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利于实现政府与公众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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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2日星期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布 高层决心打造阳光政府
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利于实现政府与公众的互动。
2007年5月17日星期四
人民时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民知情权的后盾
人民时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民知情权的后盾 |
陈家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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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4月24日09:57 | 【 |
正如条例开宗明义指出的:制定这个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因而,其意义绝不可低估。 一段时间以来,知情权是一个热门话题。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问题和矛盾,有不少是因为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引起的。在一些地方,涉及百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侵害百姓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群众往往无从获得政府有关信息。这些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也给我们的事业、人民的生活带来不良影 响。只有从法律制度上对公民知情权做出明确规定,才能有效解决问题和矛盾。 仔细研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发现,条例对于公民的知情 权提供的保障是全方位的。比如: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本着这些具体原则,有关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 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等等,这些涉及百姓利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有关政府和部门应当公开。而对关涉自身不准确政府信 息记录,公民有权要求予以改正;对相关政府信息,公民可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公民知情权若被侵犯,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事 实上,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监督和保障的很多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对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应该做到的都提出了 明确要求,各方面的因素考虑得比较周全,对一些可能存在的问题也有了应对之策。可以说,条例有其科学性、适用性和前瞻性,是合乎时代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 的愿望的。 有一句话我们经常提及:再好的制度也要靠人来执行。如果在执行中走样或打折扣,其本身亦是对法律尊严的伤害。诚然,有了这 个条例,各级政府机关就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但很多事情做起来并非这么简单,有太多的因素左右了执行力。许多法律法规就是这样得不到遵循的。这里需要指出的 是,公民的权利,也要靠公民自己来依法维护。每个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增强并付诸实践,必会大大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条例在总则中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本身,体现的也是对社会公平、公正的制度维护。在这个意义上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有了一个有力的制度保障,无疑,这是社会和谐的福音。 | |
2007年5月10日星期四
政务公开与政治发展: 值得推荐的一本好书
作者: 胡仙芝
第一章 绪 论 10 ——政务公开与政治发展逻辑关系的初步探讨 10 第一节 问题及其研究方法 10 一、基本理论要素 10 二、方法论的逻辑主义与实证主义 11 三、几种重要的分析理论 12 四、一些前提假定 14 第二节 政务公开的涵义 16 一、政务公开的语义涵义 16 二、政务公开的涵义界定 18 三、政务公开在我国的兴起 19 四、政务公开的特征及表现形式 20 第三节 政治发展的涵义 21 一、“发展”的涵义 21 二、“政治发展”的涵义 23 三、政治发展的内容 26 四、政治发展的目标 27 五、政治发展的标尺和路径 29 第五节 假设的提出:政务公开与政治发展的逻辑关系 30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历史渊源及发展轨迹 32 ——从历史的角度 32 第一节 外国历史上的政务公开思想和实践 32 一、外国古代历史上的政务公开 32 二、外国近代历史上的政务公开 33 三、外国现代历史上的政务公开 36 第二节 我国历史上的政务公开思想和实践 38 一、中国古代历史上的政务公开 39 二、中国近代史上的政务公开 42 三、中国现代历史上的政务公开 44 四、新中国建立后政务公开的思想和实践 46 第三节 政务公开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和特征 48 第三章 政务公开与政治发展 51 ——从政治学的角度 51 第一节 政务公开与民主 51 一、政治发展视野中的民主 51 二、民主的含义及实现条件 52 三、政务公开与民主运行机制 53 四、政务公开对民主政治的功能分析 58 第二节 政务公开与法治 59 一、法治理论与政务公开 60 二、中国走向法治与政务公开 64 第三节 政务公开与廉政(反腐败) 67 一、腐败的概念及特征 68 二、腐败的成因分析 70 三、腐败的危害与政治发展 73 四、政务公开与反腐败 75 第四节 政务公开与发展效率 77 一、政治发展中的效率应指发展效率 77 二、行政发展的内涵及其表现形式 78 三、政务公开与行政发展 79 第四章 政务公开与公民知情权 83 ---- 从法理学的角度 83 第一节 公民拥有知情权的哲学解释 83 一、权利与公民权利 83 二、公民知情权的哲学及法理依据 85 第二节 公民知情权的发展历史及背景 86 一、知情权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86 二、公民知情权实践的发展历史 88 三、知情权发展的原因分析 90 第三节 政务公开制度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92 一、行政公开的含义及分类 92 二、行政公开的功能和意义 93 三、行政公开的原则和内容 93 四、我国行政公开与知情权的实现 95 第五章 政务公开与电子政府 97 ——从未来技术发展的角度 97 第一节 电子政府的概念及基本理论 97 一、什么是电子政务、数字政府和电子政府 97 二、电子政府的意义和功能 99 三、电子政府的行政管理内容及功能 100 第二节 网络民主——电子政府下的政治发展 103 一、网络民主的科学内涵 103 二、网络民主的形式 104 三、网络民主的意义 105 四、网络民主的局限 107 第三节 电子政府与行政发展 108 一、 电子政务-行政管理的新革命 108 二、电子政府对政府行政管理的冲击 111 三、电子政府治理的特征 112 四、电子政府对传统行政的影响与冲击 113 五、行政组织的结构重建 116 六、行政文化的重塑 119 第四节 政务公开与我国电子政府建设 121 一、建立电子政府需要有政务公开制度 121 二、电子政府建设是我国的必然选择 122 三、电子政府的建设离不开政务公开制度的完善 124 第六章 中国的政务公开与政治发展 127 ——从实证的视角 127 第一节 村务公开与农村政治发展 127 一、村务公开与村民自治 127 二、村务公开与农村政治发展 133 第二节 基层政权机关的政务公开与政治发展 134 一、乡镇政务公开推行的背景 135 二、乡镇政务公开的内容和主要特点 136 三、乡镇政务公开中的财务公开及效能 137 四、乡镇政务公开与政治发展 141 第三节 地方政府政务公开与政治发展 142 ——典型案例分析 142 一、浙江省金华市政务公开情况调查 143 二、地方政府的政务公开与政治发展 149 第四节 警务公开实践与政治发展 150 一、警务公开推行的依据 150 二、警务公开的内容 151 三、警务公开的形式 152 四、警务公开规章制度的落实 152 五、警务公开的社会效果 153 六、警务公开对政治发展的积极功能 154 第五节 国家部委机关的政务公开 155 ——以交通部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为例 155 第七章 中国政务公开的战略选择 166 ——从对策研究的角度 166 第一节 政务公开推行的动力学分析 166 一、政务公开的动力分析 166 二、政务公开推行的阻力因素分析 170 三、来自动力学的启示 172 第二节 政务公开实践中存在的误区及问题 173 一、政务公开推行过程中的种种误区 174 二、政务公开实践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 174 第三节 中国政府政务公开的理论模型探析 175 一、推行政务公开的目标 175 二、政务公开的核心问题 177 三、政务公开的基础 177 四、政务公开的原则设计思想 178 五、政务公开的度量和评估 179 第四节 政务公开推进的战略选择 182 一、上下结合、共同推动——政务公开的路径选择 182 二、选好重点、全面联动——政务公开的战略要求 183 三、统一思想,加强动员——政务公开的心理准备 183 四、加强组织,完善监督——政务公开的保障措施 183 五、综合配套,制度创新——政务公开的系统要求 184 附录1: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乡镇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186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186 附录2:浙江省金华市推行政务公开的系列文件 190 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机关推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意见 190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金华市机关“两公开一监督办”办公室的通知 192 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直接为民服务部门进一步深化“两公开一监督”工作的意见 193 中共金华市委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行和完善公开承诺自律制度的几点意见 195 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机关事业单位推行财务公开制度的意见 196 金华市公开办、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市机关事业单位推行财务公开制度有关具体事项的补充意见 198 关于印发《交通部机关政务公开规定(试行)》的通知(交办发[2004]58号) 200 附录3:交通部机关政务公开规定(试行) 200 参考文献 204 后 记 209 补记 209 |
2007年5月9日星期三
保密法修改为信息公开法作准备
早在今年年初,国务院新闻办官员就曾透露,《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的修改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都在酝酿之中。而从8月起,因自然灾害导致 的死亡人员总数及相关资料,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国家保密局副局长沈永社说:“保守国家秘密与推进信息公开是相辅相成的。”
政府信息化,是政府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一个有效率的政府,就应该是一个能够与公民一起协作生产的、开放的政府。提到开放,我想起陕西省咸阳市政府最 近的一个举措。他们拆除了政府机关大院的围墙,撤销了门卫和传达室,允许百姓自由出入市政府大楼办事和上厕所,据说意在打造开放式政府、实行政务公开,以 此消除百姓和政府之间的心灵屏障。
当然,比政府拆除围墙、打开大门更重要的是,政府应该打开“政府信息”的大门,尽可能地消除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藩篱。而横在公众与政府之间的这道“无形 胜有形”的围墙,与国家保密制度滞后和《政府信息公开法》不完善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保密法》在诸如确定密级、解密、泄密处罚、救济机制等一 些重要的制度设置上已远远落后于实际发展的需要。一些层层下达,处处宣讲,要求人人学习的“中央文件”,不少都是“公开的秘密”。
对于国家机密文件,谁才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公开多少以及什么时候公开呢?不应是行政机关,也不应是司法机关,而应是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机关,即由立法机关 运用立法权,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和《保密法》。行政机构只是执行者,只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然而,现实的情况是,某些行政机关往往把信息公开权看成 是由自己行使的权力。
秘密文件过多过滥,不仅增加了保密成本,也使国家保密制度的权威流失,更重要的是,阻碍了政府走向信息公开的道路。笔者认为,一部《保密法》与一部《政府 信息公开法》的本质并无两样,保密法首先要界定的,不是哪些东西应该保密,而是哪些东西应该公开。从目前来讲,制定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仍然需要进 一步权衡和考虑,但是,作为一种替代,通过修改《保密法》来保证人民的知情权,是一个现实的选择。
知情权作为一种政治权利,是公民行使言论、集会、游行、示威、结社、出版等自由和选举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的基础。必须认识到,公民的知情权不是洪水猛 兽。公开和保密之间应该有清晰的分界,然而,是什么阻碍了分界的确定呢?与其说是技术上不能正确界定保密的范围,不如说制度和工作作风才是造成大量政府信 息不能公开的重要原因。信息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公开与不公开的背后,其实也存在利益的博弈。所谓修改《保密法》,笔者以为,最根本的就是科学界定公开与保 密之间的关系,协调公开和保密之间有可能存在的冲突和矛盾。
一部法律要制定出来,首先就应该扫除障碍,否则寸步难行。如果说《政府信息公开法》是政府信息从封闭走向开放的先锋和破冰者,那么,现在所做的修改《保密法》的工作,就是为《政府信息公开法》作外部制度上的准备。
正义网·萧坊
China Adopts First Nationwide 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Regulations
2007年5月7日星期一
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月份工作情况
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月份工作情况 |
[2007-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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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份,全市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统计分析情况如下: 新增政府公开信息目录7470条,全文电子化率99%,其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6601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869条。 市级机关新增政府信息目录2583条,全文电子化率99.7%,其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2212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371条。 区(县)政府机关新增政府信息目录4887条,全文电子化率99%,其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4389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498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719件,在本月内完成答复632件,其中“同意公开”的为541件,占85.6%;“同意部分公开”的为14件,占2.2%;否决公开的为77件,占12.2%。 在否决公开的答复中,以“非本部门掌握”33件,占42.8%,“信息不存在”33件,占42.8%,“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有3件,占3.9%, “申请内容不明确”1件,占1.4% ,“免予公开范围”5件,占6.5%%,免予公开理由主要是国家秘密、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其它原因的有2件, 占2.6%%,主要是非政府信息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页面浏览量约1399.28 万人次,收到141.86 万人次的咨询,其中电话咨询量达132.06万人次,主要集中在劳动保障、公安、财政等部门,内容主要涉及社会保障、就业、户政管理、财税政策等方面信息。 2007年1月,上海市档案馆外滩新馆查阅服务中心共接待查阅政府公开信息1617人次,其中通过上海档案信息网查询政府公开信息1486人次,直接来馆 查阅131人次,提供文本政府公开文件297份。从市民查阅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来看,主要集中在房屋拆迁、高级职称待遇、离退休、学历工龄认定、特殊 工种、信访条例等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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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06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上海市2006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
[2007-04-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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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下称“《规定》”)以及2006年度上海市各区(县)人民政府(下称“区(县)政府”)和上海市政府各委、办、局 (下称“市级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本报告由概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咨询情况,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工 作人员和政府收支情况,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附表八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 子版可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 )和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shanghaiit.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联系(地址:巨鹿路915号,邮编:200040,电话:61122305,电子邮箱:webmaster@shanghaiit.gov.cn)。 一、概 述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上海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是上海市政府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贯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办〔2005〕16号),2006年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深化公开内 容、加强基础性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申请情况 四、咨询情况 全市共有1106.2万人次通过各种方式咨询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务,其中现场咨询30.07万人次,占2.7%;电话咨询1064.82万人次,占96.3%;网上咨询11.31万人次,占1%。 五 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 市政府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124件,受理106件,办结79件,受理率和办结率分别为85.5%和74.5%。在办结的79件复议申请中,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61件,纠错18件,纠错率为17.2%,其中对区(县)人民政府的纠错率为38.1%,对市级机关的纠错率为12.7%。 六、工作人员和政府收支情况 (一)工作人员情况 七、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在深化公开内容、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加强基础性工作方面存在不足,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作进一步的改进: 八、附表 (一)主动公开数据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数据情况 1.主动公开情况统计
* 免予公开范围指《规定》第十条所列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3.咨询情况统计
4.申诉情况统计表
5.政府支出与收费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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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委常委会研究本市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上海市委常委会研究本市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
[2006-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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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6日上午,市委举行常委会,听取关于《本市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起草情况汇报。会议强调,上海要按照中央要求,充分认识、高度重视、大力推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工作,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会议指出,信息资源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资源”,涉及面广、综合性强,是现代社会一种非常重要的生产要素,已成为全球化形势下国际竞争的 一个重点。上海近年来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具有良好基础,现在的关键是要进一步解决认识不足、开发不足、利用不够等问题,改变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滞后于网络 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建设的“信息孤岛”状况,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作为增强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加大推进力度。 会议强调,有针对性地推进本市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要注意把握好着眼长远与当前、整体部署与重点推进、硬件建设与综合利用的关系,加 快资源整合,推进优化配置,打破瓶颈制约,改变目前信息系统条块分割、重复建设较为严重、利用效率人为降低等现象,尽快提高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各有关 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统筹规划工作,在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公益性信息服务、信息资源市场繁荣和产业发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 保障环境等方面找准着力点,形成推进合力,共同做好工作。 据汇报,上海城市信息化历经多年持续推进,信息资源意识普遍增强,信息资源规模不断扩大,数字化程度明显提高;电子政务逐步从各部门分 头建设信息系统向信息共享和应用集成发展,迫切需要通过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支撑协同应用,进一步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以数字内容为重要支撑的 信息服务业加快发展,正在成为本市经济增长新亮点。同时,电子政务领域自建、自用、自管的“信息孤岛”现象较为突出,一些部门掌握的信息资源存在按规定不 予共享的情况,公益性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难以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体系亟待建立。 本市的《实施意见》按照全面体现中央《若干意见》精神、努力反映上海特点、注重指导性与操作性统一的原则,综合反映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 概念、原则、重点、要求,深化细化目标任务,力求满足本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对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总体需要。《实施意见》对本市加强政务信息资源 开发利用、推动信息资源公益性开发和利用、促进信息资源市场繁荣和产业发展、完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保障环境等作了具体规范。 |
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办发 [2004]34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4年12月12日 来源: 广东省水利厅 |
|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充分发挥信息 资源开发利用在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信息资源 开发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2007年5月4日星期五
上海计划成立上海市信息公开研究中心
2007年5月3日星期四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制定本工作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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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200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估结果的通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政府机关工作水平,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了200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评估工作。
评估的范围为49个市级政府部门和19个区县政府,其中市社会服务局和市海洋局首次纳入评估范围。评估指标由基础工作(30%)、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2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12%)、年度重点工作(22%)、其他(13%)五方面组成;市级政府部门最高得分为100分,包括部门自评(权重64%)和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7个成员单位评估(权重36%,其中市发展改革委1.12%、市监察委7. 85%、市信息委9.54%、市政府法制办2.30%、市国家保密局4.50%、市档案局3.38%、“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编辑部7.31%);区县政府最高得分为120分,包括基本分100分(计分方法同上)和附加分20分(计分方法按市教委等15个委、办、局对所属区县条线部门的评估计分进行加权平均)。评估工作分为自评、重点评估、核查三个阶段,于2007年3月底结束。
评估结果,市级政府部门平均得分为79.5分,有16个部门得分高于平均分;区县政府平均得分为105.87分,有10个区县得分高于平均分。市教委等10个市级政府部门和静安区等5个区县政府分别在市级政府部门、区县政府中位于前10名和前5名(详见附件)。
2006年度,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以下四方面的特点:
一、政府信息公开整体工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各政府机关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对信息公开的内容作了进一步深化,城市规划、行政处罚结果、乡镇公共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得到进一步公开。截至2006年底,全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0.58万条,比上年度增加4.88万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88万件,申请满足率为79.4%。各政府机关较好地执行了《上海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加强了对信息公开属性的分类界定工作。同时,各政府机关积极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上处理系统,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流程,提高了申请处理的工作效率。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的不平衡性有所改善。2006年度本市郊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闵行和南汇两个区政府在本次评估中位于前五名。市级政府部门中,由于受业务特点、工作重视程度、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等因素影响,200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的不平衡性依然存在,但与2005年度相比有所改善。
三、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纠错率逐步降低。2006年度市政府法制办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申请124件,受理106件,其中办结79件。在办结件中,纠错18件,纠错率为17.2%,较2005年度的22.8%下降了5.6个百分点。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价良好。本次评估结果表明,在政府信息公开“公众满意度”指标中,各政府机关所获评价均为“满意”以上,其中获“非常满意”评价的有20个市级政府部门和11个区县政府。在市纠风办组织的全市政风行风测评中, “政务公开”指标的测评分值为85.84分,已连续三年位居六项基本指标测评分值之首。
希望各政府机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正式发布为新起点,进一步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完善各项基础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综合水平,使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迈上新台阶。
附件:200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评估优秀单位和良好单位名单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200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评估优秀单位和良好单位名单
(一)优秀单位:(15家)
市政府部门:市教委、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人事局
区县政府:静安区、闵行区、虹口区、南汇区、徐汇区
(二)良好单位:(38家)
市政府部门:市房地资源局、市外经贸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档案局、市市容环卫局、市港口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经委、市农委、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信息委、市司法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旅游委、市政府外办、市监察委、市市政局、市环保局、市医保局、市交通局、市粮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民防办、市金融办
区县政府:青浦区、杨浦区、卢湾区、奉贤区、长宁区、金山区、黄浦区、崇明县、普陀区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5 号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2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一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周生贤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第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办公厅作为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各业务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二)组织协调本部门各业务机构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组织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四)监督考核本部门各业务机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编制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监督指导下级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七)监督本辖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八)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九)本部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从人员、经费方面为本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第九条 环保部门发布政府环境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环保部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第一节 公开的范围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环境信息: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环境保护规划;
(三)环境质量状况;
(四)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七)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九)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十)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十一)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二)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三)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十四)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十五)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十六)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范围编制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环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环保部门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环保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环保部门对政府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节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编制、公布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索引、信息名称、信息内容的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环保部门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 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章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下列企业环境信息:
(一)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二)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
(三)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四)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五)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
(七)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八)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九)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二十条 列入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名单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三)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公布的环境信息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可以将其环境信息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或者通过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对自愿公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且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给予下列奖励:
(一)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表彰;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国家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环保部门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
(二)环保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下级环保部门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环保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环境信息内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