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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2日星期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布 高层决心打造阳光政府

IT168 专稿】《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5日公布,自2008年5月 1日起施行。这不能不说是我国信息化历程中的一件大事,它显示了高层打造“阳光政府”的决心,《条例》将成为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助推器。笔者认为,《条 例》对我国未来电子政务建设将会产生以下重要影响: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电子政务建设提供重要法律保障。
《条例》的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 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可见,《条例》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促进行政法制化,这无疑给电子政务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我们知道,推行政务公开是电子政务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功能,甚至可以说,没有政务公开就没有电子政务。什么能公开,什么不能公开,谁来公开,如何公开,都应 该有明确的规定。然而过去我们只有一部《保守国家秘密法》,而没有信息公开的法律,因而导致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像两只无限膨胀的大口袋,什么都可以往里 面装。在这样的条件下,要通过电子政务实现政务信息公开,难度之大可想而知。政务公开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是要将不属于国家秘密 与工作秘密的内容从这两只大口袋中分离出来,通过网络等各种方式公之于众。这样电子政务建设就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可能有人会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仅仅只是一个条例,而事实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是法律,胜似法律。首先,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尽快确立信息公开制度,可以满足 实践对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迫切需要;其次,从法律效力上分析,根据我国宪法、立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当然组成部分,具有 完全的法律效力,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依据,以条例的形式确立信息公开制度并不会影响该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再次,由于信息公开条例是党和政府整个信息 化战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借助中央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必然会有助于条例的推行;最后,根据我国近20多年来的立法经验,类似于政府信息公开这样的 制度,先实践、后立法,先制定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后转化为法律,不但有利于法律内容的完善和成熟,也有利于经验的积累和法律的最终实施。
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利于打破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垄断,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充分利用。
信息共享是成熟电子政务的一个重要特征。需要指出的是,在这里信息共享是指信息,特别是有效信息在政府之间以及政府机构之间的共同拥有与利用。信息公开是 指信息对公众的开放。信息共享与公开能极大提高政府运行效率。然而,在传统政府模式下,政府信息垄断却是普遍现象,政府各部门极力维护自己对信息的独占 权。
一是信息对一些部门来说意味着权力和利益。像医疗机构、工商部门、统计、公安等部门各自拥有一套数据,其中有一部分是综合的基础数据。在很多政府中,这些 数据在各部门间还远没有实现有效共享,其根本原因是垄断信息就可以保住部门的利益。二是信息也意味着政绩。许多政府部门的日常工作,就是收集信息,再进行 加工、整理,形成文件、报告、数据库等,提交给上级部门,为上级决策服务。所以,文件、报告等形式的信息是主要的工作成果,也是其政绩之一。还有一些如统 计部门、政府研究机构、信息机构等,它们的政绩完全是通过其提供信息的质量和数量来衡量的。因此,各个部门绝不愿意轻易将作为政绩的信息与其他部门共享。
《条例》通过立法促进政府信息资源开发,解决部门间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瓶颈问题。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将打破信息资源垄断,逐步提高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和为公众服务能力。
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利于实现政府与公众的互动。
为了保证公众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第一,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 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第二,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第三,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第四,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这就能够有效地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实现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因为政府信息公开以后,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 能够为广大群众知晓,这样就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政府部门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被滥 用。
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利于实现电子政务建设本身的规范化与透明化。
当前电子政务建设中的出现的决策失误和腐败问题与政务透明度低有很大关系。《条例》将推动电子政务建设本身的规范化。《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 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显然,电子政务建设是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同时也涉及行政机关办事程序变化的重要政府信息,应当属于公开的范围。《条例》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电子政务建设涉及政府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行政许可等问题,也是重大建设项目。因 此,它应该是条例规定的应向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
这些信息的公开,会促进电子政务建设透明化,为公众监督电子政务建设中的政府行为和公务人员的个人行为提供保障,促进电子政务建设规范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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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7日星期四

人民时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民知情权的后盾

人民时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民知情权的后盾

陈家兴
2007年04月24日09:57


  4月24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一公众期待已久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保 障公民知情权的重大举措。在我国,从法律制度上对公民知情权做出明确规定,这还是第一次。

  正如条例开宗明义指出的:制定这个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因而,其意义绝不可低估。

   一段时间以来,知情权是一个热门话题。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问题和矛盾,有不少是因为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引起的。在一些地方,涉及百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侵害百姓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群众往往无从获得政府有关信息。这些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也给我们的事业、人民的生活带来不良影 响。只有从法律制度上对公民知情权做出明确规定,才能有效解决问题和矛盾。

  仔细研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发现,条例对于公民的知情 权提供的保障是全方位的。比如: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本着这些具体原则,有关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 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等等,这些涉及百姓利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有关政府和部门应当公开。而对关涉自身不准确政府信 息记录,公民有权要求予以改正;对相关政府信息,公民可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公民知情权若被侵犯,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事 实上,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监督和保障的很多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对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应该做到的都提出了 明确要求,各方面的因素考虑得比较周全,对一些可能存在的问题也有了应对之策。可以说,条例有其科学性、适用性和前瞻性,是合乎时代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 的愿望的。

  有一句话我们经常提及:再好的制度也要靠人来执行。如果在执行中走样或打折扣,其本身亦是对法律尊严的伤害。诚然,有了这 个条例,各级政府机关就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但很多事情做起来并非这么简单,有太多的因素左右了执行力。许多法律法规就是这样得不到遵循的。这里需要指出的 是,公民的权利,也要靠公民自己来依法维护。每个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增强并付诸实践,必会大大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条例在总则中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本身,体现的也是对社会公平、公正的制度维护。在这个意义上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有了一个有力的制度保障,无疑,这是社会和谐的福音。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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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0日星期四

政务公开与政治发展: 值得推荐的一本好书

政务公开与政治发展

作者: 胡仙芝

 第一章 绪 论 10
——政务公开与政治发展逻辑关系的初步探讨 10
第一节 问题及其研究方法 10
一、基本理论要素 10
二、方法论的逻辑主义与实证主义 11
三、几种重要的分析理论 12
四、一些前提假定 14
第二节 政务公开的涵义 16
一、政务公开的语义涵义 16
二、政务公开的涵义界定 18
三、政务公开在我国的兴起 19
四、政务公开的特征及表现形式 20
第三节 政治发展的涵义 21
一、“发展”的涵义 21
二、“政治发展”的涵义 23
三、政治发展的内容 26
四、政治发展的目标 27
五、政治发展的标尺和路径 29
第五节 假设的提出:政务公开与政治发展的逻辑关系 30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历史渊源及发展轨迹 32
——从历史的角度 32
第一节 外国历史上的政务公开思想和实践 32
一、外国古代历史上的政务公开 32
二、外国近代历史上的政务公开 33
三、外国现代历史上的政务公开 36
第二节 我国历史上的政务公开思想和实践 38
一、中国古代历史上的政务公开 39
二、中国近代史上的政务公开 42
三、中国现代历史上的政务公开 44
四、新中国建立后政务公开的思想和实践 46
第三节 政务公开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和特征 48
第三章 政务公开与政治发展 51
——从政治学的角度 51
第一节 政务公开与民主 51
一、政治发展视野中的民主 51
二、民主的含义及实现条件 52
三、政务公开与民主运行机制 53
四、政务公开对民主政治的功能分析 58
第二节 政务公开与法治 59
一、法治理论与政务公开 60
二、中国走向法治与政务公开 64
第三节 政务公开与廉政(反腐败) 67
一、腐败的概念及特征 68
二、腐败的成因分析 70
三、腐败的危害与政治发展 73
四、政务公开与反腐败 75
第四节 政务公开与发展效率 77
一、政治发展中的效率应指发展效率 77
二、行政发展的内涵及其表现形式 78
三、政务公开与行政发展 79
第四章 政务公开与公民知情权 83
---- 从法理学的角度 83
第一节 公民拥有知情权的哲学解释 83
一、权利与公民权利 83
二、公民知情权的哲学及法理依据 85
第二节 公民知情权的发展历史及背景 86
一、知情权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86
二、公民知情权实践的发展历史 88
三、知情权发展的原因分析 90
第三节 政务公开制度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92
一、行政公开的含义及分类 92
二、行政公开的功能和意义 93
三、行政公开的原则和内容 93
四、我国行政公开与知情权的实现 95
第五章 政务公开与电子政府 97
——从未来技术发展的角度 97
第一节 电子政府的概念及基本理论 97
一、什么是电子政务、数字政府和电子政府 97
二、电子政府的意义和功能 99
三、电子政府的行政管理内容及功能 100
第二节 网络民主——电子政府下的政治发展 103
一、网络民主的科学内涵 103
二、网络民主的形式 104
三、网络民主的意义 105
四、网络民主的局限 107
第三节 电子政府与行政发展 108
一、 电子政务-行政管理的新革命 108
二、电子政府对政府行政管理的冲击 111
三、电子政府治理的特征 112
四、电子政府对传统行政的影响与冲击 113
五、行政组织的结构重建 116
六、行政文化的重塑 119
第四节 政务公开与我国电子政府建设 121
一、建立电子政府需要有政务公开制度 121
二、电子政府建设是我国的必然选择 122
三、电子政府的建设离不开政务公开制度的完善 124
第六章 中国的政务公开与政治发展 127
——从实证的视角 127
第一节 村务公开与农村政治发展 127
一、村务公开与村民自治 127
二、村务公开与农村政治发展 133
第二节 基层政权机关的政务公开与政治发展 134
一、乡镇政务公开推行的背景 135
二、乡镇政务公开的内容和主要特点 136
三、乡镇政务公开中的财务公开及效能 137
四、乡镇政务公开与政治发展 141
第三节 地方政府政务公开与政治发展 142
——典型案例分析 142
一、浙江省金华市政务公开情况调查 143
二、地方政府的政务公开与政治发展 149
第四节 警务公开实践与政治发展 150
一、警务公开推行的依据 150
二、警务公开的内容 151
三、警务公开的形式 152
四、警务公开规章制度的落实 152
五、警务公开的社会效果 153
六、警务公开对政治发展的积极功能 154
第五节 国家部委机关的政务公开 155
——以交通部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为例 155
第七章 中国政务公开的战略选择 166
——从对策研究的角度 166
第一节 政务公开推行的动力学分析 166
一、政务公开的动力分析 166
二、政务公开推行的阻力因素分析 170
三、来自动力学的启示 172
第二节 政务公开实践中存在的误区及问题 173
一、政务公开推行过程中的种种误区 174
二、政务公开实践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 174
第三节 中国政府政务公开的理论模型探析 175
一、推行政务公开的目标 175
二、政务公开的核心问题 177
三、政务公开的基础 177
四、政务公开的原则设计思想 178
五、政务公开的度量和评估 179
第四节 政务公开推进的战略选择 182
一、上下结合、共同推动——政务公开的路径选择 182
二、选好重点、全面联动——政务公开的战略要求 183
三、统一思想,加强动员——政务公开的心理准备 183
四、加强组织,完善监督——政务公开的保障措施 183
五、综合配套,制度创新——政务公开的系统要求 184
附录1: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乡镇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186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186
附录2:浙江省金华市推行政务公开的系列文件 190
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机关推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意见 190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金华市机关“两公开一监督办”办公室的通知 192
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直接为民服务部门进一步深化“两公开一监督”工作的意见 193
中共金华市委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行和完善公开承诺自律制度的几点意见 195
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机关事业单位推行财务公开制度的意见 196
金华市公开办、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市机关事业单位推行财务公开制度有关具体事项的补充意见 198
关于印发《交通部机关政务公开规定(试行)》的通知(交办发[2004]58号) 200
附录3:交通部机关政务公开规定(试行) 200
参考文献 204
后 记 209
补记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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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9日星期三

保密法修改为信息公开法作准备

从目前来讲,制定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仍然需要进一步权衡和考虑。但是,作为一种替代,通过修改《保密法》来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却是一个现实的选择一直以来,国家保密局在公众的视野中似乎很少出现,但这段时间,却成了许多媒体关注的焦点。

早在今年年初,国务院新闻办官员就曾透露,《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的修改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都在酝酿之中。而从8月起,因自然灾害导致 的死亡人员总数及相关资料,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国家保密局副局长沈永社说:“保守国家秘密与推进信息公开是相辅相成的。”

政府信息化,是政府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一个有效率的政府,就应该是一个能够与公民一起协作生产的、开放的政府。提到开放,我想起陕西省咸阳市政府最 近的一个举措。他们拆除了政府机关大院的围墙,撤销了门卫和传达室,允许百姓自由出入市政府大楼办事和上厕所,据说意在打造开放式政府、实行政务公开,以 此消除百姓和政府之间的心灵屏障。

当然,比政府拆除围墙、打开大门更重要的是,政府应该打开“政府信息”的大门,尽可能地消除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藩篱。而横在公众与政府之间的这道“无形 胜有形”的围墙,与国家保密制度滞后和《政府信息公开法》不完善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保密法》在诸如确定密级、解密、泄密处罚、救济机制等一 些重要的制度设置上已远远落后于实际发展的需要。一些层层下达,处处宣讲,要求人人学习的“中央文件”,不少都是“公开的秘密”。

对于国家机密文件,谁才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公开多少以及什么时候公开呢?不应是行政机关,也不应是司法机关,而应是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机关,即由立法机关 运用立法权,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和《保密法》。行政机构只是执行者,只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然而,现实的情况是,某些行政机关往往把信息公开权看成 是由自己行使的权力。

秘密文件过多过滥,不仅增加了保密成本,也使国家保密制度的权威流失,更重要的是,阻碍了政府走向信息公开的道路。笔者认为,一部《保密法》与一部《政府 信息公开法》的本质并无两样,保密法首先要界定的,不是哪些东西应该保密,而是哪些东西应该公开。从目前来讲,制定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仍然需要进 一步权衡和考虑,但是,作为一种替代,通过修改《保密法》来保证人民的知情权,是一个现实的选择。

知情权作为一种政治权利,是公民行使言论、集会、游行、示威、结社、出版等自由和选举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的基础。必须认识到,公民的知情权不是洪水猛 兽。公开和保密之间应该有清晰的分界,然而,是什么阻碍了分界的确定呢?与其说是技术上不能正确界定保密的范围,不如说制度和工作作风才是造成大量政府信 息不能公开的重要原因。信息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公开与不公开的背后,其实也存在利益的博弈。所谓修改《保密法》,笔者以为,最根本的就是科学界定公开与保 密之间的关系,协调公开和保密之间有可能存在的冲突和矛盾。

一部法律要制定出来,首先就应该扫除障碍,否则寸步难行。如果说《政府信息公开法》是政府信息从封闭走向开放的先锋和破冰者,那么,现在所做的修改《保密法》的工作,就是为《政府信息公开法》作外部制度上的准备。

正义网·萧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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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dopts First Nationwide 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Regulations

Jamie Horsley 今天在Freedom of Information Organization 上发表了一篇针对中国最近刚刚颁布的信息公开条例的评论文章,如果大家感兴趣,可以点击如下地址进行访问: China Adopts First Nationwide 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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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7日星期一

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月份工作情况

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月份工作情况
[2007-03-28]

2007年1月份,全市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统计分析情况如下:
新增政府公开信息目录7470条,全文电子化率99%,其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6601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869条。
市级机关新增政府信息目录2583条,全文电子化率99.7%,其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2212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371条。
区(县)政府机关新增政府信息目录4887条,全文电子化率99%,其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4389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498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719件,在本月内完成答复632件,其中“同意公开”的为541件,占85.6%;“同意部分公开”的为14件,占2.2%;否决公开的为77件,占12.2%。
在否决公开的答复中,以“非本部门掌握”33件,占42.8%,“信息不存在”33件,占42.8%,“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有3件,占3.9%, “申请内容不明确”1件,占1.4% ,“免予公开范围”5件,占6.5%%,免予公开理由主要是国家秘密、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其它原因的有2件, 占2.6%%,主要是非政府信息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页面浏览量约1399.28 万人次,收到141.86 万人次的咨询,其中电话咨询量达132.06万人次,主要集中在劳动保障、公安、财政等部门,内容主要涉及社会保障、就业、户政管理、财税政策等方面信息。
2007年1月,上海市档案馆外滩新馆查阅服务中心共接待查阅政府公开信息1617人次,其中通过上海档案信息网查询政府公开信息1486人次,直接来馆 查阅131人次,提供文本政府公开文件297份。从市民查阅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来看,主要集中在房屋拆迁、高级职称待遇、离退休、学历工龄认定、特殊 工种、信访条例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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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06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上海市2006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07-04-03]

本报告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下称“《规定》”)以及2006年度上海市各区(县)人民政府(下称“区(县)政府”)和上海市政府各委、办、局 (下称“市级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本报告由概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咨询情况,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工 作人员和政府收支情况,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附表八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 子版可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 )和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shanghaiit.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联系(地址:巨鹿路915号,邮编:200040,电话:61122305,电子邮箱:webmaster@shanghaiit.gov.cn)。

一、概 述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上海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是上海市政府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贯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办〔2005〕16号),2006年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深化公开内 容、加强基础性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1.3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建立了政府机关在公文产生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属性的制度。
2.重点推进城市规划、动拆迁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明确公开主体、范围、程度、形式、时间等要求。目前规划部门已经基本形成了规划管理类信息公开细则草案。
3.为了推进重大决定草案公开,提升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完成了《上海市政府机关重大决定草案公开管理办法》课题研究。
4.为方便公众办事,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共同起草形成了政府机关通过114查号台和“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公开信访、投诉、咨询电话号码的工作方案。
(二)加强基础性工作
1.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依托市政务外网建成了市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上处理系统,实现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的实时监督和统计分析,已有42个市级委、办、局在线运行。
2.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中的新情况,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格式文本作了修改,形成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示范文本》。
3.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委、市信息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国家保密局等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的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工作小组受理了150多件来自各政府机关的咨询。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处理投诉40多件,接待来访50多人次。
4.对200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评估中情况较差的单位以工作建议的形式进行个别指导,同时进一步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形成了2006年度评估指标。
5.6月和11月,与市行政学院举办了两次共300多人次参加的业务培训和考试,并组织开展了与欧盟专家的工作交流;在“上海干部在线学习城”开设专门课程,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6.通过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网站、媒体,对2005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和2006年重点工作进行了广泛宣传。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各政府机关对政府信息进行了梳理和编目,2006年新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8824条,全文电子化率为95%。其中,政策法规类信息3597条,占 7.4%;规划计划类信息2866条,占5.9%;业务类信息40555条,占83.0%;机构设置类及其它类信息1806条,占3.7%。
市级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3244条,全文电子化率为99%。其中,政策法规类信息1753条,占7.5%;规划计划类信息353条, 占1.5%;业务类信息20730条,占89.2%;机构设置类及其它类信息408条,占1.8%。
区(县)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5580条,全文电子化率为91%,其中,政策法规类信息1844条,占7.2%;规划计划类信息2513条,占9.8%;业务类信息19825条,占77.5%;机构设置类和其它类信息1398条,占5.5%。
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
规范性文件方面,公开了市政府规章和各政府机关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如《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方面,公开了《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上海市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上海市 “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2006年河道整治工程建设计划》。
城市总体 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面,公开了《上海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海市区 (县)域规划纲要 》、《上海市中心城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上海市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上海市中心城公共绿地实施规划》。
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以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等方面,公开了有关台风、汛情的预报及防范措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措施、《关于贯彻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本市甲乙类传染病疫情等信息。
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方面,公开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项目用地批文及审批结果、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证、经营性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结果等信息。
公共卫生方面,公开了医疗事故鉴定情况、医疗机构行政处罚情况,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医疗收费标准,执业医师注册;本市各级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日均费用情况、门急诊均次费用排序情况、医疗质量监管考核综合得分排序等信息。
教育方面,公开了公众教育收费、招生考试、转学借读等方面的信息。其中,在教育收费方面,公开了高中收费、义务教育收费、幼托机构收费、非学历教育收费、教育费用减免等方面的政策;在招生考试方面,公布了中招、高招方面有关招考公示等方面的信息。
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方面,公开了城镇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等方面的信息。
民政方面,公开了社会救助标准、养老福利服务机构收费标准、调整居民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各类优抚对象抚恤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标准等信息。
其它与社会公众及企业密切相关的信息方面,公开了企业基本信息,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程序和许可结果,质量技监许可项目、程序、结果,质量技监抽查结果,公交线路调整、轨道线路延伸运行等方面的信息。
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
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方面,公开了市民关注的高速公路、越江隧道、城市道路建设的详细情况,包括长江隧桥工程、中环线 建设、洋山深水港一期工程、A15浦东机场高速公路、A30高速公路通车、轨道交通9号和8号线工程等信息、2006年重大工程项目列表、建设工程招投 标、工程建设管理、建筑建材业管理等信息。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方面,公开了200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以及供应商注册、中介机构、咨询专家名单等信息。
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方面,公开了《关于上海市2005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06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摘要)》,以及2005年上海市审计工作成果等信息。
4.政府机构和人事
政府机关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方面,公开了政府机关管理职能、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简历、人事任免等信息。
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方面,公开了2006年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意见、实施方案、招录简章,历年上海市国 家公务员考试录用人数,2005年上海市国家公务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情况,2005年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2005年上海市招录的国家公务员名单,以及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条件、提拔任用资格和选拔程序等信息。
5.重大决定草案
公开了市政府实事项目、《上海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环境影响(涉及城市土地利用、资源保护等问题)征求公众意见》、《关于本市2006年增加城镇企业退休人员 养老金办法的调查问卷》、《本市教育实事工程网上征求建议》、《关于<上海市医疗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关于<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等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互联网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设市政府信息目录、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市政府机关与区(县)信息公开、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引、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府规章、政府会议、机构职责、实事项目、信访接待、政府文件、人事任免、办事规程、上海统计、公众监督、市政府新闻发布、政府公报、申请公开、公务员招 录等19个子栏目。市民通过“市政府机关与区(县)信息公开”子栏目可以查阅市级机关、区(县)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申请公开”子栏目,可以向 各政府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的状态。
各政府机关在各自网站上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布各类政府信息。2006年各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访问量达2441万人次。
实名制“市民信箱”为市民免费发送政府公报、政策法规、人事任免等政府信息和个人社会保险信息以及公用事业账单等便民信息。
2.公共查阅点
指定市档案馆外滩新馆为政府公开信息集中查阅中心。目前该中心已汇集了49个市级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全文3863件、纸质目录2086条、电子 目录4915条、电子全文4750件,区(县)档案馆也设立了政府公开信息集中查阅点,为公众提供区(县)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2006年接待公 众查阅政府公开信息2109人次、借阅文件4716件。
3.政府公报
通过市政府公报公开重要行政法规,市政府规章,各政府机关的主要规范性文件,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以及人事任免、机构设置、表彰等 信息。市政府公报每月5日和20日出版,通过档案馆、图书馆、部分企事业单位、邮局、书报亭、新华书店、居委会、村委会等免费向公众发放,每期发放量达 20万份。各区(县)政府也陆续出版政府公报,公布辖区内的重要政府信息。
4.新闻发布会
市政府新闻办每两周举行一次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重大政府信息,同时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2006年共举行新闻发布会25场,发布重要 信息40多项,回答记者提问266个,主要围绕经济建设、社会事业、政府自身建设、城市建设和管理、文化体育及重大活动、环境保护、教育卫生、节能节水、 房地产市场调控等社会公众关心和政府关注的问题。市级机关已基本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重要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申请情况
各政府机关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7533件,其中市级机关收到3775件,区(县)政府收到3758件;当面申请4040件,占53.6%,以网上提交 表单形式申请2437件,占32.4%,以电子邮件申请541件,占7.2%,以传真形式申请129件,占1.7%,以信函形式申请271件,占 3.6%,以其它方式申请115件,占1.5%。
在市级机关中,申请量列前五位的是市房地资源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人事局、市工商局,申请内容主要涉及用地批文、拆迁许可证、补偿安置标准、城市规 划、建设项目规划以及许可证结果、人才引进、事业单位聘用制、工资福利、职称改革、公务员管理、军转、企业年检、验照结果等方面的内容。
在区(县)政府机关中,申请量列前五位的是浦东新区、闸北区、杨浦区、嘉定区、长宁区,申请内容主要涉及环境规划、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土地征用、物业管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及教育和人事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二)申请处理情况
在7533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已经答复的有6852件,按照《规定》将于下年度答复的681件。
在6852件答复中,“同意公开”的5143件,占75.0%;“同意部分公开”的306件,占4.5%;未能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1403件,占20.5%。
在1403件未能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答复中,“信息不存在”的451件,占32.1%;“非本部门掌握”的420件,占29.9%;“申请内容不明确”的 259件,占18.5%;属于《规定》第十条免予公开范围的188件,占13.4%;因其它原因未提供政府信息的85件,占6.1%。

四、咨询情况

全市共有1106.2万人次通过各种方式咨询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务,其中现场咨询30.07万人次,占2.7%;电话咨询1064.82万人次,占96.3%;网上咨询11.31万人次,占1%。
在市级机关中,接受咨询量列前五位的是: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教委、市工商局,咨询内容主要涉及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支付、公安行 政许可事项及其依据、治安户政管理、交通管理、质量监督、食品安全、入学报考与招生、教育收费、职业与成人教育、组织机构代码年检等方面信息。
在区(县)政府中,接受咨询量列前五位的是:浦东新区、长宁区、普陀区、黄浦区、卢湾区,咨询内容主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经济政策、招商引资政策、房地产开 发政策、土地征用和动拆迁政策、建筑项目用地规划、城区建设规划、市政道路建设、物业管理、劳动保护、个人社会保险金、扶贫标准条件、优抚的标准条件、政 府采购、财政资金使用、食品药品监管等方面信息。

五 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

市政府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124件,受理106件,办结79件,受理率和办结率分别为85.5%和74.5%。在办结的79件复议申请中,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61件,纠错18件,纠错率为17.2%,其中对区(县)人民政府的纠错率为38.1%,对市级机关的纠错率为12.7%。
全市发生了一定量的针对各政府机关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和申诉。

六、工作人员和政府收支情况

(一)工作人员情况
全市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职人员88人,兼职人员1962人。平均每个市级机关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职人员1人,兼职人员14.3人;平均每个区(县)政府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职人员1.7人,兼职人员65.4人。
(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支出情况
2006年是《规定》实施的第三年,用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室、网站改版和更新等费用110.96万元。其中,市级机关支出25.78万元,区(县)政府支出85.18万元。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情况
各政府机关按照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本市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问题的通知》,对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复印、递送等成本费用共计1724.6元。

七、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在深化公开内容、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加强基础性工作方面存在不足,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作进一步的改进:
(一)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以社会关注度高、公共利益大的政府信息作为突破口,推进制定不同领域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内容细则;深化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的公开,逐步探索形成工作规则;继续推行重大决定草案公开工作。
(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系统应用,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流程;开展公文类信息的备案登记工作,并开展对各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复查试点工作;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建议改进工作,并探索形成相应的工作规则。
(三)加强基础性工作。推进政府机关对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重大决定提供解读服务;结合政风行风测评,继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制度,将评议工作常规化、日常化;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服务工作;加强宣传和普及力度,提高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认知度。

八、附表

(一)主动公开数据情况
2006年政府信息公开信息数为48824条,与2005年相比减少1457条。主动公开信息量较大部门是房地、规划、财政、卫生、教育、公安等部门。

(二)依申请公开数据情况
2006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为7533件,与2005年相比减少4932件,主要是由于部分政府机关对依申请政府信息进行梳理,按照《规定》深化了主动 公开内容,方便公众从各类主动公开渠道获取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量较大部门是房地、规划、水务、工商、人事、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1.主动公开情况统计

单位

数量

主动公开信息数

48824

其中:全文电子化的主动公开信息数

46313


2.依申请公开情况统计

单位

数量

本年度申请总数

7533

其中:1.当面申请数

4040

2.传真申请数

129

3.电子邮件申请数

541

4.网上申请数

2437

5.信函申请数

271

6.其它形式申请数

115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6852

其中:1.同意公开答复数

5143

2.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306

3.否决公开答复总数

1403

(1)“信息不存在”数

451

(2)“非本部门掌握”数

420

(3)“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259

(4)“免予公开范围1”数*

20

(5)“免予公开范围2”数

32

(6)“免予公开范围3”数

3

(7)“免予公开范围4”数

89

(8)“免予公开范围5”数

3

(9)“免予公开范围6”数

41

(10)其它原因

85

* 免予公开范围指《规定》第十条所列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3.咨询情况统计

单位

数量

本年度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166184

网上咨询数

人次

113096

现场接待人数

人次

300720

咨询电话接听数

人次

10648214

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

人次

103152878


4.申诉情况统计表

指标

单位

数量

行政复议数

73

行政诉讼数

35

行政申诉数

3

其中:对本部门首次处理不满意的行政申诉数

1


5.政府支出与收费情况统计

单位

数量

收取费用总额

1724.6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专职人员总数

2050

其中:1.全职人员数

88

2.兼职人员数

1962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万元

1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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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委常委会研究本市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上海市委常委会研究本市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2006-09-25]

2005年8月16日上午,市委举行常委会,听取关于《本市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起草情况汇报。会议强调,上海要按照中央要求,充分认识、高度重视、大力推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工作,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会议指出,信息资源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资源”,涉及面广、综合性强,是现代社会一种非常重要的生产要素,已成为全球化形势下国际竞争的 一个重点。上海近年来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具有良好基础,现在的关键是要进一步解决认识不足、开发不足、利用不够等问题,改变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滞后于网络 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建设的“信息孤岛”状况,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作为增强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加大推进力度。
会议强调,有针对性地推进本市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要注意把握好着眼长远与当前、整体部署与重点推进、硬件建设与综合利用的关系,加 快资源整合,推进优化配置,打破瓶颈制约,改变目前信息系统条块分割、重复建设较为严重、利用效率人为降低等现象,尽快提高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各有关 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统筹规划工作,在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公益性信息服务、信息资源市场繁荣和产业发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 保障环境等方面找准着力点,形成推进合力,共同做好工作。
据汇报,上海城市信息化历经多年持续推进,信息资源意识普遍增强,信息资源规模不断扩大,数字化程度明显提高;电子政务逐步从各部门分 头建设信息系统向信息共享和应用集成发展,迫切需要通过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支撑协同应用,进一步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以数字内容为重要支撑的 信息服务业加快发展,正在成为本市经济增长新亮点。同时,电子政务领域自建、自用、自管的“信息孤岛”现象较为突出,一些部门掌握的信息资源存在按规定不 予共享的情况,公益性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难以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体系亟待建立。
本市的《实施意见》按照全面体现中央《若干意见》精神、努力反映上海特点、注重指导性与操作性统一的原则,综合反映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 概念、原则、重点、要求,深化细化目标任务,力求满足本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对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总体需要。《实施意见》对本市加强政务信息资源 开发利用、推动信息资源公益性开发和利用、促进信息资源市场繁荣和产业发展、完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保障环境等作了具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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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办发 [2004]34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4年12月12日 来源: 广东省水利厅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充分发挥信息 资源开发利用在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信息资源 开发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高度重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信息资源作为生产要素、无形资产和社会财富,与能源、材料资源同等重要,在经济社会资源结 构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已成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竞争的一个重点。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提高开发利用水平,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的重要途径,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有利于推动政府转 变职能,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有利于体现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有利于发展信息资源产业,推 动传统产业改造,优化经济结构。

(二)进一步增强推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紧迫感。近年来,我国信息化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信息资源总量不断增加,质量逐步提高,在现代化建设中日益发 挥重要作用。但必须看到,当前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信息资源开发不足、利用不够、效益不高,相对滞后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政府信 息公开制度尚不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困难、采集重复;公益性信息服务机制尚未理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化、产业化程度低,产业规模较小,缺乏国际竞争 力;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对不良信息的综合治理亟待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化体系需要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担负起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 重要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二、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总体任务

(三)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 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先导,充分发挥公益性信息服务的作用,提高信息资源产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完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保障环境,推动信息资源的 优化配置,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四)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主要原则是:(1)统筹协调。正确处理加快发展与保障安全、公开信息与保守秘密、开发利用与规范管理、重点突破与全面推 进的关系,综合运用不同机制和措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推进,促进不同领域、不同区域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协调发展。(2)需求导向。紧密结合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结合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重视解决实际问题,以利用促开发,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3)创新开放。坚持观念 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鼓励竞争,扩大交流与合作。(4)确保安全。增强全民信息安全意识,建立健全 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强化信息安全管理,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总体任务是:强化全社会的信息意思,培育市场,扩大需求,发展壮大信息资源产业;着力开发和有效利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 信息资源,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信息共享,增强公益性信息服务能力,拓宽服务范围;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体系,推动我国信息资源总量增加、质量提高、结 构优化,提升全社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提高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效益。

三、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六)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重点新闻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档案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场所,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七)加强政务信息共享。根据法律规定和履行职责的需要,明确相关部门和地区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制定标准规范,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当前,要结合 重点政务工作,推动需求迫切、效益明显的跨部门、跨地区信息共享。继续开展人口、企业、地理空间等基础信息共享试点工作,探索有效机制,总结经验,逐步推 广。依托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支持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规划和实施电子政务项目,必须考虑信 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避免重复建设。

(八)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工作。对具有经济和社会价值、允许加工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应鼓励社会力量进行增值开发利用。有关部门要按照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授权申请者使用相关政务信息资源,规范政务信息资源使用行为和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工作。

(九)提高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能力。加强对经济信息的采集、整合、分析,为完善宏观调控提供信息支持。深化金融、海关、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信息资 源开发利用工作,提高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信用信息资源建设,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重视基础信息资源建设,强化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管理。

(十)合理规划政务信息的采集工作。明确信息采集工作的分工,加强协作,避免重复,降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履行信息采集职责,遵循标 准和流程要求,确保所采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要统筹协调基础信息数据库的信息采集分工、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工作,增强地理空间等基础信息资源 的自主保障能力。加快以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进程。

(十一)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采集、登记、备案、保管、共享、发布、安全、保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推进政务信息资源的资产管理工作。

四、加强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利用和服务

(十二)支持和鼓励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利用。政务部门要结合工作特点和社会需求,主动为企业和公众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务,积极向公益性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 资源。建立投入保障机制,支持重点领域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利用项目。制定政策,引导和鼓励企业、公众和其他组织开发信息资源,开展公益性信息服务,或按 有关规定投资设立公益性信息服务机构。重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支持著作权拥有人许可公益性信息机构利用其相关信息资源开展公益性服务。

(十三)增强信息资源的公益性服务能力。加强农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和宣传等领域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加大向农村、欠发达地区和社会困难群体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务的力度。推广人民群众需要的公益性信息服务典型经验。

(十四)促进信息资源公益性开发利用的有序发展。明晰公益性与商业性信息服务界限,确定公益性信息机构认定标准并规范其服务行为,形成合理的定价机制。妥善处理发展公益性信息服务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关系。

五、促进信息资源市场繁荣和产业发展

(十五)加快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化进程。积极发展信息资源市场,发挥市场对信息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业垄断、行政壁垒和地方保护,营造公平的市 场竞争环境,促进信息商品流通,鼓励信息消费,扩大有效需求。政务部门要积极采用外包、政府采购等方式从市场获取高质量、低成本的信息商品和服务。

(十六)促进信息资源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研究制定促进信息资源产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鼓励文化、出版、广播影视等行业发展数字化产品,提供网络化服务。促 进信息咨询、市场调查等行业发展,繁荣和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开展信息资源产业统计分析工作,完善信息资产评估制度。鼓励信息资源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十七)加强企业和行业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推进企业信息化,发展电子商务,鼓励企业建立并逐步完善信息系统,在生产、经营、管理等环节深度开发并充 分利用信息资源,提高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建立行业和大型企业数据库,健全行业信息发布制度,引导企业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注重推动高物耗、高能耗和高污 染产业的改造,着力提高电力、交通、水利等重要基础设施的使用效能。

(十八)依法保护信息资源产品的知识产权。加大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健全著作权管理制度,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和数据库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十九)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适应数字化和网络化发展形势,建立健全协调一致、职责明确、运转有效的监管体制,完善法律法规和技术手段,强化 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提高信息资源产品审批效率,完善登记备案和事后监督制度。保护信息资源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完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保障环境

(二十)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规划。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理顺信息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对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要制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十一)增加资金投入并提高其使用效益。保障政务信息资源的建设管理、采集更新、运行维护、长期保存和有效利用,相应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鼓励企业和公 众投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政策研究、标准制定、科技研发、试点示范以及重点信息资源开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效益,降低风 险。

(二十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确定立法重点,制定相应的立法计划,加快立法进程,及时颁布需求迫切的法律法规,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十三)加强标准化工作。建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化工作的统一协调机制,制定信息资源标准、信息服务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突出重点,抓紧制定信息资源 分类和基础编码等急需的国家标准,并强化对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推进公民身份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的广泛应用。

(二十四)推进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支持有广泛需求、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研发,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推广应用。国家重点支持核心技术攻关,力求在关键领域取得突破。

(二十五)营造公众利用信息资源的良好环境。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形成以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和多种终端方便公众获取信息资源的环境。鼓励、扶持在街道社区和 乡镇建设适用的信息服务设施。提高互联网普及率,丰富网上中文信息资源,加强公众使用互联网的技能培训,支持上网营业场所向连锁经营方向发展。发挥广播电 视普及、便捷的优势,推动广播电视数字化进程和产业发展。充分利用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开发利用信息资源。

(二十六)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健全信息安全监管机制,倡导网络道德规范,创 建文明健康的信息和网络环境。遏止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各种违法、有害信息的制作和传播,依法打击窃取、盗用、破坏、篡改信息等行为。实行信息安全等 级保护制度。加强信息安全技术开发应用,重视引进信息技术及产品的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增强对涉密系统的检查测评能力。加快修订《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推进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在线行为保护等法律问题的研究工作。

(二十七)加大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信息意识。重视业务能力培养和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加强高等院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将信息资源管理等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发挥各类教育培训体系作用,积极开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相关人员的知识与技能培训。

军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由解放军信息化领导小组作出规定。

(此件发至县、团级)


主题词:信息化 信息资源 开发利用 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 2004年1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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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4日星期五

上海计划成立上海市信息公开研究中心

上海在其2007年的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中提出,在2007年要计划成立信息公开研究中心。这表明上海市在注重实践发展的同时,也开始注重理论的提升。该中心的成立必将对上海的信息公开工作做出巨大贡献。我们殷切期待该中心的早日成立。并且希望该中心能够海纳百川,吸收各界信息公开的研究和实务人才。"> " title="permanent link">#

2007年5月3日星期四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2007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已在综合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并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政府机关按照本工作要点制定本机关的工作计划,并于2007年5月18日前报送至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2007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与转变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紧密结合,作为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为上海实现“四个率先”、全面推进 “四个中心”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总体目标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4年1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9号公布,以下简称“《规定》”)、《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办〔2005〕16号)的要求,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核心,以完善和健全配套制度为主要手段,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在提高行政透明度、提升行政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一步提高行政透明度
1.重点推进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动拆迁、土地出让、机构和人事、环境状况、招生政策、就业政策、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的公开,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形成公开细则;进一步完善政府财政预决算公开,依法、有序、逐步推进审计结果公开。
2.在开展政府机关重大决定草案公开情况备案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决定草案的公开工作,并逐步形成相应的工作规范。
3.有行政处罚职能的政府机关要加大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的公开力度,其中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卫生、环保等部门,重点做好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严重影响人身健康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通过课题研究,逐步形成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的制度安排。
4.在部分区、县政府和市级机关就法人数据库、空间地理数据库、行政业务数据库中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试点,形成分类编目、登记、公开属性审核等工作方法,逐步建立工作规范。
5.各政府机关就专业性强及公众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定等文件编写配套的解读材料,方便公众理解政府信息。
6.进一步做好本市各政府机关及有关公用事业单位通过中国电信“114查号台”和“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公开电话号码的工作。
(二)完善配套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1.区、县政府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区域内各政府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同时,市、区(县)两级政府逐步将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备案登记、统计分析、工作交流等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逐步形成市、区(县)两级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台。
2.在开展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各政府机关就本机关自2004年5月1日后产生的公文类信息的名称、文号、产生时间、公开属性、免予公开理由等内容进行内部登记,并向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同时,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工作小组,重点对“三公”部门公文类信息的备案内容进行复查。
3.各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组织实施部门、监察部门、法制部门要明确职责和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属于《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以责令改正或者工作建议的形式进行监督。
4.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个案的分析和研究,统一工作口径,指导解决突出问题,待条件成熟时,出台政府信息公开实务操作指南。
5.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全市政风行风测评指标体系,结合市政风行风测评工作,对各政府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开展日常性的评议,并依托“政风行风热线”及时发现工作中的不足,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有关投诉。
(三)夯实工作基础,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
1.做好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本市的贯彻落实,并研究《规定》的修改完善工作。
2.成立本市政府信息公开研究中心,加强对国内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最新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的研究,培养政府信息公开专门人才。
3.各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组织实施部门要就《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政府信息公开实务等内容,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并开展对领导干部和全体公务员的培训。
4.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评估办法和指标体系,继续开展对各政府机关的年度评估;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写格式,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编制水平。
5.重视新闻发布工作,强化队伍建设,将新闻发布工作作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抓手。通过新闻发布会、“千村万户”农村信息化培训、现场咨询会、专题讲座、集中性新闻报道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普及活动,进一步提高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认知程度。
6.组织对国内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察和学习,并开展其他形式的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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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200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估结果的通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政府机关工作水平,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了200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评估工作。
评估的范围为49个市级政府部门和19个区县政府,其中市社会服务局和市海洋局首次纳入评估范围。评估指标由基础工作(30%)、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2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12%)、年度重点工作(22%)、其他(13%)五方面组成;市级政府部门最高得分为100分,包括部门自评(权重64%)和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7个成员单位评估(权重36%,其中市发展改革委1.12%、市监察委7. 85%、市信息委9.54%、市政府法制办2.30%、市国家保密局4.50%、市档案局3.38%、“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编辑部7.31%);区县政府最高得分为120分,包括基本分100分(计分方法同上)和附加分20分(计分方法按市教委等15个委、办、局对所属区县条线部门的评估计分进行加权平均)。评估工作分为自评、重点评估、核查三个阶段,于2007年3月底结束。
评估结果,市级政府部门平均得分为79.5分,有16个部门得分高于平均分;区县政府平均得分为105.87分,有10个区县得分高于平均分。市教委等10个市级政府部门和静安区等5个区县政府分别在市级政府部门、区县政府中位于前10名和前5名(详见附件)。
2006年度,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以下四方面的特点:
一、政府信息公开整体工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各政府机关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对信息公开的内容作了进一步深化,城市规划、行政处罚结果、乡镇公共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得到进一步公开。截至2006年底,全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0.58万条,比上年度增加4.88万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88万件,申请满足率为79.4%。各政府机关较好地执行了《上海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加强了对信息公开属性的分类界定工作。同时,各政府机关积极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上处理系统,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流程,提高了申请处理的工作效率。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的不平衡性有所改善。2006年度本市郊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闵行和南汇两个区政府在本次评估中位于前五名。市级政府部门中,由于受业务特点、工作重视程度、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等因素影响,200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的不平衡性依然存在,但与2005年度相比有所改善。
三、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纠错率逐步降低。2006年度市政府法制办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申请124件,受理106件,其中办结79件。在办结件中,纠错18件,纠错率为17.2%,较2005年度的22.8%下降了5.6个百分点。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价良好。本次评估结果表明,在政府信息公开“公众满意度”指标中,各政府机关所获评价均为“满意”以上,其中获“非常满意”评价的有20个市级政府部门和11个区县政府。在市纠风办组织的全市政风行风测评中, “政务公开”指标的测评分值为85.84分,已连续三年位居六项基本指标测评分值之首。
希望各政府机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正式发布为新起点,进一步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完善各项基础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综合水平,使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迈上新台阶。

附件:200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评估优秀单位和良好单位名单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200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评估优秀单位和良好单位名单

(一)优秀单位:(15家)
市政府部门:市教委、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人事局
区县政府:静安区、闵行区、虹口区、南汇区、徐汇区

(二)良好单位:(38家)
市政府部门:市房地资源局、市外经贸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档案局、市市容环卫局、市港口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经委、市农委、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信息委、市司法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旅游委、市政府外办、市监察委、市市政局、市环保局、市医保局、市交通局、市粮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民防办、市金融办
区县政府:青浦区、杨浦区、卢湾区、奉贤区、长宁区、金山区、黄浦区、崇明县、普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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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5 号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2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一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周生贤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第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办公厅作为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各业务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二)组织协调本部门各业务机构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组织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四)监督考核本部门各业务机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编制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监督指导下级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七)监督本辖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八)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九)本部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从人员、经费方面为本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第九条 环保部门发布政府环境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环保部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第一节 公开的范围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环境信息: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环境保护规划;
  (三)环境质量状况;
  (四)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七)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九)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十)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十一)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二)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三)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十四)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十五)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十六)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范围编制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环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环保部门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环保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环保部门对政府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节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编制、公布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索引、信息名称、信息内容的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环保部门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 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章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下列企业环境信息:
  (一)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二)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
  (三)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四)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五)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
  (七)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八)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九)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二十条 列入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名单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三)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公布的环境信息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可以将其环境信息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或者通过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对自愿公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且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给予下列奖励:
  (一)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表彰;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国家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环保部门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
  (二)环保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下级环保部门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环保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环境信息内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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