务资源》(甘向阳)

  《绿色网络环境如何营造》(郝向宏 金锐 赵飞)

  《建设和谐信息社会与政府职能转变》(胡平)

  《远程教育现状及对策研究》(黄刚)

  《推行地址方位编码促进数字城市建设》(李瑞强)

  《把网站建设与党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李英田)

  《中医诊疗信息化的难点与突破》(梁茼)

  《汉字编码应纳入汉字教学和应用的大系统》(刘春华)

  《正确识别信息加强心理保洁》(刘东)

  《网络舆情及其分析技术》(马海兵)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是电子政务的主题》(邱霈恩)

  《信息伦理与构建和谐信息社会》(王亚强)

  《试论干部工作信息化》(战希臣 杨春周)

  《标准化——信息孤岛的克星》(张华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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